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7大著數

《東方日報》和《星島日報》的報道引述港府指,FCC獲續約的年期符合港府把所有經政府產業署出租歷史建築物的租約年期,定為不多於3年的新政策。 這一方面可令這些歷史建築的運用有一定的靈活性,更好地配合政府不同時期的政策和目標,以及香港發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一個3年的租約期亦應可讓租客有一段合適的時間就其營運作出安排。 港府已於新租約內加入保障國家安全和充分保障政府權益的標準條文。 香港外國記者會(The 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 Hong Kong, FCC)會址租約原訂明年到期,港府決定允許FCC續租,惟租期由以往7年減至3年,並加入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政府權益的條文。 FCC主席強調FCC一直遵守法律,不擔心會違反《國安法》,日後會繼續為新聞自由發聲。

  • 一年后,陈诚改任“行政院院长”,但仍倾注全力推进土地改革。
  • 1949年,台湾粮食总产量达到120万吨,比上年增产21万吨。
  • 陈诚称实行“三七五减租”,实为解决民生问题最重要的方法。

5.佃农政治意识与社会地位提高——经济生活对于政治意识与社会地位,均有密切影响……有些地区已有佃农当选乡镇长者,在各级租佃委员会中,政府并规定佃农代表名额,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 地主代表可参加为调解、调处业佃间纠纷之各级租佃委员会。 如果承租人一直有按時繳租金,一直有繼續不斷地耕作,地主是很難收回土地的。 在實務上會打官司的情況,通常是地主很想收回土地,但是苦無方法,而承租人怎麼都不願意終止租約,除非獲得地主的補償,事情就僵在那,最後經由調處,進入訴訟。 所谓“二五减租”指的是粮食收获后,优先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的粮食给佃农,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五由地主和佃农对半分。

三七五減租: 主要内容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而時有彈性或無彈性,故被當時的佃農稱為「鐵租」(即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時人見稱這些佃農的權利缺乏保護。 沒375減租,可能臺灣已經是共產黨統治了 ,我不否認它的時代意義。 佃農變地主的也不少,但,有的佃農霸著一紙契約,不放,就是不放,即便地主家缺錢,想要變賣,也只能便宜賣給佃農。 現在是大佃農變大地主,地主後代有苦難言,三分地,每年領不到一千元的租金。

三七五減租

其实,国共两党在农村中实行的“二五减租”,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其目的,均为既减轻农民的负担,又注意团结地主,以利抗日;甚至,在原租额占总收获量50%的情况下,两种计算方法所得农民应交租额竟亦相同。 陈诚十分强调,自己与中共所推行的“二五减租”没有什么相同之处。 他说:“有些人以为本省实行减租,是共产党的办法,这不仅是绝大的错误,而且可以说根本不明了本党的主义。 ”他认为自己推行的“二五减租”办法,是“平均地权的第一步”,是“民生主义实现的第一步”。 陈诚在湖北农村推行的“二五减租”,虽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弊端丛生。

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 网络解释

我再舉個大家不知道的實例,在高雄觀音山,某財團仗著與藍綠關係好,向政府租國有地,再以便宜價格購入,等山坡地變建地,再出售給建商,獲利一百倍,這就是臺灣佃農們的故事之一。 沒有顯赫的經歷,只在校內得過小小獎項,但對於農業、生態、土地,與土地上的人有無限熱忱,覺得這片土地的故事,比任何小說或童話都要動人,期望自己在聽故事時,也能當個稱職的說書人。 事實上,農委會官員對口頭契約也非常頭痛,曾請地方政府協助認定,不過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坦承,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法源真的很難認定口頭契約。 「以前地主來收租金,都要準備雞鴨魚肉,那個時候家裡很窮,自己都吃不起肉,可是地主權力很大啊,不開心的話可能下一年就不租給你,或是分配比較差的地。」80多歲的桃園謝姓農民回憶,以前的租金用稻穀算,但那時的收成差,一甲地才收2、3000斤,哪像現在動不動就1萬斤,要是得罪地主,全家就不用吃飯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特區政府都說要說好香港故事,有新聞自由、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是香港的DNA,我要告訴李家超。 瑞凱德說:我們真的沒有意圖去犯《國安法》,我們遵守香港法律,我們不會做任何違法的事,所以我不明白為何這是一個憂慮。 我們遵守香港的所有法律,因此無須特別指明要遵守《國安法》,因為你在其他地方簽訂的任何合約,都說你要遵守法律,都要確保你租用的地址在合法情況下營運。

三七五減租: 耕地三七五减租

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該政策被認為有弱化地主、本省菁英以穩固國民黨政府政權的效果。 陈诚主持台湾省政之后,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经济秩序,决定台湾自1949年起,实行抗战期间他曾经领导施行过的“二五减租”,不过名称改用了国民政府《土地法》中的“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減租之後再加上228事件爆發後政治氣氛肅殺,大部分地主因為害怕受獨裁政府處分,於是主動與佃農簽約,只要佃農耕作若干時期,該田地便屬於佃農,不必再繳租。 1951年國民政府正式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以往農民一半以上的收成都繳給地主,三七五減租強制規定,每年的租金不得超過該年收獲的37.5%,若租金本就低於此標準,地主也不得調漲。 雖然政策背後隱含鞏固統治權的企圖,不過確實大大增進佃農權益。

被告辯稱兩造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已因原告積欠租金,經被告終止租約,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再按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被告另抗辯原告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乙節,既經原告否認,被告亦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要土地財產自己努力賺,不要靠政府強盜掠奪別人土地財產,耕者有其田及三七五減租條例,說穿了其實是蔣介石集團等盜匪橫行作為,現在有轉型正義條例,該還給台灣人民正義,掠奪自己人民的土地,速速還給原地主,才是徹底解決方案。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4.农村教育卫生之改善——据三十九年(1950年)调查,实行三七五减租后,农民由于收益增多,生活改善,农村儿童就学比例平均约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农村人口死亡率平均约降低千分之五左右。

  • 应该及时努力,参照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推行的新政,和英国工党内阁的政策,事先加以防范。
  • 瑞凱德說:我們不會改變立場,我們會繼續為新聞自由發聲,我們一直都會。
  • 375減租陰影深,政府還需作文宣「神明掛保證,出租無關375」倡導租地但這項政策也有許多爭議,由於以往地主和佃農都是口頭約,全由地主說了算,此政策同時規定,雙方必須簽書面契約,一次租期不得少於六年。
  • 要土地財產自己努力賺,不要靠政府強盜掠奪別人土地財產,耕者有其田及三七五減租條例,說穿了其實是蔣介石集團等盜匪橫行作為,現在有轉型正義條例,該還給台灣人民正義,掠奪自己人民的土地,速速還給原地主,才是徹底解決方案。
  • 原约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 为了顺利推行“三七五减租”,陈诚召集这些地主开会,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
  • 陈诚实行的“二五减租”,与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二五减租”名称相同,计算方法稍有不同。

今年一期作全台預計停灌4.1萬公頃,創史上第二高紀錄,農委會雖補償停灌區每公頃8.5萬元,不過許多實際耕作者因為根本沒和地主簽約,一毛錢也拿不到,農委會對此也僅表示,「參照當地租賃約定習慣,以個案方式協調處理」。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 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 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約內訂明;其以實物繳付需由承租人運送者,應計程給費,由出租人負擔之。

地主们最终接受了陈诚的“和平土改”方案,“三七五减租”得以顺利推行,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 1949年,台湾粮食总产量达到120万吨,比上年增产21万吨。 为了顺利推行“三七五减租”,陈诚召集这些地主开会,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 向他们说明,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后,粮食产量会有较大的提高。 另一方面,陈诚计划将国营水泥、工矿、造纸、农林四大公司转为民营,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作为向地主收购土地的代价,鼓励地主投资工业。 他形象地比较说,农业利润只不过是数学级数(大陆称为算术级数),而工业利润却是几何级数。

三七五減租

瑞凱德說:我們不會改變立場,我們會繼續為新聞自由發聲,我們一直都會。 香港有《基本法》去保障新聞自由,我們是為新聞自由而成立的記者會,我們不會發表任何東西,我們不是組織或媒體,唯一你可以說的是我們有嘉賓演講活動,但他們有言論自由去發表。 FCC主席瑞凱德(Keith Richburg)周三(30日)接受本台訪問指,新租約除了年期有變及加入國安條文外,其他條款依舊,中環會址的租金維持每月60萬港元。 他指,FCC的角色及工作不會改變,會繼續邀請不同講者演講,就不同議題發表聲明,希望有助外界了解香港情況。 由K黨所掌控的農會以高利貸款以及「肥料換穀政策」的雙重剝削下,台灣許多農民因而破產,女兒為了還債而淪落風塵、男子到都市當廉價勞工,是那一個時代台灣社會的共同悲哀。

陈诚深知地主们的这种复杂而微妙的心理状态,但他认为,从“党国”、“大局”的利益出发,这项“法案”非强行通过不可。 于是,讨论尚未结束,他便回首向着“议长”黄朝琴说:“就这样通过好了。 陈诚的果断做法,被传为台湾“三七五减租”史上的一段趣话。 雖說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七五減租

应该及时努力,参照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推行的新政,和英国工党内阁的政策,事先加以防范。 三七五减租的实行,便可避免共产主义的残酷斗争,而自能调和地主与农民间的关系,逐渐达到民主主义的目的。 至于所谓有助于地主者,因农民为自求收获增加,必能尽力耕作,地主收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更可增多。

先不論官方回應是否妥當,很多人或許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租賃不用白紙黑字打契約呢? 要談論這個問題,必須回到1951年實施的「三七五減租」,此政策規定,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終止租約,且租約可世代繼承。 雖然保障佃農不被剝削,卻導致許多地主至今仍不肯簽租賃契約,害怕地「收不回去」。 農委會也坦言,這個問題十分頭痛,未來擬推行「登錄制」,儘速建立口頭契約資料。

許多農民認為,除了租賃契約,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實際耕作者」,例如「公糧收據」、「公糧榖單」。 王文財說,公糧收據只有繳公糧的耕作者才有,農會另有「公糧榖單」,上頭記載地主資料,不過耕作者大多可以調得到。 面臨停灌的桃園農民徐同權也表示,曾聽爸爸說過,佃農必須跟著土地移動,常常要舉家搬遷,以前交通不便,換一塊地要走好幾天。 「就像蒙古游牧民族啦!」一位老農附和說,自己的父親曾挑著鍋碗瓢盆,走了2、3天才到新的租地,所以當時沒人敢得罪地主。

但是農發條例修正前,所簽立的租約,依然是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的。 规定耕地佃租不得超过全年主要产物收获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以改善佃农生活。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 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 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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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