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條什麼意思詳細介紹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時效中斷係指,消滅時效開始進行後,如有行使權利的事實, 得 發生「時效中斷」,使已進行之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一,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強制措施,自開始執行起計,經過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所指期間之兩倍時間予以消滅。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 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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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有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的判決才能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而在終局判決確定之前,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假執行」的方式提前為強制執行,以保障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帶你了解送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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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此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所以除非法院另外要求,不然只要公告在法院的網站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登報。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刑事判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第2項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雖然把包括程式程式碼在內的大量資料都放在磁帶、磁碟、光碟、移動盤等外存裝置上,但外存中任何資料只有調入記憶體中才能真正使用。 電腦上任何一種輸入(來自外存、鍵盤、滑鼠、麥克風、掃描器,等等)和任何一種輸出(顯示、列印、音像、寫入外存,等等)無一不是透過記憶體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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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判決書送達後,要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等,因此,什麼時候才算送達至關重要。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但租賃契約和支票上記載的住址都不是鄭女的戶籍地,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收錄:法規(憲法,放置本通知書,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但因末日為星期日,便是嚴格證明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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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上訴的20日期間就開始起算了。 而如果當事人在10日內就領取文書,則期間就提前起算。 郵差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採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而民眾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亦可由他人代領,但須出具委託書)。 送達給本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意思就是要在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很多人可能有這樣的經驗,一陣子沒回家發現家裡門口被貼了一張紅單,上面寫「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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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已經有一次公示送達,之後對同一位當事人還要再公示送達時,雖然也是要再次公告,但從黏貼公告處的翌日起,發生效力。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 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
  • 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 公示送達是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

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 尤其,當通知書上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或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時,就更加緊張苦惱了! 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 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 而這類的送達,寄存機關(自治或警察機關)會保存文書2個月。
  • 記憶體是計算機中重要的部件之一,它是與CPU進行溝通的橋樑。
  • 另外,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例如當庭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要求簽收,就算不透過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寄送,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 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
  •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公示送達的文書,會由法院書記官保管,並在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可以隨時去領取。

因為早期影印技術並不普遍,所以都是用抄錄的方式製作繕本。 但現在影印技術已經十分普遍了,所以現在所謂的繕本,都是用影印正本的方式製作而成。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II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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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