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餘分配個人所得稅不可不看攻略

若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者,所得稅法規定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過往許多高所得者會善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來兼顧公益及節稅。 但從107年起,若股利所得選擇採用分開計稅者,由於股利所得不計入所得總額,因此可能會影響到捐贈限額的計算,進而讓捐贈的節稅打折(見表四)。 直至2018年12月29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確認198號文、289號文繼續有效(事實上,稅務機關也一直在援引適用),算是平息了116號文實施初期的爭議。

公司盈餘分配個人所得稅

針對股份公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從現行規定及稅務實踐來看應不存在爭議,本文不再單獨列示案例。 基於此,本文首先對資本公積轉增的相關法規進行梳理,釐清爭議焦點,其次重點針對有限公司從兩個時點(116號文實施前、後)外加跨組織形式(有限公司階段的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股改後繼續用於轉增)對近期IPO案例涉及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分析總結,以供參考。 本教學只適用沒有股東的獨資小公司使用,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要分配盈餘者,可能就某些部分就不太適用在您的公司。

備註:如果是新平新設立的客戶,我們會跟您確認營業項目並找到合適、稅率低的選擇供稅務員參考,只是最後決定權仍在稅務員手上。 稅務員會根據您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負責人說明及各項相關資料的綜合調查評比,來核定您公司的「行業代號」。 但帳務清楚明瞭的條件(缺點)就是麻煩:公司憑證要齊全、所有收支都有對應的單據、金流要可以完全核對,要請專門的會計人員成本相當高,如果委託事務所處理費用也相對較高。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DTTL及其每個成員公司及其相關實體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實體。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鄭惠方會計師同時擁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以及企業管理顧問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擅長境內外事業投資架構及股權設計規劃、新創事業財務規劃、財會制度規劃、財務功能診斷與轉型、營運流程及作業改善、企業經營績效管理、管理會計及成本資訊分析、財務報表分析。 服務過的客戶涵蓋高科技產業、建設業、零售通路業 、製造業、生技業等。 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再依法課徵綜所稅。

公司盈餘分配個人所得稅: 相關

而股票過戶經常透過「股票抵繳股款」來實現,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個人先將股票出售換取現金、再以現金為資本設立公司、再由公司以現金買回股票的麻煩。 此外,這種方式不需要籌集大量現金,也可以避免上述「虛偽資金流程」的問題。 要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則把股票從個人手上轉移到投資公司手上是必經的一步,但如果投資標的已經宣告股利金額,投資人一看不妙,這才急急忙忙趕著在股利分配前將股票移轉給投資公司,讓投資公司承受股利,則可能被視為租稅規避。 另外,雖然投資標的尚未宣告股利,但投資人對公司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接近年底時,就能提前知道公司獲利情況,甚至左右來年股利政策,這時移轉股票也可能存在爭議。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如採溢價發行,超過面額的部分,在會計及公司法上定義為資本公積,英文為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意思就是股東繳付股款超過每股面額乘以股數的部分,也就是超額繳入的股款。 如為有限公司,並無每股面額的設計,所有股東繳入之股款均為資本,並無任何劃分為資本公積的可能性。 許多的客戶常常在這地方不是很清楚,我特別在此篇文章中點出來,讓大家理解。 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課徵營所稅由10%降至5%;若企業盈餘全部分配不保留,營所稅增加3個百分點;若企業盈餘不分配全部保留,整體稅負反而下降1.3個百分點。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與股份公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系同類交易,均是股東溢價投入資本金,本質上沒有區別;3. 稅法規則並沒有明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需要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不應該徵稅。 為明確稅務主管部門的意見,2022年4月8日,中介機構走訪了發行人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訪談問卷,目前發行人作為股份公司,用有限公司設立以來歷史積累的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作為個人所得,暫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自然人股東和合夥企業股東就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家族公司,利用股權分次發行的方式,加以搭配適度的資本公積返還,常會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於民國七十年成立至今,超過三十五年的服務經驗,為中部地區多家工商服務,包含製造業、商業、餐飲業等。 我們秉持專業誠信的態度與高效的方式,為客戶處理各類的工商業登記、稅務申報、會計帳務處理等服務。 如果想知道自己的同業利潤標準,可以於稅務入口網查詢公示資料,取得您的登記營業項目後,再到 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 下載最新年度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各種核定標準。 查帳基本上是最精準的方式,也就是收入減支出後計算出淨利(純益),再依照這個實際經營的結果去申報,稱為「帳載損益核實課稅」──賺多少課多少,沒賺錢就不用繳。

第二種方式,是在盈餘分配時,將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配合盈餘發放,以現金方式依照持股比例發放予股東。 第一種稱作減資,將公司的部分股本,也就是面額乘以總流通在外之股數,按照股東之持股比例返還予股東。 在實務上,我常被問及減資是需要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還是普通決議? 很簡單的分辨方法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修改其額定資本額,也就是不涉及修正章程,僅為實收資本額之減少,則以股東會之普通決議即可。

張芷表示,預期今年股東會企業將傾向多分配股利,因為股東今年獲配的股利即可適用新制;若保留盈餘不分配,今年股東會決議的是去年的保留盈餘,未分配盈餘仍得課稅10%,較不划算,明年未分配盈餘稅率減半,企業傾向保留盈餘的趨勢慢慢浮現。 新公司法對盈餘分派有兩大修正重點:一、允許期中分派;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年度現金股利分派,可改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 KPMG安侯建業專家為你解析公司在適用時,應格外留意的細節。

但實務上,考慮到券商與股務代理機構的股票過戶作業流程,我們通常建議先以少量現金成立公司,隨即進行增資,再以股票抵繳股款。 主要考量是公司成立前的籌備處帳戶無法在券商開戶,需逐一到各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當投資標的分散時,曠日費時。 不如先以少量現金成立公司後,到券商處開戶,再統一辦理過戶(看更多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的細節)。 個人綜所稅變數眾多,每個人情況不同,在此無法逐一列舉,只能採分離課稅28%為例。 例如單身/已婚、扶養親屬扣除額;薪資、利息等其他所得種類;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等等),都可能會影響成立投資公司的決定。

建議公司在決定期中股利發放時點時,宜考量大部分租稅協定適格股東可取得相關舉證文件之前置時間(通常至少是每年開始的1.5個月以後),避免適格外國股東事後再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溢扣繳稅款退還,徒增困擾。 上述用於轉增之資本公積均系發行人歷史上由於資本溢價形成,其時未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上述情形下之股東需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有明確要求。 參照198號文、289號文、54號文的相關規定,由於本次資本公積轉增不涉及以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相關自然人股東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而在116號文實施初期,鑑於116號文中沒有沿襲289號文的表述將資本公積區分表述為由「股票溢價發行」形成和其他資本公積。 據此有觀點認為,116號文的發佈實施致使198號文、289號文相應內容自動廢止,即凡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以由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亦覆蓋了股份公司的轉增行為。 反對觀點認為,不論是從116號文的宗旨還是從該稅收政策的歷史沿革來看,116號文應理解為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特別規定,系在198號文、289號文、54號文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稅務問題規定的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而非覆蓋或推翻。

由上表可得知,在全民稅改後以獨資合夥的組織型態所設立的營利事業,在稅負低於公司組織,尤其當資本主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愈低時差距愈大,產生差異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獨組合夥免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縱使公司組織的股東有抵稅權,但抵稅權僅有8.5%,遠低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20%稅率。 但要決定設立營利事業的型態,稅負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為公司組織的股東僅負有限的責任,但獨資合夥組織的資本主要負無限的責任,所以在設立營利事業組織時,應全面性的考量,而不能單以稅的觀點考量。 【2019/04/23,台北訊】隨著報稅季節的來到,民眾可能會發現今年報稅時股利所得的申報好像變複雜了,主要是去年所得稅法修正後,廢除實施近20年的「兩稅合一制度」。 以往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透過「盈餘分配」一併分配給股東計入所得總額並抵稅之機制將不復存在。 取而代之的,是讓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採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二方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今(23)指出,今年是修法後首次申報,有一些該注意的事項與細節要提醒大家。

公司法於民國107年間進行近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改,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上路,其中與公司及股東息息相關者,盈餘分派是其中之一。 另外,應納稅額仍舊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在107年度以後產生盈餘,並且未在次年度分配的部分才適用5%稅率,最快會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為了適度減輕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自有資金的稅負,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由10%調降為5%。 有長期不分配盈餘情形的公司,多半是獲利情況良好的家族型企業,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家族成員手中,盈餘不分配的目的,也多是個人稅務方面的考量。 甚至可扣抵稅額因為是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所以若股東有投資其他公司並獲配股利的情形,那評估是否分配股利的決策,就會更加複雜。 認為股份公司階段的股本溢價先行轉增,且大於轉增數額(即不涉及有限公司階段形成的資本溢價轉增),因此適用198號文、289號文、54號文無需繳納個稅。 全部以有限公司階段形成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經向稅局訪談,確認不作為個人所得,暫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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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針對股份公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從現行規定及稅務實踐來看應不存在爭議。 針對有限公司,從稅務機關的答覆結果來看,通常認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需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目前仍有不少IPO案例論證(源於)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獲得審核認可,且部分案例甚至取得稅務機關的專項確認。 因此,除參考相關案例外,建議擬IPO企業及自然人股東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源於)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穩妥起見,儘量取得稅務機關的確認檔案或對其進行正式訪談確認,如不可行,則在符合116號文的條件下,建議及時辦理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 116號文實施前,爭議的焦點在於198號文、289號文、54號文關於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有限公司,支持觀點的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1. 根據1992年5月15日發佈並實施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於2016年1月1日廢止)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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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除了不再煩惱每年的稅金問題,推動股票上市櫃也能將「股權規畫」、「二代接班」、「永續經營」……等問題一併解決。 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下,註冊人既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單個或多個企業生產,本文將圍繞著醫療器械行業委託生產的概念、監管規定、要素以及未來IP… 摘要:近年來受疫情、地緣政治等突發因素影響,跨境破產企業數量有所增加。 實踐中有時需處理境內外公司破產兩方面的問題,處理結果通常涉及同一實體並… 往期回顧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要點解讀 《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要點解讀 目 錄 一、醫療器械經營的監管框架 二、經營企業的准入要…

這邊會比較行號與公司在各種情況收入所要支出的稅,會稍微複雜,如果您在猶豫要開公司或行號,可以好好了解。 想知道被核定的行業代號,可以在公司設立時的營業登記公文上看到,或上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輸入統編後,看登記營業項目。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全球華人服務CSG 勤業眾信串聯Deloitte全球90+會員所華人服務網絡,成立一站式據點,為全世界每個角落以華語提供客戶優質服務。

我們有時都會聽到,企業家朋友們在討論一些關於過去與人合作而結果不甚開心的案例,久而久之關於合夥生意的負面印象確實深植人心,所以當有創業者與親友談起要與某某人合作開公司時,通常得到的是否定或警告提醒的建議。 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如果長期持有股票超過三年,出售時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只有半數需要計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

總結而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與「獨資合夥組織課稅新規定」都將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適用相關規定,僅有「未分配盈餘稅率調整」會於109年5月申報時才開始適用,宜多加留意。 然而如果股改前後註冊資本未發生變化,則較多案例論述公司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情形,進而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 針對前次問詢回覆進一步問詢:請發行人補充披露邁普醫學有限是否屬於上述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股份制企業或股份有限公司,袁玉宇免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目前個人買賣股票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說,買賣股票的獲利完全免稅。 相反地,投資公司買賣股票雖然也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適用最低稅負制,且還有未分配盈餘稅,通常無法達到完全免稅的地步,因此較個人直接買賣不利。 我們經常在上市櫃公司的前十大股東名單上看到「OO投資公司」,這表示許多個人是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而不是直接持有股票。

  • 另外,雖然投資標的尚未宣告股利,但投資人對公司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接近年底時,就能提前知道公司獲利情況,甚至左右來年股利政策,這時移轉股票也可能存在爭議。
  • 公司要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可以分配的只有90%,除非達到不用提列的條件。
  • 除了不再煩惱每年的稅金問題,推動股票上市櫃也能將「股權規畫」、「二代接班」、「永續經營」……等問題一併解決。
  • 為了適度減輕企業保留盈餘以累積自有資金的稅負,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由10%調降為5%。
  • 主持會計師鄭惠方曾任職於 PricewaterhouseCoopers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以及太古汽車集團財務部經理。
  • 台灣稅負: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事實上,由哪種資本公積先行轉增以及如何分配轉增數額並無明確規定。

政府於是先訂定某些條件可以用書面審核,發現便民又利己,就持續「擴大」書審的適用範圍,成為今日所謂的「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舉例而言,公司109年稅後淨利若有5,000,000元,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還剩下4,500,000元可供分配,若在110年12月31日前不分配這筆盈餘,那在111年5月31日,就要由公司繳225,000元(4,500,000 X 5%)的未分配盈餘稅。 目 錄 一、問題由來 二、公募REITs中關於同業競爭的規定 三、公募REITs中的同業競爭審核尺度等相關問題 四、部分公募REITs案例 … 2015年9月,發行人將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25,900萬元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

為了避免股東透過保留盈餘不分配股利的方式來推遲個人所得稅,當一國採行累進的綜所稅制時,理論上,稅率結構的設計應使公司所得稅率等於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 所謂兩稅合一即是將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採此制度,認為營利事業與其出資人,在實質上具有密切關係法人擬制說,營利事業階段所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出資人所繳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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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也有財政部國稅局的網路影片教學,有一小時半可以讓大家觀看,用來彌補本篇不足的地方。 中國大陸稅負:非中國大陸籍個人若處分其持有之中國大陸公司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因其處分標的為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境內所得,課徵20%個人所得稅。 張芷指出,在盈餘不分配稅負可能減輕的情況下,企業會更慎重思考,是否應保留更多盈餘做妥善運用,而不是分配給股東。 不過,目前規模越大的企業,保留盈餘通常越多,中小企業則較少,未來中小企業是否更願意保留銀彈進行投資,值得觀察。 按2.方式計算出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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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在這中間會扮演很重要的協助評估角色,因為他們比較知道客戶實際的財富分配狀況。

結論,公司組織時,公司階段應先繳交公司稅,個人稅則延一年之後再繳納;但因公司階段已經繳過一次稅,個人階段納稅時,可以先扣掉一定比例的扣繳稅款。 A: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因此,獨資與合夥申報營稅及綜所稅之方式並無差別,但若營利事業本期稅後淨利為100萬元,分配給獨資資本主則為100萬元,若分配給合夥人(假設2人),則各50萬元,則可能可以適用較低之綜所稅率。 公司與獨資合夥同為營利事業,但公司具法律上的人格,屬獨立的權利主體,且多數的公司股東均為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相對的獨資合夥不具有法人格,獨資合夥的資本主要為獨資合夥負無限的責任。 在此差異下,公司與獨資合夥的所得稅一直也有差異,最主要的差異乃是公司的盈餘是在會計期間結束後的次一年度,才由公司決定是否分配給股東,分配給股東才計入股東的綜合所得課稅,公司可決定分配或不分配。 獨資合夥則無保留盈餘的概念,稅後的盈餘直接計入資本主的所得課稅,故公司的股東相較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有落後課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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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