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便民服務介紹

惟民事訴訟部分,須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費用(10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法院訴訟程序諮詢服務,只限於民刑事訴訟程序及非訟事件程序的法律問題,有關實體的法律問題,訴訟程序諮詢服務人員會推介民眾前往臺中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處詢問。 對於無資力進行訴訟的民眾,則推介其前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臺中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處設於本院臺中司法大廈一樓(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 司法院便民服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4年7月1日成立,設於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 法律是一門甚為專業的社會科學,在此分工細密的社會,不可能要求每一個民眾都瞭解法律。

(提供各項諮詢,涉及訴訟或非訟事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為限;並備有多種書狀例稿及法律文宣,免費提供民眾索取)。 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20號例稿。 司法院便民服務 以臺北地方法院來說,居住於臺北市中正區、 松山區、 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之民眾,符合上述條件者,即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如有法定不得擔任的事由,則無法擔任。 為了讓民眾很方便的取得其所需要的資訊,在聯合服務中心內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提供本院簡介、主文公告、法拍屋、庭期、位置標示、公告欄、簡易庭等相關資料的服務。 法院的編制人員有限,社會的資源無限,本院為了提供民眾更多、更親切、更熱誠的服務,聘請熱心公益的社會人士,參與便民禮民的服務,每日分三梯次在聯合服務中心內、外為民眾作引導服務及指導民眾撰繕書狀、遞狀等服務,甚獲民眾的肯定。

司法院便民服務: 視訊諮詢服務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紙本閱卷:(一)少年事件:聲請閱卷方式:以遞狀聲請閱卷狀、電話、傳真聲請閱卷,並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閱卷日期及時間。 ◎提供 如何辦理公證、認證、提存、領取提存物、夫妻分別財產、收養子女、認養子女、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小額訴訟、家庭暴力案件轉介服務等法律資訊及說明。 本院依司法院防疫指引,基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正常運作,同步調整相關防疫措施如下,請民眾配合,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請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規定)。

司法院便民服務

二、聯合服務中心正常運作,但為避免直接接觸,民眾如有訴訟程序問題或陳情事項,請利用電話、線上諮詢或司法信箱;起訴或遞送書狀宜以線上服務系統或郵寄等方式。 本院為了方便民眾洽辦公務,聯合服務中心內的訴訟程序諮詢、收文、收狀、繳納費用、發還案款、發放證人旅費及公證、提存等業務,於午間休息時間,均有輪值人員為民眾提供服務,以便利民眾節省時間。 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設有「訴訟程序諮詢」櫃台,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之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司法院便民服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引進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就是希望讓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國民,本於其多元的常識良能及社會經驗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廣度與深度,增加判決結果之周延性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因此,國民法官之選任資格,不僅沒有要求需要具備法律專業或其他專業知識、技能,更排除了具有法律專業證照者擔任國民法官之資格,以達到上述目的。 步驟三:服務開通後即可使用各項功能,接見申請在「預約接見」的地方申請,家庭聯络簿則在「家庭聯络簿」的地方發佈與查看。 步驟二:請在「帳號與服務」的地方開通您的服務項目,服務代表的您對應到的收容人可提供的服務,需由各機關判斷,因此需要進開通與審核,接見類的服務在「預約接見服務項目申請」開通,家庭聯絡簿在「家庭聯絡簿服務項目申請」開通。 為了便利民眾洽辦公務、諮詢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遞狀、繳納費用等業務,本院將與民眾第一線接觸的訴訟程序諮詢、收文、收狀、繳費、發還案款、發放證人旅費、登記等單位集中於一個辦公室內,以方便民眾或當事人洽辦公務。

司法院便民服務

在您預約的日期及時間到的時候,您需要本人到所預約的服務據點,才可以視訊方式向法院查詢有關訴訟程序上的問題。 為使民眾能利用午休時間至法院洽公,更於2001年8月推動各法院午休時間開放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受理人民申辦業務措施,提供人民更為便利之服務。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產生財產上的價值,由法律所創設的權利,主要係指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植物品種及種苗等。 為迅速有效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爭議,我國於2008年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慧財產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 ⑵最高法院外網/資訊查詢服務/書狀參考範例下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及「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使用。

司法院便民服務: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撰狀桌、宣導架、例稿架、飲水機、書報雜誌等,另備有各項書狀例稿、範例、文宣資料供民眾取閱,亦備有老花眼鏡、殘障輪椅供洽借,設置意見箱,歡迎民眾提供建言,以貫徹「司法為民」理念。 如係訴訟代理人或受任人(送達代收人)查詢案號,請提示該查詢案件之起訴狀(蓋有本院收文章第1頁)、委任狀、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反面或律師證件。 五、依指揮中心規定應自我健康監測,或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等症狀者,如接獲開庭或到院通知,請事先電話聯繫本院承辦人員,如已到院亦請如實告知,由本院檢測同仁通報,以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您需要先「撥打電話」到就近的下列服務據點,告訴現場服務人員想要「預約」法院視訊諮詢服務的「日期及時間」。 視訊服務的一端設在法院,另一端(民眾端)設在全國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其他特定地點(截至110年5月止,全國法院已在各縣市設立301個據點,詳各縣市民眾端的服務據點)。 多元化繳費衍生之手續費用為金融機關提供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並非由法院收取,日後法院所寄發給繳款人之收據,並不包括此一手續費用在內。 紙本閱卷:民事執行事件、非訟事件:聲請閱卷方式:以遞狀聲請閱卷狀、電話、傳真聲請閱卷,並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閱卷日期及時間。 紙本閱卷:民事事件:聲請閱卷方式:以遞狀聲請閱卷狀、電話、傳真聲請閱卷,並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閱卷日期及時間。

本院部分執行案件已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拍賣,於本院網站若查無最近拍賣資料,可進入金拍屋網站查詢。 司法院便民服務 當事人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主文通知書後,約一個月會收到裁判正本。 司法院便民服務 民事訴訟當事人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裁判正本僅向訴訟代理人送達,不另向當事人送達。 司法院便民服務 發卡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由刷卡人負擔,請於上班時間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這樣的表決門檻設計,主要是因為判有罪對被告的權益影響重大,所以用特別多數決門檻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都有同意票這樣更慎重的方式,來做出有罪的決定。

至於被告要判多重的刑,則是以國民法官與法官多數同意的方式來決定的,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5票的贊成意見,但死刑涉及生命權的剝奪應更加慎重,因而採取2/3之多數決來決定,也就是需要6票的贊成。 前述5票或6票的贊成票中,一樣要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的贊成意見在內,以得出符合民意及專業之判決結果。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 2 司法院便民服務 次為原則(申請理由為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等,不計入次數)。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 1 次(任 1 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司法院便民服務: 視訊開庭

刑事訴訟,除依法得用言詞陳述外,應按規定之書狀格式撰寫訴狀,訴狀內容之繕寫,可參照司法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作成之,自己能寫作者,即將案情書寫或打字清楚,不能自寫者,可持狀到法院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處,說明案情,請求服務人員協助。 向法院收發室投遞,務必索取收條,查視填寫日期,妥為保存,以備日後查考之用。 投遞訴狀並無費用,如用郵寄方法投遞訴狀時,係以法院收文戳日期為憑,而非於付郵時生效,應加注意。

司法院便民服務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卷。 獲選擔任國民法官後進行審判程序前,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程序,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時之處罰、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審判期程等注意事項,讓您充分掌握參與審判所需之資訊。 審判過程中,審、檢、辯也會照料,儘量使用容易理解的白話,進行集中、迅速的調查證據及辯論等,避免造成民眾過重之負擔。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司法院便民服務: 機關接見時段查詢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一)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本院設有閱卷室,受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燒錄,複製電子卷證等光碟之燒錄。

  • 參與過程中,為了保護國民法官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法院亦得依案件個案情況,給予必要之保護措施。
  • 為了保護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評議內容,均會嚴格保密。
  • 領取各類款項:除親自到院領取外,亦可事先提供本人之存摺影本予承辦人員,由本院直接將款項匯入該帳號內,可免民眾舟車往返之不便。
  • 民事訴訟當事人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裁判正本僅向訴訟代理人送達,不另向當事人送達。
  • 本院為了方便民眾洽辦公務,聯合服務中心內的訴訟程序諮詢、收文、收狀、繳納費用、發還案款、發放證人旅費及公證、提存等業務,於午間休息時間,均有輪值人員為民眾提供服務,以便利民眾節省時間。
  • (三)民事聲請閱卷,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同意;刑事聲請閱卷,無論有無開庭,宜先照會書記官。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 本院配合臺北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需求,協助其於新店服務中心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窗口,辦理各種與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有關之業務。

本院為了讓初次接觸法律問題的民眾,能瞭解有關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於聯合服務中心內設置訴訟程序諮詢科,指派熟悉訴訟程序的資深且有服務熱忱的服務人員,為民眾解答有關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 其服務的項目有訴訟程序的法律諮詢,另外備有多種的訴訟程序書狀供民眾參閱。 您可以就近到下列服務據點,向現場服務人員表示要法院視訊諮詢服務,即可以視訊方式向法院查詢有關訴訟程序上的問題。 民眾如有訴訟程序問題,不用親自到法院,可以就近到所在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村辦公室等下列服務據點,透過視訊網路與法院端連線,由法院的訴訟輔導人員在線上為民眾解答,減少往返法院之勞費。 在各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所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不但都是免費的,而且各法院更招募了許多熱心服務的志工,志工會按排定時間執勤,民眾只要一進入法院,就會有熱心的司法志工前來協助引導民眾到適當的窗口,提供便民服務。 司法院便民服務 ◎本院分設三個院區:士林院區(設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內湖院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士林簡易庭院區(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2號),於士林院區及內湖院區均有提供訴訟(或非訟)程序諮詢服務及查詢案號等業務。

司法院便民服務: 民事聲明優先承買狀

訴訟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 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判決確定,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本院採一般分案,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8點第4項規定,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 司法院便民服務 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33號例稿;刑事訴訟部分第49號例稿。

(二)民事事件、家事事件:聲請閱卷方式:以遞狀聲請閱卷狀、電話、傳真聲請閱卷,並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閱卷日期及時間。 ◎提供臺北律師公會、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平民法律服務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各大專院校成立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之資訊。 ◎提供如何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諮詢,大陸地區人民如何辦理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等程序說明。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非屬小額訴訟,及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各款訴訟之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主要審理「人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稅金、交通罰單、土地徵收、都市更新、公平交易法等。 如果人民認為國家侵害自己的權利,主要是依行政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條)。

司法院便民服務: 服務時間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