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8大優點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 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印花稅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答:(一) 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印花稅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至於不動產價值,若是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需要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可以減除這部分金額。 稅務局提醒您,如經查獲漏繳印花稅者,除需補繳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款。

印花稅: 地方稅節稅手冊

如設計費係以轉帳匯款方式辦理,未出具收據,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答: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 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 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印花稅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103年度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新臺幣(下同)112億元,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1%。 印花稅 107年度6直轄市印花稅稅收為99億元,占該年度全國印花稅稅收82%。 彙總繳納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十九、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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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稅義務人並非同一人時,仍應分別繳納印花稅,不適用前述規定。 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 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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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會在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並由律師樓代為辦理,買家只需帶同支票簿到律師樓,繳交相應印花稅。 但在實際情況,還要視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約 )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 印花稅 一般由買方支付;但有時候,發展商為吸引買家買新樓,或會提供印花稅代繳優惠,但要留意該優惠是直接扣減樓價,或是以折實樓價後去計算。 三項適用稅項之總和,就是你要繳交的印花稅款,如你對數字不敏感,可上政府網站使用印花稅計算機,數目就一清二楚。 從價印花稅是在物業轉讓時,必須繳付的一項印花稅,視乎買家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稅率計算,當中以首置印花稅稅率最低。 繳付多少印花稅,需要視乎樓價,以及買家的身份,再根據不同的稅項的支出買樓雜費支出龐大收但實際情況,還要視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約 )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印花稅: 印花稅廢除 政院拍板通過

二、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 更因為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間爭稅等等。

(三)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答: (一)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 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印花稅 印花稅 (二)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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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蘇揆說,印花稅自民國23年實施至今,時空環境早已改變,隨著稅制成熟,政府掌握經濟活動機制,已相當完善,103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112億元,僅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對歲入重要性不若過往。 蘇揆強調,廢除印花稅全民皆受惠;財長蘇建榮表示,近三年地方每年平均約有113億元稅收,廢止後中央將全額補足。

  •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帳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 或其所付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 由購買屋苑連車位的這個議題,引伸出同一份文書購多於一個單位又怎辦?
  • 如果你本身在一個物業上有「實益權益」或「佔有部份業權」,法律上已視為擁有物業。
  • 「臨約」及「正約」只說明我們有買入物業權利,但真正作為證明物業轉讓文件卻是「轉讓契約」。
  • 憑證的種類很多,例如契約、收據等,但並非每種憑證都需要繳印花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有列出來的才要繳。
  • 至於不動產價值,若是遺產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需要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可以減除這部分金額。

根據稅務局規定,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提名近親簽立轉易契都是以「從價印花稅」方式來計算。 舉例先生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太太置業。 太太本身在香港沒有持有住宅物業,二人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物業印花稅就是先生在簽約時繳交「300萬元X 1.5%」,相當於4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而已。 因為稅務局有特殊豁免,其中只要「提名」一個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簽定「轉讓契約」,不論他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而不是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新印花稅法已經成文並公佈,但是要到7月份才正式實施。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這個網站採用 Google reCAPTCHA 保護機制,這項服務遵循 Google 隱私權政策及服務條款。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也就是針對特定憑證所課徵的稅,只要憑證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的,就要課印花稅。 郵局有發行面額1、3、4、5、10、12、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可以買來貼在憑證上,就當作是繳交印花稅。 ※本站有部分連結與商家有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專屬連結購買,我會獲得少數佣金,讓我可以持續經營網站並提供更多有價值的內容,但這並不會影響您的任何權益,詳情查看免責聲明。

其中,施行稅率徵收的,自萬分之零點五起至千分之一不等。 也就是在籤合同的時候、立書據的時候、啟用賬簿和證照的時候,是納稅義務時間發生。 一般申報上來講,在實務中,多數都是採用的按期彙總申報。 方式也比較簡單,就是在電子稅務局上填報表,按月,或按季度、按年申報。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2016年11月4日起,從價印花稅稅率調升至劃一15%,令「雙倍印花稅」實際上已不止多徵一倍稅額。 香港證券的轉讓印花稅,按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收取,由買賣雙方各付0.1%,稅款不足1港元之數,須當作1港元計算繳付。 違反項目罰則1.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答:(一)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印花稅 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依主旨辦理。 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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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答: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即俗稱私契)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但如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地方稅稽徵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但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再者,印花稅之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惟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爰外界時有廢止該稅之建議。 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不過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只有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凡是印花稅法中符合規定,並且在國內書立的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都屬繳納範圍。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