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條詳細資料

活動中舉行了簡單而隆重的誓師儀式,期望在公私營的鼎力合作下,能於全港各地提供更多免費的Wi-Fi熱點,方便市民上網。 鍾偉強博士期望,通過落實今年《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內有關在人流暢旺地方、青少年服務中心和自修室增加免費熱點等措施,香港的免費Wi-Fi服務會更切合市民所需,同時促進香港各行各業以創新及科技作為新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拓展商機。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鍾偉強博士在致辭時指出,「Wi-Fi.HK」計劃推出一年多,無論是免費熱點數目、參加機構數目,還是「Wi-Fi.HK」流動程式下載次數都是以倍數增長,印證以公私營機構合作模式推動香港公共Wi-Fi服務發展具有莫大潛力。 另外,為方便學生課餘利用網上資源學習,資科辦今年三月推出資助計劃,邀請非牟利團體申請在其營運的青少年服務中心及自修室提供免費Wi-Fi服務。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該10個上網點包括尖沙咀天星碼頭九龍旅客諮詢中心、佐敦廟街牌樓、大館、山頂道花園、濕地公園訪客中心、淺水灣泳灘、赤柱海濱長廊、金紫荊廣場、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和昂平路交匯處。
  • 七、 這樣,上訴庭須應嫌犯的要求,把本案涉及他在刑事和民事答辯狀內實質提到的有關引發其在案發時的激動情緒狀態的種種事實和情節,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 關於來函所詢公司出售轉投資之股份一節,因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如此,既然嫌犯在有關答辯狀內具體描述了眾多涉及引發其在案發時的激動情緒狀態的事實情節,以請求原審法庭在斷案時予以考慮,那原審法庭理應亦須在判決書內就該等事實情節是否屬實表態,即使該等事實情節涉及醫院當時所已調查過的事宜亦然。
  • 此公路之後往北方行進約600公尺後於三角公園與縣道187號分出,但仍與縣道189號共線,直至新生、中正、六合路口處與縣道189號分出為止,但又與屏85線開始共線,經過圓環,至延平路與朝昇路口結束共線,總共線里程長達1.7公里。

",由於被害人覺得無犯錯,便回覆嫌犯所有都是依照程序處理,故不道歉,及要求嫌犯離開診室(見第23背頁、46背頁及49背頁)。 被害人拉開布簾,D隨即進入診室,被害人向C解釋病情後便示意其到候診室接受觀察(見第23背頁及82背頁)。 民事被聲請人賠償予民事聲請人澳門幣350,000.00元作為非財產或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由判決確定日起計直至完全支付之法定利息。 亦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致生損害之情形,其成立要件為行為人為數人、多數人均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及多數人造成同一損害(通稱損害共同關聯性)。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85條: 共同行為人侵權行為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的癥結點就是「駕駛」一詞的定義,《法操》以下將就刑法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簡要說明其構成要件,以及實務、學說上對「駕駛」的定義。 然而毫無疑問地嫌犯是在有意識、自由及故意之情況下以直接正犯及既遂行為實施了1項《刑法典》第140條第1款和第2款、第137條第1款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之犯罪行為且完全符合由上述法規規定的罪狀中所有主觀及客觀上均可予以歸責之要件。 再根據同一法典第129條第2款h項之規定:“在顯示出上款所指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中,包括下列情節:行為人在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執行職務時對之作出事實,或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事實"。

185條: 08-05 香港通用Wi-Fi品牌正式啟動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85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三、復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所稱「讓與」包括無償行為之贈與。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如贈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倘非屬上開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讓與者,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參照)。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85條

實務上,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客觀上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換言之,只要數行為人之行為是造成損害之共同原因,數行為人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5條之規定:“未經有權者同意或許可,進入或逗留在附於住宅且設有圍障之庭院、花園或空間,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用、供運輸服務用、或供從事職業或業務用之地方,又或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之地方者,處最高3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 三、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案中的傷人罪的有罪裁判的判案依據後,認為原審庭可能是因已認定醫院在調查案中受襲醫生的程序內作出了有關並無任何違規的情況之結論,而認為毋須在判決書的既證事實內,指出嫌犯在答辯狀內主張過的涉及該名醫生在診治嫌犯女友時的違反醫療程序和違背醫德的行為。 二、 由於原審既證事實已顯示嫌犯是在未獲允許的情況下進入醫院的其中一個診室,並之後在沒有理會保安員的勸告下,再一次進入該診室,所以原審法庭正如上訴的檢察院所指,是不得同時認為醫院的工作人員對嫌犯的進入診室行為是持容忍的態度。 如此,上訴庭須以原審有關上述罪名的無罪判決實質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涉及判案依據互相矛盾的瑕疵為由,把案件涉及該項罪名的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許玉秀教授:刑法第185 條之3 的構成要件描述方式可以稱為抽象危險犯,也可以稱為具體危險犯,而不管稱為什麼,都不影響證明危險的證據方法。 凡依交通工具之設計,驅動其動力系統而運行之行為,即稱駕駛,且駕駛之地點不以「道路」為限,例如:私人停車場亦屬之(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 號)。 構成本罪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須係行為時,行為人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之原因,雖於想像上不止一由,惟本罪則專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成立要件。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