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必看攻略

一審檢察官如果發現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有應該由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較為妥適的情形,可以陳報二審檢察官審核,以決定案件可否移轉至其他地檢署、移轉至何地檢署偵辦。 當被告經過法官判決有罪確定後,法院就會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執行判決所宣示的刑罰內容(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等)。 法院判決後,會將裁判正本送達給檢察官,檢察官應該詳讀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或適用的法律規定,審核有無不當、錯誤、程序上瑕疵或其他違背法令的情形,如果判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可以提起上訴、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撤銷原來違法或不當的判決。 二審檢察官既然只就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有第一審管轄權,所以也只可能針對這類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聲明表示,借鏡日本制度,檢察事務官可晉升為副檢察官,再晉升為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依日本「檢察廳法」第18條規定,副檢察官的報考資格均無須以通過律師考試為限,日本所有檢察事務官均有向上晉升的公平機會,均不以通過律師考試及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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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資訊,連派出所警員都可以輕易操作不同系統而查得,但對被要求承擔檢察官部分工作內容及工作量的檢察事務官,高層長官反而以資訊及個人資料管理為由,不願意開放。 由此可知,高層長官絲毫未重視檢察事務官的輔助需求問題。 而在書記官人力吃緊的現在,喊要有輔助人力更是奢求,更別提支援檢察事務官本也是造成書記官人力吃緊的原因之一。 從上述不難發現,既然檢察事務官目前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處理由檢察官分流的案件或接受交辦案件,也不難想像檢察事務官的工作量會與檢察官工作量呈現「此消彼長」的局面,在此提出一個「水庫水位理論」來解釋。 除文中所述業務,另外尚有犯罪被害人補償案件、資料庫維護、犯罪所得變價拍賣、代替檢察官出席民事訴訟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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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從法規面來看,如法務部選擇正視監察院糾正案,而讓檢察事務官回歸單純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僅協助處理案件部分事項,則自然改善前述之定位問題。 檢察事務官並無司法官屬性,這點毋庸置疑,因此作為僅有行政屬性、需上命下從的檢察事務官,不管檢察官願不願意配合政策,檢察事務官是理所當然需依長官指示配合政策辦理。 檢察事務官 而且,檢察機關就分案的規則,向來只有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可以在檢察官會議中討論,因此這些「水/案件」難以逆流,從檢察事務官回到檢察官水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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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檢察事務官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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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檢察事務官核對當日新收之案件交辦進行單與送達證明簿所載件 數、流水編號相符後,檢察事務官應簽名收執案卷及案件交辦單, 並將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送還收發處該專人,完成收案步驟。 三、檢察事務官辦畢交辦事項,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
簿內,併同案卷及案件交辦進行單,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主任檢察
事務官及專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審核是
否完成交辦之指定事項後,送交檢察官收受。 四、檢察官收受案卷經核閱並清點案卷完畢後,應將該送閱簿送還檢察事
務官室。 檢察事務官辦理收發之專責人員即據以將檢察事務官之結案
結果登載於前述之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以便查考,並同時在此
簿與檢察事務官之送閱簿蓋上處理完畢之時間章戳。 處理完畢後,將
檢察事務官送閱簿交還該股之檢察事務官,並輸入電腦掛結。 五、檢察官如認有再行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者,應即依前述流程填註交辦
案件進行單,並於進行單末欄勾選補辦,並註明原交辦案件之流水編
號,送檢察事務官室,由該專人登載於檢察事務官收分案件登記簿中
,併同檢察事務官之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送交該檢察事務官收受
辦理。

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司法官考試▸司法官為全國最高司法職位,司法官考試可分為『法官』與『檢察官』兩種,必須是法律系所畢業的同學才可以報考。 (五) 擔當自訴:所謂擔當自訴,即由檢察官擔當自訴在自訴程序上為訴訟行為。 其情形為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在辯論終結前,自訴人喪失行為或死亡,而無人承受或逾期不承受自訴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 由於刑事訴訟多採取無訴即無裁判之控訴原則,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案件即無法開展,而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慎重。 公訴權是檢察官代表國家保障刑事法律正確實施的一種標誌性手段。

(二)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檢察官除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外,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此均為國家檢察權之主要內容。 故檢察機關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組織,檢察官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際行使國家之檢察職權。


察官於事後仍應依前述之一般交辦程序辦理,以利於登案。 檢察事務官既屬於檢察官助手,面對的自然是各類刑事案件,尤其是報考偵查實務組者,日後便需要負責各類法律刑事案件。 就此而言,檢事官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辦,目的在於實現正義。 若自身具有正義感,希望能夠行使國家公權力,打擊犯罪者,除了司法官之外,自然當屬檢事官。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備註 1.「◎」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規定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納入檢察官任用範圍。

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建議非法律系背景考生以四、五等考試為主,各種法條皆不難理解及背誦,且所有類科幾乎每年招考,所以職缺相對穩定,考試準備也較連貫。 (一) 機關組織之稱謂不同:各級檢察官之組織,均稱為「檢察署」,並冠以其配置之法院名稱,即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等,至於各級法院之組織,即概稱為「法院」。 由於美國各地的司法傳統不同,所以各州檢察官的稱謂也不統一,包括州檢察官、地區檢察官、縣檢察官 、公訴律師、縣公訴人、法務官、地區檢察長等。 市檢察機關是獨立於州檢察系統的地方檢察機關,但並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檢察機關。

三等考試方式,除監獄官類科以外,分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檢事官的工作主要是襄助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告發人…等,提高裁判及犯罪偵查品質,減輕法官及檢察官工作之負荷。 聲明中建議借鏡日本制度,依日本《檢察廳法》、《辯護士法》相關規定,檢事官不用通過律師考試,就可晉升為副檢察官,任副檢察官滿3年後,若能再通過特別檢察官考試而成為2級檢察官的話,再任滿5年以上者即取得律師資格,也就是日本所有檢事官均有向上晉升的公平機會。 考這個職務所需要會計學、稅務和銀行實務我幾乎沒有花時間另外讀,一方面是本來就有考過會計師,另一方面是原先的工作中都有用到相關知識。 因為這樣的關係,十月考筆試的時候果然覺得題目難度相當高,但後來公佈出來分數居然還有低空飛過。

換句話說,檢察事務官水庫只能單向的接受排水,某些檢察機關甚至默許檢察官水庫因水位過高有崩塌危險時,隨即大量排水至檢察事務官水庫中,例如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無上限將案件交辦檢察事務官以清理積案;或是「在短期間內要求大量排水/限期交辦大量案件」。 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司法人員過勞之問題因此受重視,日前(9月1日)立法委員黃國昌召開「如何改善檢察機關基層人力不足」公聽會,邀集檢察機關之人員: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及錄事,現身說法檢察機關第一線因人力不足產生的過勞情形,不過在出席的各種人員中,獨缺了檢察事務官的參與。 最高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為協助檢察官辦案的職位,工作包含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案件相關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以及協助檢察官其他職權的執行。 司法特考為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的公職特考,分為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不須具有法律相關學歷即可報考。 與司法事務相關的工作遍及各種領域及單位,因此非法律背景(文法、理工科系)考生可藉由司法人員特考,成為維持社會正義的司法人員。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但是除了裁判法院外,法庭檢控主任並沒有於其他上級法院進行刑事檢控的資格,而香港的刑事法庭還包括區域法院(一般稱為地院或區院,最高可判處罪犯7年監守性刑期),高等法院原訟庭(最高可判處罪犯終生監禁),高等法院上訴庭與及終審法院。 檢察事務官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 在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協力證明義務。

  • 一審檢察官如果發現對於偵查中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有應該由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較為妥適的情形,可以陳報二審檢察官審核,以決定案件可否移轉至其他地檢署、移轉至何地檢署偵辦。
  • 然而,這種熱情或理想,會多久就遭上述現況磨光,不得而知。
  • 但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完全是由二審檢察官進行偵查,也就是有二審檢察官有第一審管轄權,而不是由一審檢察官負責偵查。
  • 公訴權是檢察官代表國家保障刑事法律正確實施的一種標誌性手段。
  • 八、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 (官) 或檢察事務官調查、蒐集證據或補足調查
    者,應指明調查及應蒐集之證據或調查不足之部分,一次命調查或補
    足,並注意稽催,以免案件延宕。
  • (二)檢察實務課程:學習偵查、內勤、外勤、公訴、詢問及筆錄製作等實務課程,學習書類之擬作並強化司法互助、證據法則及法醫知識。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