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9大伏位

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需提供域名驗證文件: 【台灣地區個人身份】 網域持有人聯絡Read more… 第九十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通航。 第七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第七十五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第六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四條之三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如經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或限制出境之必要,而移由其處理者,不得執行強制出境。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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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收容人有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收容原因消滅,或無收容之必要,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職權,視其情形分別為廢止暫予收容處分、停止收容,或為收容替代處分後,釋放受收容人。 如於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內政部移民署停止收容時,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為利民眾瞭解我國家戶型態情形,蒐集行政院主計總處2000年及2010年普查資料,並配合我國人口變化,按性別暨年齡別,計算我國家戶型態規模分布及變化趨勢。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前項情形,如行為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台灣地區 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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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為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列島、南海的東沙群島與南沙群島的太平島和中洲礁,全由島嶼構成。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違反財政部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未依許可用途使用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11年7月15日起,香港政府得在中華民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並於2011年12月19日在台北市設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自由地區 – 台灣地區 最早出現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相對於由中國共產黨所佔領的所谓「淪陷地區」。 於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所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之,指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治權範圍,相對於「大陸地區」以及疆域內中國共產黨統治區域以外非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區域。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

台灣地區: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 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 第七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 二、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
  • 第四十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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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將南海诸岛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成為广东省及海南省。 (未实际统治)法律区划台湾地区行政区划福建省的一部份台湾省广东省的一部份海南省的一部份依照地理分区,中華民國上述地區劃入華南地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將上述地區划入华东地区或东南地区。 配合關務署海關進出口統計,本網站自110年8月(資料期110年7月)起,新增生產國別申報為「臺灣」之進口資料(本網站資料回溯至109年1月)。 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逐次加簽許可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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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台灣地區 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如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於修正施行前之收容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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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並以二人為限。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如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本次婚姻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十三、同行人員未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或隨行人員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或於申請人出境後始出境。 但同行人員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或隨行人員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須延後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有前項第一款證件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並比照原許可效期。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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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六、申請人、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現(曾)於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提供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相片、文書資料。 請您簡單的寄封信給我們,將欲安裝的地址,每月話務量,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發給我們,我們將派專業人員於直接與您聯絡,並提供您最適合的建議及服務。 FUNTOP資訊網創立以來,以分享實用的生活懶人包:運動賽事、電玩娛樂攻略、網路電視線上看、旅遊觀光資訊、電腦綠色軟體、推薦APP工具為宗旨。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應備入出境申請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九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專案許可延長停留期間。 第三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如係經有關機關審查通過、核准、任用或聘僱等情形者,移民署應通知該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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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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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兩大政治陣營——民主進步黨及中國國民黨對「中華民國」各有不同的解讀。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者,其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指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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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