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保險局6大優勢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規定,如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雇主如認勞工有提前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尚不得逕自工資中扣除或強制員工簽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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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方便沿海居民及投保單位就近辦理本局相關業務,自107年5月2日起於嘉義長庚醫院對面增設嘉義縣服務站,提供辦理本局各項臨櫃業務。 「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於91年6月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准成立。 本會以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A7: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將於10個工作天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5個工作天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A17010000J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准居留在台工作者。 故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是否具雙重國籍」無涉,雇主依法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為事業單位之繼續性業務,雇主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又勞動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非依經費來源為判斷,而係依勞工所從事工作之性質與學校業務之關聯性,作個案判斷。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後稱本局)網站非常重視並尊重網友的隱私權。 為了幫助您瞭解本局網站如何收集、應用及保護您的個人資訊,請詳細閱讀以下本局網站隱私權暨資訊安全保護政策,本政策將幫助您了解,在您使用本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所提供的服務時,我們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原則。 勞動基準科:掌理勞動條件、建教生核備、定期契約審核、童工通報審核、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通報、志願服務工作、勞工權益基金、勞資爭議、委外中介團體調解及事業單位事實歇業認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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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服務電話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上一則 109年、110年及111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期間利率為年息1.718% 下一則 公告本局審查112年度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勞保局呼籲,請上列欠費之工會所屬理、監事及會員,督促工會儘速繳費。 勞工保險局台北總局辦事處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号(中正區)。 一善居士吳定城老師服務項目:八字算命、文王卜卦問事、結婚擇日、公司嬰兒命名、安神位安公媽 …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關保護措施。

  •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 1999年3月,為了因應勞工局業務推動資訊化需要,修正勞工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增列2名資訊專責人員:分析師、管理師。
  • 另因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主任委員為之。
  •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答:查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大量解僱計畫通報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勞資關係科(預算員額數:24人):掌理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工作規則、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資會議等事項。 投保單位如非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亦可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填具加、退保申報表,於表內註明到、離職日適逢假日欲追溯加、退保,並檢附員工到、離職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同樣可追溯員工於到、離職之例假日加、退保。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勞工申訴專區

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為簡化確診COVID-19被保險人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流程,並縮短申辦時間,勞保局提供更便捷的申請管道,自111年7月1日起,被保險人可以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進行線上申辦。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條分別定有例假及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本局網站不會出售、出租或任意交換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團體或個人。 只有在以下狀況,本局網站會在本政策原則之下,與第三者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求職、求才狀況表申報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即1、4、7、10月)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 勞基法84-1約定書核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方式,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您在網路上公佈可被他人讀取的個人資料時,可能會收到其他團體主動提供的廣告或垃圾郵件。 請您諒解此部份所造成的後果均非本局網站所能控制範圍,我們也無法負擔任何責任。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勞動即時通提供事業單位子帳號自主管理功能,事業單位可依據部門業務職掌開設子帳號,賦予對應權限共同管理申辦案件,大幅增加業務申辦彈性。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雇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雇主之代理人。 勞動契約係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協商議定,各學校目前校內工作者皆已存有僱傭契約,毋須重新以書面訂之。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基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非屬本次公告所稱「兼任行政職務」,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畢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事業單位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本局網站會不定時修訂本項政策,以符合最新之隱私權保護規範。 當我們在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做較大幅度修改時,我們會在網頁上張貼告示,通知您相關事項。

  • 勞資關係科(預算員額數:24人):掌理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工作規則、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資會議等事項。
  • 2016年9月,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勞工教育中心及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搬至萬華車站交二大樓(艋舺101大樓,臺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3至11樓辦公。
  •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准居留在台工作者。
  • 非網路申辦單位則可於112年1月3日填具加保表並檢附到職證明,即可辦理追溯例假日加保。
  •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司亦應於僱用員工後三日內為您投保健保。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雇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勞動條件檢查組:掌理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保險條例等)檢查事項。 勞保局說明,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職保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 但被保險人如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例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證明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 答: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 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另為方便部分民眾就近在板橋地區辦理勞保相關業務,102年12月16日起也在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增設服務櫃檯,提供駐點服務,供中和、板橋地區周邊民眾前往洽公。 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從事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社會保險暨保險業務相關保險理財、保險精算等人員,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如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及核編之保險證號,嗣後投保單位應按照該證號辦理保險相關事務。 二、 如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及核編之保險證號,嗣後投保單位應按照該證號辦理保險相關事務。 2012年1月20日,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發起組織的台大工會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立案。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epartment of Lab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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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變更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勞資雙方委員、地址、單位名稱、提撥率,或欲申請暫停提撥、修訂優惠退休辦法、增訂通訊地址等者,均需報請本局核備。 以下的隱私權保護政策,適用於您在本局網站以及其延伸服務網站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收集、運用與保護。 但不適用於經由本局網站搜尋連結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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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不會,申請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手續不全,須通知被保險人補送證明文件及核定不給付之案件,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以書面寄發通知或核定函。 1999年3月,為了因應勞工局業務推動資訊化需要,修正勞工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增列2名資訊專責人員:分析師、管理師。 申領死亡慰問金者:死亡證明書及申領權人身分證件;申領失能慰問金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函。 備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校仍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

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雇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台北市勞工保險局: 台北市新生社土地辦理標租相關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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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