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反光貼紙法規5大分析

但駕 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 但駕駛人座位 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
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領又未申請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
,經再通知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機車反光貼紙法規 四、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請領試車牌照時,應按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租牌費。 五、試車牌照領用期滿或不予繼續使用時,應將所領牌照繳還原發照機 關。 前項試車牌照屬於機車使用者,限由機車製造業及研究機構申領,並須
遵守前項各款規定。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第一百四十一條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 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 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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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 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第九十三條[函釋]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
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 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四十公里。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 定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 款第二目後段之規定。 第八十二條[函釋] 曳引車牽引拖架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物之長度未達十公尺以上者,禁止使用拖架。 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 得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 過三公尺。 四、裝載物品後不得超過曳引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及拖架核定之總重量 。 拖架裝載整體物品超過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者,應依照貨車 裝載整體物品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 駛。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 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 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 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 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 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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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 十、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 車並附掛輕型拖車。

  • 第六十二條[函釋]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 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 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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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 機車反光貼紙法規 發新照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 深。 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 但行 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 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但上坡車尚 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 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 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 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第八十六條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左列規定,並須隨時
注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 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0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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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9款及第39條之1第8款明文規定,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動力機械牌證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 關訂定之。 第八十條[函釋]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
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 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 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 於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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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
及檢查。 第十八條[函釋]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 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 全距離。 第九十四條[函釋]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
之行動。

裁決處提醒民眾,車牌應該在白天或夜間都能清楚辨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才能保障自己和其他用路人權益,切勿在車牌上貼反光貼紙或塗抹反光漆,以免因小失大。 機車反光貼紙法規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法官認為夜間當光線照射在車牌上,會因反光牌框貼紙產生反光,使得車牌號碼無法辨識,構成「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其牌號」的違規事實,因此判決其敗訴。 新北市淡水近期發生老舊機車竊案,嫌犯利用萬用鑰匙,針對老車破壞,不僅偷財物還作為贓車使用,光是一個晚上先偷機車,再破壞汽車車窗偷皮夾,被形容是「淡水老車殺手」。 台北一名駕駛控訴自己在市民大道上迴轉,由於沒有紅綠燈,她等了好久終於看到直行車道有縫隙,她隨即切入卻引發旁邊駕駛不滿,對方連按喇叭,接著就下車猛力拍她車窗。 這名外送員上網路「爆料公社二社」留言,指他為了安全加裝,並懷疑一堆不開車燈的用路人,請問反光片你裝幾百片有用嗎?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
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 行右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
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
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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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反光片型路面標記(Prismatic,採預購) 反光貼紙 ARTC 反光貼紙 驗車 … ※ 3.5噸以下小貨車字高為14公分,1臺份100元. ※ 大貨車字高為23公分,1臺份200元. ※ 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車輛 …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營業小客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五、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 一規定合格標準之一。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 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年滿 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 雙節式大客車各節車廂及市區雙層公車各層車廂,應依前述規定分別設有對應數量之車用滅火器。 機車反光貼紙法規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二、至「透明反光紙」係指在車輛兩側正方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原則;爰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貼紙仍需依上揭規定辦理。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
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辦理前項換發手續時,應先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同下列文
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機車反光貼紙法規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份 證或軍人身份證。 三、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 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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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