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5大著數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六、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五、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 、文據簿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釋出至重新服役期間,除不可規責於役男事項(如公司歇業等)外,不採計服役役期,之後補足應服役期。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一、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2﹞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4﹞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內政部則依此基金發給役男薪俸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研發替代役。 ﹝1﹞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一階段受訓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 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眷屬喪葬津 貼。 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 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 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 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 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但分發至用人 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 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 ﹝1﹞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常備役體位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 ,於完成訓練後,依其 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 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第6-1條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 一 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 二 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替代役實施條例: 法規資訊

﹝1﹞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依前項規定申請殘等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 但因公成殘核定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殘等增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 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1﹞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 ,不適用之。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 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 役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 ,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 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替代役退役證明。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 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1﹞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 ﹝3﹞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恪遵政府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守,嚴守秘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

個人希望加入志願役士兵的人,必須有高中畢業之最低學歷,以及那些不願意服義務役的人必須完成四個月軍事訓練役。 第7條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由於第二階段役男收入僅在20,075元~25,130之間,此金額難以在台北市等地區租屋生活,相當程度減少役男服務意願。 [來源請求]有些企業願意以獎金或其他方式「補滿」差額。

民國83年(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需接受四個月的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並依據體位及家庭因素分為一般替代役六個月、補充兵役十二天以及免役體位不需服役。 第1條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殘廢給付規定如下: 一 因公成殘: (一) 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 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 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1﹞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 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 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 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 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 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但 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依前二項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 金得免追繳。

然而,現況是滿18歲的所有男性都必須接受強制性的基本軍事訓練。 最近幾年來也擴大替代役申請,來協助不想下部隊服役的役男,甚至辦理特殊專長役種來補足政府機關、科研單位、企業單位之部份人力上的不足。 主管機關為辦理需用機關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 服替代役類 (役) 別之審議、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 處理等事項,得設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替代役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其民間團體代表、學者 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一項傷殘等級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其中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 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扶養義務人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 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替代役實施條例

三 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 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 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替代役役男保險、醫療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替代役役男撫卹之作業程序、死亡、身心障礙適用範圍及殮葬補助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 ,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 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除追繳外,並依法究辦。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1﹞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替代役實施條例

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侵佔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有關條款,對此類違法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規定。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批准土地徵收,並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徵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將被徵收的土地交給市、縣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單位入場。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交地,或者阻撓建設單位進場施工的,就構成本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1983年4日2日,奉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第六二四五號令》核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兵役處升格為「臺灣省政府兵役處」。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