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5大著數

(二)循線追源:依各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之刊登地址、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等情資依法查處究辦,不可僅經撥打各廣告門號電話探詢,即以業者(接聽者)回復之內容,遽予認定無涉及不法或即函請電信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以正本清源並符程序正義。 (三)除惡務盡:循平面媒體分類廣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0條案件,除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對平面媒體各警察機關檢具刑案移送書、剪報(報紙名稱、刊登日期、版別、內容)等相關資料,移請當地新聞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雖事故已事過境遷,但警方處理人員仍應至現場,依當事人陳述指證地點,標繪路況、行向、碰撞位置、跡證及停車位置等,進行現場測繪製圖,車損、人傷等相關跡證進行調查、攝影、製作調查談話紀錄等蒐證工作,並完成相關資料表件記錄。 (三)另當事人倘若事隔多日才因傷重死亡,因在現場自行和解,未即時報警處理,故警方無任何處理資料,過失致死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事後將主動進行偵辦,惟事後報案,補行蒐證常有困難,將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於國外遺失 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國外遺失及中國大陸地區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九、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與敘明內容不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規定辦理。 如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時間,或日期、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符,惟檢舉人能確認正確日期及時間者,請至本局各單位臨櫃辦理並舉證說明。 綜觀如下要點以條例式分析說明供為參考: (一)現場周邊應設置警告標識,夜間應加裝警示燈,以保護現場證據及處理人員之安全。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消防防災e點通報案APP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登入本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查詢或取消,並依下列步驟操作: 1 1.點選「申請案件進度查詢與取消」頁籤,輸入「申請人證號」及「驗證碼」後,按「查詢」按鈕。 2 2.顯示查詢結果,游標移至該筆資料進入詳細資料,可檢視處理狀態。 3 3.如欲取消申請案件,請按「取消」按鈕,該筆案件即不再受理,但僅能於申請日期後3天內取消所申請案件。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本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一)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說明如下: 1、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1)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區分駐(派出)所。 (二)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1、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活動。 2、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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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將傷者送醫,安撫學生情緒,並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二)注意保全現場跡證,俟警察人員到場處理,不可任意破壞。 (三)加害人如為學生,其暴力行為未至刑法之公訴罪或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願告訴者,警察機關基於尊重學校自主之立場,配合學校處理。 (四)加害人如為外校不良分子,應記明歹徒之容貌、使用之交通工具款式及號碼、逃逸之方向等歹徒相關資訊,俾利警察機關查明滋事歹徒之身分,盡速緝捕。

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招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由民眾依民法規定自行保管,若仍有疑慮想送交警察機關,則可由警察機關代為保管1個月,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一、於國內遺失 (一)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以下稱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1式2份,1份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稱外交部領務局各地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1份由受理之原單位偵查隊存查。 (二)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18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2、在臺灣未設籍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需請2位在臺灣設籍的公民到場並出示保證書辦理;或到移民署申請入境紀錄證明。

  • 除非有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否則不可以直接拆封檢查取締。
  • 於填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國道交通警察分隊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國道警察隊處理。
  •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二)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18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 三、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受臨檢人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交通違規罰鍰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已全部繳入國庫,並未分配為取締人員之獎勵金。

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1.本校會函發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款,催繳後當事人於通知期限內仍未繳納,本校將委聘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及聲請強制執行,若無薪資或財產可供執行時,將聲請法院發給本校債權憑證,俾於債務人有薪資或財產時,據以聲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2.本校會定期調查債務人財產,將每年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如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依法再次聲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移請法院執行扣押及移轉債務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積極賡續追蹤其後續收繳情形。 除非有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否則不可以直接拆封檢查取締。 一、警察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得商請書商自願配合拆封檢查;惟如書商不願配合時,除了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追躡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可以直接搜索外,其他狀況都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才能執行搜索。

三、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四、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申請人臨櫃取件應提供網路申請案件之申請編號,並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若申請人非當事人,取件時應附當事人之委託書(委託書範本下載)。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守護婦幼安全 內政部:保持警覺、迴避危險

吾人可以觀察得知業務上之疏失,不但足以影響國家利益或機關政令推行,甚至個人受到處分,不得不慎。 (三)保密同時也是全面性與全體性的工作,不容有一人或一處疏漏,凡是知悉機密的人,都負有保密之責任。 按行政院自82年起推動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及實施員額精簡等政策,相關警力亦配合作業期程撤離,為利警(隊)員之消化安置,乃自84年7月26日停止「警察機關辦理警(隊)員復用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之適用,翌年亦停止適用「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回任警察機關服務要點」。 其後,面對新的治安環境、法律規定及人權保障需要,配合人力移撥安置及員警具備最新法律與專業知能之要求,本部警政署於政策上不再復用(再任)非現職或離職人員。 (一)民眾存、提款如何申請護鈔:申請人可以電話或親自至各警察單位要求協助存(提)款護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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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新聞發布前,應由偵辦單位、刑事及公關業務單位共同依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實施檢視審核,以落實偵查不公開。 (一)為落實校園事件通報及學校輔導功能,警察人員發現在學學生發生校外偏差行為,應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以密件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就讀學校加強輔導,協助防處少年犯罪。 (二)受(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式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一、行政院在各部會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現有基礎上,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健康社區」為主軸,提出六大面向指標,將「社區治安」列入其中。 二、「六星計畫-社區治安」面向,積極整合與推動「建立社區安全維護體系」、「落實社區防災系統」及「建立婦幼安全保護機制」等三大策略主軸,落實推動治安社區化工作。 三、「治安社區化」與「社區治安」工作,是一體的兩面,應回歸「社區」為主體,以培養社區自我管理的意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導向,發揮社區主義精神,深化社區居民、警察、政府及民間私部門等團體,共同協力改善治安。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遺失不需補單,可逕至應到案處所(如逕行舉發案件為車籍地處罰機關,當場舉發案件為駕籍地處罰機關)接受裁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行政公告

二、罰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散布,罰則同前。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 十一、檢舉動態違規須檢附連續錄影資料,並將違規車輛及違規事實一併拍攝入鏡,車輛牌號、車型及顏色須清楚,以明確佐證避免爭議。 1.尊重各機關既有書表的格式,所以沒有統一製作「人民陳情案書面及言詞紀錄」格式範例。 2.但是,陳情紀錄應具備: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要件。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因各地治安需求及特性不同,均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並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錄影資料調閱、複製及利用等相關事宜,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需要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時,可逕洽設置地點之警察分駐(派出)所,依其規定申請辦理。 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3、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二、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一)書信送達之生效時間:按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依上開條文,人民或機關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到達警察機關時,其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惟如於機關下班後,書信始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得否以非機關上班時間為由拒收? (三)綜上,為維護警察機關權益,書信如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仍應接收,並於收執單據上確實記載收受時間,俟上班時間,交機關收發文室掛號。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 因此,除非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由對造或其保險公司修復,否則,可以自行直接送修,無須等待。

2、另本署100年10月14日函示略以:「一般公司行號或團體於車道上執行指揮引導工作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因緊急災難或行車事故所就地疏導之非警察人員,自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之人員」,爰前述人員不被賦予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權限。 (二)違規事實舉發: 倘發現上述人員違規指揮時,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一)網路釣魚最常運用的管道有三,包括「電子郵件」、「假網頁」與「即時通訊軟體」等,目前多已結合各種形式綜合運用。

若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 (二)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交通事故經警方處理成案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當事人之民事和解問題,警方不得主動參與、干涉。 當事人雙(多)方簽立和解書若願主動提供警方,以表示相互間不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會將和解書併案存查;倘若不提供和解書,處理警察機關亦不會主動索討。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事故資料申請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分別定有明文。 亦即,除了動產之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 如竊電者係竊取通過鄰人電表之電能,將構成刑法第323條準用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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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書。 2、臨櫃申請者,請攜帶繳費收據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領證。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3、網路申請者,於上網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證件(受託領件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驗證及繳費領證,逾期且未繳費之申請案件作廢,請重新申辦。 (一)依法停話:警察機關查證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有下列情事,應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1、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情事,卻無法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 2、登記使用戶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疑遭冒用(如:業者不願告知營業地址或約定見面深入詳談卻爽約,復循廣告上登載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地址、帳寄地址等資料深入查處,若為查無該址、或為空屋、或為辦公場所或該址查無登記使用戶或登記使用戶指稱未申請使用該電話係遭冒用、或未刊登該則廣告等)等虛偽情事。 3、沿街散發或張貼路邊停車之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小廣告。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大隊編制

一、檢舉違規事實如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舉條款,將不予舉發,請依選單點選違規事實及加註敘述,或先點閱「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檢視後再行點選,勿隨意點選以免造成無效檢舉。 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又依同法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所以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有營利事實就必須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電子戶籍謄本系統為保護個人資料,故有設置電子戶籍謄本「瀏覽」或「下載」時間,如超過限制時間系統將不再提供該次申請之謄本「瀏覽」或「下載」。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110年1月至110年12月為民服務:「路況」合計178744件、「協尋遺失物」合計11041件、「招領遺失物」合計2320件、「協尋人口」:合計171件、「協尋失車」合計12件。 111年1月-12月為民服務:「路況」合計168,802件、「協尋遺失物」合計10,199件、「招領遺失物」合計2,026件、「協尋人口」合計102件、「協尋失車」合計0件。

  • 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 一、行政院在各部會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現有基礎上,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健康社區」為主軸,提出六大面向指標,將「社區治安」列入其中。
  •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 (二)例如:汽(機)車駕駛人因車輛操控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摔倒、翻車、衝出路外、碰撞交通設施(護欄、號誌、號標誌桿、分向島)、障礙物(電線桿、建築物、橋墩、停放車輛、動物)等之事故。
  • (二)法律規定說明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 (四)加害人如為外校不良分子,應記明歹徒之容貌、使用之交通工具款式及號碼、逃逸之方向等歹徒相關資訊,俾利警察機關查明滋事歹徒之身分,盡速緝捕。

2、同法第83條之1規定:應配合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資料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該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3、同法第83條之2: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4、少年偏差行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學校時,可用少年偏差行為通知書,複寫2份以上,1份為存根。 少年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及曝險行為,並應移送少年法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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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修教育: (一)警佐講習班:招收適任警正四階職務者,訓練期間四至十個月。 (二)專業講習班:依據警察業務需求,調訓現職警官實施一至四週在職專業講習。 包含行政、刑事、保安、交通、經濟、保防、督察、人事、消防、外事、資訊、法規等講習班。 三、推廣教育: (一)學分班:配合各研究所開設碩士學分班課程。 (二)委託代訓: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海巡署、消防署及移民署等單位之委託,辦理相關訓練,例如:警察人員(含警察、消防、水上)三等特考訓練班、一般警察人員(一般大學畢業生)三等特考訓練班、消佐班及海佐班等。 於填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國道交通警察分隊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國道警察隊處理。

二、現代安全防護應有的觀念: (一)「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中共對台工作,至今仍處心積慮地進行。 古云「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又云「據安而念危,則終不危;操治而慮亂,則終不亂」、「夫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均是提醒吾人應具有「居安思危」之警覺意識。 為使國人均能體認敵我意識觀念,充分認知保防工作之重要性,唯有不斷實施宣導,呼籲全體國人建立「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始能克竟全功。 (二)「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犯罪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社會內部問題,其影響程度尚可控制在一定範圍,但是如果有「政治力」從中介入操作,其影響程度就非常深遠,甚至會影響國家安全。 警察任務為確保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應呼籲民眾配合相關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凝聚社區治安意識,增加區域、社區、空間與建構整體防禦監控力,並鼓勵民眾發揮「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凝聚「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之治安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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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