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必看攻略

現在社會,人與人的關係常有很大的變化,碰到這些感情的變故,女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 例如女星嫁入豪門,離婚時男方以名下沒財產為由,向女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她辛苦賺來的工作所得。 夫妻財產分配 其實,這個問題若兩人協議好就好,若真的的無法談好就必須要透過法院訴訟,經由法官依據財產分配判決誰是該拿錢出來的那一方(當然,還是要依據實際案例而定)。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而請求權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對方的財產資料、金額,以及自己的財產資料、金額,按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做計算,不過在實務上這是一個大工程,訴訟中也涉及財產資料的調查,且有高度的技術性,宜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在法律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用,所以協議時必須將扶養費的分擔比例或金額清楚載明。 須特別注意的是雙方自行協議的扶養費,是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須透過法律途徑重新審理內容,經由法官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才能以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行,因為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筆者的想法是,如果現行實務上對於夫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究應以兩造起訴之日或調解、和解成立之日?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常常會再辦信用卡或貸款時,做對方的「保證人」,因為這些合約上的債權關係,原則上不會受到離婚影響,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最好清楚約定這些債務的處裡方式與期限,以免日後發生為對方背債的情形。 離婚時,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後,較少者可以向對方要求「多出來的部分進行平分」;比如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A有100萬、B有20萬,差額是80萬,B可向A要求平分這80萬,也就是40萬元。 而在民法第1010條所定的各項情形下,法院就有可能依一方之聲請,裁定宣告原本是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在裁定確定後,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就不用再分給對方。 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我們幫客戶財務諮詢時,偶爾會碰到婚姻上的問題:有人說她跟先生不合,擔心她先離開,先生會把她的財產用光,不會照顧子女。

」,也就是離婚時,夫或妻結婚之前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稱為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後努力工作賺錢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因為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離婚還沒花掉的,再扣除各自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一位丈夫死亡的妻子在跟其他繼承人(或許是子女或其他順位的親人)辦完遺產繼承登記後,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要將所繼承的房屋土地移轉一半的應有部分給她,請求的依據就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因此判其他繼承人們應該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這次修法增加一些標準作為法官判案審酌的參考,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包含對家庭生活的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等。 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如果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就應該審酌,調整或免除沒有貢獻者的分配額。

夫妻財產分配: 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不能忽視的權利

當事人不論依照哪一種財產制,只能拿到「金錢債權」,無法直接請求交付某不動產。 因此,離婚後不動產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當初登記在誰名下,離婚後就是誰的房子。 」,是指例如父母生日時,所贈與的黃金、珠寶或現金等生日禮物,因為這不是故意要減少對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所以法律明文加以排除。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二項規定,監護人「不能拒絕」孩子的父或母探視孩子,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明確約定探視的方式、頻率、多久、如何交接孩子…等等,若監護人違反約定,非監護人是能以「妨害子女利益」為理由,請法院重新審理「會面方式」,而只有經法院裁定後的探視權,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是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配偶繼承權的一點說明,對此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閱讀文章內所提的判決全文,就會更清楚本文章所提的內容。 一直到兩個人打離婚訴訟時,經法院向保險公司調取投保資料時,才知道阿春一年繳納保險費的總金額高達50萬元,超過阿春的全年薪資收入,阿春把自己賺的錢存為私房錢,未曾分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顯然對兩人的財產管理不當,經阿典請求改善也不改善,也未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夫妻離婚時,大家應該都知道夫妻財產需要處理,不過大部分人都把財產分配概念誤認為繕養費,錢少的一方,可以向錢多的一方要求財產的一半,不過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 這裡講的贍養費跟法定上的「贍養費」不同,這裡的贍養費是屬於「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屬於「雙方自行約定的契約」。 若對方不履行,基本上是以「契約債務不履行」的名義,跟法律上的贍養費無關。 一名楊姓男子結婚2個月後,因夫妻爭吵激烈,提出離婚,但妻子控訴,楊男擅自使用她的手機,把銀行帳戶內200萬元轉到自己名下,雖然她曾經向楊男借款100萬元,但另100萬丈夫無權受領,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近幾年,兩個人因為價值觀逐漸有落差,常常吵架,在一次大打出手後,兩人就分居了,過了大半年後,阿斌以兩人分居超過半年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阿芬則是向法院主張兩人在這大半年中,其實還是有同居的互動,阿斌來來去去,兩邊住處都會過夜,並無分居達六個月以上的事實。 一個女企業家努力打拼事業,發現老公外遇後想跟他離婚,卻還要考慮再三,因為她的財產比她先生多很多,明明是對方不對,但妳請他離開,還要奉上妳財產的一半當分手禮。

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