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7大伏位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者如依法不得組設公司辦理執行業務案件者,其仍以公司行號辦理執行業務案件,其酬金應併歸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收入,核計所得課稅。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四、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 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執行業務

執業所得則是根據業種而定,沒什麼彈性空間,只要你的行業別在規定的範圍中,該職業專業的執行業務所得就需要根據行業別規定,扣除指定費用率後,剩下的是所得。 9B的限制範圍比較窄,最常見的是稿費、演講費,都屬於這一塊,相對的它也有比較高的免稅額,全年是18萬元扣除額,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執行業務: 執業所得稅該如何節稅?

4.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送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核實認定。 執行業務 承租人倘有代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以便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執行業務者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四、給付租金其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核實認定。

三、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 薪資所得:即為受僱者(有僱傭關係),受競業禁止約束、授受指揮調度。 薪資所得的所得代號為50,又可分為固定薪資、不固定薪資。

  • 二、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政府機關或學校團體指派、外國專業團體邀請或業務需要,出國參加專業會議或考察者,經提示證明文件,其出國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聯合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十、執行業務者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政府針對各種不同職業別有規定好的費用率(例如歌手是45%費用率、營養師是20%、保險經紀人是26%),可以將收入先扣除指定費用率的比率後,剩下的金額就被當成利潤所得需要申報,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載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

執行業務: 綜合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之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之使用費,應取具電信局書有抬頭之收據。 1.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 付者,始得列支。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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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固定資產為房屋時,其有非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折舊,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但反之,若未依序開立收據並登入帳簿,則稅捐稽徵機關將逕按訪查資料認定執行業務者收人,至於那一種方式對執行業務者較有利,則視實際情形而定。 三、執行業務者所屬公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成立損害賠償基金。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6.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 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者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執行業務: 機關介紹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執行業務者開業未滿三年,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災害損失部分,經查明屬實者,得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上述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

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2.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財政部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 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視為出差人員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2.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政府機關或學校團體指派、外國專業團體邀請或業務需要,出國參加專業會議或考察者,經提示證明文件,其出國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執行業務: 服務園地

9B的免稅額18萬,算是在既有的制度中額外多出可以使用的、不衝突免稅額。 如果你的收入符合這範圍,在廠商雇主付款時記得也要跟對方確認,是否有把你的費用列為9B項目。 因為有些雇主不熟悉稅制的話,有可能幫你報稅時還是會報成薪資收入,這樣就可惜了。 對雇主來說:則是需要把勞務報酬單等資訊提交,才能將這些支出列為自己的成本。 例如你被預扣10%的稅,但最後算下來你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只有到5%的級距,多收的部分之後就會退回給你。 當你收到款項時,通常發錢、發薪資給你的廠商雇主會讓你填寫勞務報酬單,這個單據上面就會載明你的報酬金額,以及屬於哪一類別,廠商也會根據這報酬單去申報自己的年度營運成本費用。

七、固定資產如按長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提列折舊,致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折舊累計尚未足額者,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保留殘價額度為止。 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 對執業者來說:有些是雇主那邊會申報(會自動上傳到報稅資料)、有些是你自己需要申報,你要做的事情就是誠實申報、繳稅。

執行業務: 業務介紹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一、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3.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二)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九、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汽車、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應准核實認定。 三、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應提出具體證明後,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其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一屋)為限。 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如房屋同時作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執行業務者之保險費,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三、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其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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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執行業務 1.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執行業務者之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

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證。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剪下報紙或雜誌刊登廣告部分,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 、日期或期別及版 (頁) 次等。 每人每月伙食費 (包括加班誤餐費) ,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A.與執行業務者業務有關:即必需為執行業務者之直接必要費用。 屬於設立人或任何人之私人費用, 以及經營執行業務者以外業務所發生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支。

  • 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 主旨:關於貴局(註: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八十五年度及以後年度之醫療費用給付,部分醫事機構之給付總額因繳還核減之上年度醫療費用而為負數者,建議自該醫事機構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減除乙案。
  •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自課徵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之。
  •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 4.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送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核實認定。

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0.執行業務者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 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十、執行業務者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上開法條第四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一、執行業務者及其僱用人員在業務上因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之調解、仲裁之證明,或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之證明,並檢附支出憑證,予以認定。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1.執行業務者在業務上因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之調解、仲裁之證明,或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之證明,並檢附支出憑證,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扣繳稅率

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核實認列。 執行業務者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