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9大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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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強制性交罪是什麼?準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構成要件如何分辨?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例如你的財富如何傳承下去,企業如何傳承,如何讓你的財產受到保護,不會有債權人來求償。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本案例是針對請求遺產時,誰可以請求遺產、可以請求多少遺產、遺產稅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及遺囑的效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我的爸爸是爺爺收養的養子,3年前爸爸外出工作時和砂石相撞,發生重大車禍過世。 我跟爺爺感情很好,爺爺中風後臥床不起,身體健康每況愈下。

  •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 很幸運的,我遇見了陳律師,之後第二次開庭,也在陳律師的協助下,我得到了第二次機會,一切的一切都很謝謝陳律師一直不放棄我,我也會好好珍惜這一切,面對接下來的一切。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的專業與用心!
  • 人們辛勤的工作,身故時或有遺留財產,針對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二大類,如果被繼承人(子或女)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但是不能侵害特留分。
  • 但現實終究是殘酷的,繼承是你我遲早都會面對到的問題,縱使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還很長,倒不如趁早了解民法上對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 因此當談論到這個議題,往往沒有下文,我們也很難去接觸到客戶的父母,無從去幫他們做任何規劃,事實上也很少碰到客戶已立了遺囑。

原則上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順位為配偶以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例外則會受到代位繼承、繼承權喪失事由、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遺囑內容影響。 當我每次在各大演講場合詢問:「你的財產的繼承第一順位是誰?」時,多半會回答:「配偶。」錯! 其實正確答案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 根據民法§ 1138 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的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並且,只要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或拋棄繼承等),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參與遺產分配。

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另外,依法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然會被罰鍰,以及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但有些人以為逕自提領屬於自己均分部分的存款、或賣掉股票或不動產就好了,小心此舉會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兒子、孫子甚至曾孫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並非全部的卑親屬都能繼承遺產。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並非全部皆可自由處分!分配遺產時您需要注意的事情!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台灣突然升溫,台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現在我們熟悉的社群網站或應用程式註冊時要我們打勾勾或點選同意鍵便是屬於透過網路締約的動作。 而在平板裝置上手繪簽名,或是透過電子簽名系統匯入簽章影像檔,只要相對人表示同意,雙方就簽訂合約了。 備齊以上文件後,建議能與律師詳談個案狀況,讓律師能在法院衡量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的使用現狀,或各繼承人之意願時予以答辯,盡力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分割判決。 遺囑人在立完遺囑後隨時都可以「另立遺囑」的方式,來撤回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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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每當有發生死亡之事由,通常就會有繼承開始。 民法第1144條同時規定有這1~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是多少比例,請看下圖。 例如除配偶外,尚有子女(或孫子女),則配偶跟子女要均分遺產;沒有子女(或孫子女),尚有父母時,配偶1/2、父母1/2。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訴訟流程程序怎麼走?

遺產分割是繼承人隨時可以主張的權利,可以用「分割協議」和「分割訴訟」兩個方法進行。 分割協議的做成需要遺產繼承人全體同意,只要遇到繼承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如今生活已重新漸回正軌,感謝陳律師鼎力相助,不勝感激。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這項條文必須搭配第1138條來看會比較清楚,筆者在這邊就將條文內所提及的內容做簡單的整理,以方便理解。 《Money錢》強調正確的理財觀念與長期的理財規劃,最適合忙碌的上班族、雙薪家庭與追求財富穩定成長的投資大眾。

在遺產分配都有保障特留分的狀況下,法院會尊重遺囑的內容,但如果是將遺產全部留給一個人,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遺產繼承人都可以提出訴訟來請求自己的特留分。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都不在,但先生的兄弟姊妹還在,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剩下的就輪到下個順位來分,先生還在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那剩下的500萬。 首先要先釐清一個觀念,遺產的計算要先把所有留下來的財產換算成數字,不論是房子、股票、古董字畫等等,都要先算出來值多少。 而我們前面已經學會了分錢的順序,接著要來看究竟各能分到的比例是多少? 也就是所謂「應繼分」,在沒有用遺囑來做安排的情況下,就是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

一個人生前所擁有的金錢、不動產等所有財產,包含所積欠的債務都是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遺產繼承人選、遺產繼承順位、遺產分配比例與方法在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為尊重被繼承人的處分財產的自由意志,只要年滿16歲並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就可以訂立遺囑,讓遺產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分配。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18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均分,例如子女有2人,則由配偶與子女3人均分1,800萬 ; 如配偶不在世,則由子女2人平分3,600萬。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繼承權,被繼承人的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 因為長輩認為談遺產很忌諱,或是他們會認為子女為了貪圖繼承利益,事先有所圖謀。 因此當談論到這個議題,往往沒有下文,我們也很難去接觸到客戶的父母,無從去幫他們做任何規劃,事實上也很少碰到客戶已立了遺囑。

若債務多於財產,無法清償,繼承人也無須自掏腰包付清。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繼承權會優先落在親等(血緣關係)比較接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上。 所以並非爺爺死後所有的後代子孫都能分到遺產喔! 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
  • 在遺產分配都有保障特留分的狀況下,法院會尊重遺囑的內容,但如果是將遺產全部留給一個人,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遺產繼承人都可以提出訴訟來請求自己的特留分。
  • J、K平分剩下的三分之一遺產,各得50萬。
  • 現在我們熟悉的社群網站或應用程式註冊時要我們打勾勾或點選同意鍵便是屬於透過網路締約的動作。
  •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還在,首先,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那剩下的500萬就是先生的爸媽分得,如果爸媽都在就是對分,各250萬,假設只有媽媽在,就變成媽媽分到500萬。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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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之遺產,自有繼承權。 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沒有婚姻關係,不是法律所指的配偶關係,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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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向大家介紹了民法所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分配方式,以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更了解民法繼承編的內容。 若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民法§ 1187 )。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立遺囑的時候,最好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囑的內容,就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被繼承人執行遺囑的內容,像是分配遺產、交付遺贈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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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讓離婚律師用民法繼承順位圖解釋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另解析單身遺產繼承順位與房屋繼承順位,想拋棄繼承的你還可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助你一次搞懂繼承順序。 民法§1138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如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為1,200萬,剩餘6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例如祖父母2人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已離婚的男女,在法律上已無婚姻關係,也就不再是配偶,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已離婚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遺產的繼承,關鍵就在這句話:「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也就是說,自己親生的小孩算一親等,自己是親生父母所生的,也算一親等。 另外據報導也指出,老佛爺的遺產是讓一位照顧Choupette超過十年的管家兼攝影師Françoise Caçote繼承,而銀行的資產則供Choupette隨時需要時可領取。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除非是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都沒有時,配偶的應繼分才會是遺產全部。 每個人在法律上最多只有一個配偶,配偶的繼承權必須單獨來看,不能與法定順位混在一起。 被繼承人過世後,不管有沒有法定繼承人,配偶一定可以繼承到一部分遺產。 畢竟配偶是除了家人以外此生中最重要的人,大多數人一生中大半輩子都與配偶一同度過,所以民法上有對配偶的繼承權做出獨立的規定,以保障配偶的權益。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女兒當然有繼承權。 而萬一女兒死亡,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