個資法10大分析

為了方便每位員工皆能快速搜尋到連絡對象及其連絡方式,製作內部員工通訊錄實有其必要性。 個資法 大體上,員工通訊錄包含員工中英文姓名、部門、公司電子郵件信箱、電話分機等資料。 隨著公司經營規模與組織層級日漸擴增,常見公司員工受限於辦公空間大小,而分屬不同樓層,甚或分散於不同上班地點,此時彼此間的公務連絡與溝通,端賴於公司內部所提供的網路平台服務。 但由於現在消費者意識愈來愈高漲,實務也出現因違反個資法,導致負責人被起訴,企業負損賠責任案例情況下,建議企業應該正視個資保護議題,即便公司規模大小有別,還是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運用法律顧問、個資險、個資加密控管等方法,來為自己管控適法性的風險,以防因小失大。 當新個資法施行時,筆者正好任職於金融機構,也因為前述個資法賦予的民、刑事等責任,當初金融界的各大企業是以「動輒得咎,如臨大敵」的謹慎態度因應,不論對於告知義務的履行、資料保存的安全維護措施,都很仔細。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 個資法問題:不知被告地址,可以向第三人查詢嗎?

舉例而言,人民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在貸款契約發生效力之前,會先查核貸款人的個人資料,即是基於類似契約的關係所為的行為(劉佐國、李世德,2015)。 以資料為主體:為資料動態流動的概念,如外國人在歐盟提供的個人資料,納入GDPR;歐盟人民不在歐盟範圍內提供的個人資料,亦納入GDPR。 〈四〉向台新銀行請求個人資料可攜權或拒絕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需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且個人資料當事人為歐盟境內之公民)。 067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支付業務、001人身保險、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065保險代理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093財產保險、106授信業務、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徵信等。 眼科名醫「睛世媳婦」節目揭豪門婚姻秘辛 前夫提告遭起訴 自封「睛世媳婦」的眼科醫師黃宥嘉,與前夫離婚之後,常上電視節目大爆豪門生活秘辛,前夫不滿她不僅在節目上論及過去的婚姻生活,還揭露有關他的醫療個資,提告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考量黃宥嘉涉嫌在電視上公…

﹝5﹞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1﹞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安裝防毒軟體、防間諜及防火牆等保護軟體,定期掃毒並時常更新病毒碼,將安全防護設定盡可能設到最高等級。 4、 個資法 資料庫連結前卡:含有個資的資料庫接受其他系統連結時,需審查其系統對個資保護的程度後才准予連結。 T客邦由台灣最大的出版集團「城邦媒體控股集團 / PChome電腦家庭集團」所經營,致力提供好懂、容易理解的科技資訊,幫助讀者掌握複雜的科技動向。 個資法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個資法: 個資法告知事項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個資法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另外一種情形,乘客之法定監護人若非訂位時之指定接機人,航空公司得否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乘客之搭機資訊? 法務部106年函令曾解釋,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19條及第 20條規定審認之。

個資法: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1﹞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1﹞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A 員工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亦得負刑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受委託者依然要遵守個資法的規定,若委託者是公務機關,則必須遵守個資法對公務機關的規定;若委託者是非公務機關,則適用對非公務機關的規定。 A 新版個資法擴大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不論是經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或是手抄記錄的個人資料,都受到規範。

可以發現個資法的定義中,「地址」並不算是個資的一種,因為法律認為地址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比的情況下,並不能直接識別特定人,所以只能算是間接識別資料。 「姓名」不用說當然是個資的一種,而「照片」則算是提供個人之「特徵」因此為個人資料的一種。 ﹝3﹞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1﹞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
  •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至於費用的多寡,則由個資蒐集者自行判斷,但是,個資蒐集者不可以藉由提高費用,蓄意阻止個資當事人合理行使其查詢的權利,這有違個資法的規定。 『Privacy ID個資自動盤點系統』的自動盤點設計,是以「任務」導向來區分。 每間企業或政府機關的盤點負責人,可以同時制定與執行不同的盤點任務,而每一個盤點任務,都會由一個盤點政策來控制,同時,任務內還會包含參與此次盤點的部門與所屬人員。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保護到”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並受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大產業,為能全面貫徹對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資料之保護,新法破除產業限制,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故將新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T客邦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採用網站分析技術,若您點選「我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個資法: 個人財物遭毀損之損害賠償範圍

但法務部今年7月的一個行政函釋,倒是大方的肯定「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填補了法律的空白。 個人資料之類別:依據報名需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電話、E-MAIL等。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1﹞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對國際傳輸的定義為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由上述案例看來,停車場顯非醫療機構指定保管病歷之適當場所,且未配置人員管理,實已違反醫療法第70條規定而有受行政罰鍰之虞。 再者,醫療機構將病歷置放在地下停車場,不但容易使紙本資料受潮、遺失,,對於取得病歷之權限控管亦明顯不足,倘若因此造成資料外洩,按醫療法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人亦同受處罰,若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而病人亦可依新版個資法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 每間企業或政府機關的盤點負責人,可以同時制定與執行不同的盤點任務,而每一個盤點任務,都會由一個盤點政策來控制,同時,任務內還會包含參與此次盤點的部門與所屬人員。
  •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惟根據第十一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1﹞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 某金融機構欲發行企業聯名卡,該金融機構從合作企業處取得會員資料,並且廣發宣傳,鼓勵企業會員申請聯名卡,並要求留下個人資料,以利行銷作業使用。

去年7月,李男投資失利,竟帶女員工冒用妹妹身分,持證件影本到電信公司辦理門號並綁定手機轉賣變現。 [NOWnews今日新聞]長榮航勤員工因為不滿年終獎金只有1個月,遠低於集團其他公司,自昨日起便出現「請假潮」,並持續有員工臨時集體休假,造成航班延誤。 【作者:李品萱/清華大學自主學習小組成員】俄烏戰爭從今年俄羅斯總統普丁宣布要為去納粹化、去軍事化而在烏克蘭頓巴斯地區進行特別軍事行動後開始。 戰爭爆發至今,俄羅斯及烏克蘭政府雙方已經過多輪的談判,但雙方政府並沒有展現出要為了區域和平,而願意妥協的態度。 某連鎖店在促銷廣告上聲稱,為配合個資法的修訂,請會員主動更新會員資料,以便日後能取得各項優惠的折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法 至於「必要性」,學者許文義(2001: )認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且在具體個案中予以判斷。

違反個資法,不僅要面對民事損害賠償,還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簡單的說,不只要賠錢,還可能被抓去關。 例如在贈獎活動中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就僅能用於贈獎活動,不能做為其他用途。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常常有企業認定,在蒐集個人資料後,如果歸還、不儲存就不叫做蒐集個資,這是對蒐集行為的錯誤解讀,因為個資法第2條對於蒐集的定義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個資法

A 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只要蒐集個資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A 不能任意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也必須與蒐集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 A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在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的請求後,依個資法規定,必須在15日內給予答覆,若因執行上的困難而有必要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並且應將延後回覆的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只有少數狀況在企業Email中使用可辨識公司名稱的網址,加上當事人的中文音譯姓名或英文姓名,確實有相當高的機會可以識別出該個人,因此如果嚴格認定的話,考慮到這些特殊狀況,即使單獨蒐集Email還是有可能被判定為個人資料。 由於無法判定哪些是個人資料,導致有時蒐集個資而不自覺,或是蒐集了非個資卻自認應遵循個資法之各項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另外一種常見的行為違法是在合法蒐集後,將資料超出原告知的蒐集目的或超出特定目的外利用,例如將資料交予同集團的子公司利用,由於子公司與母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在個資法中屬各自獨立的法人,因此,這樣的利用通常需要透過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方式,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合法要件始得為之。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從蒐集、處理、利用和國際傳輸等行為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使用範圍。 個人資料包含的是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特徵、職業、財務情況」等一般資料,「醫療、性生活、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而個資不論是存於電腦上的數位型式,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紙本型式,新版個資法全都一體適用。 您的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同意本案得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除本部於專案執行期間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為遵循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外,您可於專案期間隨時向本部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九條指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 另依據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沒有取得書面同意,同時未將使用目的明確告訴當事人,都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此商家是不需要將維修紀錄單交還給客戶的。 而同時依照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因此,商家除非已盡到前述告知義務,否則不可以將此次維修紀錄單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挪移至其他地方使用。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個資法

陳女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討公道,另外還在臉書及PTT上發有「別再有其他嬰兒落入此人手裡」、「避免其他無辜寶寶受害」等內容之文章,並公布商女及其丈夫、女兒的姓名、照片、地址等資訊,因此商女也向檢察官提告陳女違反個資法規定。 不過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商女丈夫、女兒部分經起訴後,士林地院也判決陳女無罪。 ﹝4﹞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2﹞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L 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轉診病人接受住院診治者,醫院應於其出院後二星期內,將病歷摘要,送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A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A 被害人若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個資法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資法: 網路霸凌之民刑事法院管轄權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或複製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時,應掣給收據,載明其名稱、數量、所有人、地點及時間。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個資法

自然人的姓名及地址為個人資料無誤,因此,取得或使用人家前述資訊時,確實要注意個資法的規定。 在某些案例,假若我的朋友知道被告的真名及地址,我要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註:提出刑事告訴,通常警察或檢察官會幫忙查當事人的個資),而我卻不知道被告的真名及地址,在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情理上;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利。 其次,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關於訴訟之書狀,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因此,企業人資根據上述特定目的,基於內部員工連繫溝通之公務需求目的,製作員工通訊錄供內部員工查詢使用,應堪認定為「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無須再取得員工的個別同意。

個資法: 個資法子法

A 當事人提出補充、更正個人資料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30天內回覆。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最嚴重的違法情形則發生在企業對外蒐集名單,例如收到其他公司交付的名單或蒐集公協會會員名單,因為無法達到個資法第19條蒐集、處理合法要件的要求,所謂合法要件像是該名單內人員與蒐集單位有契約或類契約關係,或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等,對於該名單的蒐集、處理行為均屬違法。 公司從人力銀行間接取得面試者的履歷資料,雖然人力銀行取得面試者的同意交付資料給企業人事單位,但是人事單位如果沒有依據個資法第9條,在處理、利用前或首次利用時併同進行告知,也屬於違法的蒐集、利用行為。 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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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