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條繼承順位10大伏位

由上述內容可知,「代位繼承」是原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去世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原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代位繼承是一個事實事件,不需要再特別辦理。 原因在於,小明並沒有「死亡」或是因為「喪失繼承權」而導致不能繼承;再者,老婆並非小明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論代位繼承的規範,配偶並不符合所述條件。

中華民國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被 … 人須曾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 … 依土地法73-1條規定,如有超過一年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將列冊管理, 列管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 …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之順位: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1/2,剩下一半的遺產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1140條繼承順位: 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二)固有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承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有權利來繼承死亡者的遺產,我國法律規定除了配偶為繼承人外,直系 …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因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及 …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限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亦是「繼承」時常見的內容之一,然而拋棄繼承代位繼承連結是什麼? 關於民法代位繼承疑惑的地方,律師將於這篇幫你解惑,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成為會員您將體驗『任何時間自由學習』的樂趣。 「代位繼承」並非常見內容,因此常會與其他繼承名詞搞混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