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9條8大優點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法29條: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經理人之設置及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之規定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公司法29條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法29條: 聯華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 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 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或任由外國公司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29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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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是以,公司法尚無董事長特助一詞,而將其職務調任為業務經理,如符合公司法31條規定,自仍應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決議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前項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3.取得之股數、日期及方式: 自111年11月28日至111年11月28日止, 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鉅額逐筆方式取得,合計增加19,000,000股。
  •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 原第二項所定「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係指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專案紓困之情形,因該項於本次修法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爰予修正。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