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必看介紹

職保保險效力之停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同於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符合請領條件將依受扶養之眷屬人數,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因COVID-19疫情及減少人員接觸,原先僅限臨櫃申辦之「失業給付」自110年6月開始提供勞動部「失業給付線上申辦」系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申請失業給付及辦理失業認定。 而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為勞工離職退保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如果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是身心障礙者子女,每一人可加給1成,最高共可加給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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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
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
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計算方式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實施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被保險人得再領取三個月。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
或職業訓練。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
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就業保險: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簡稱「就保」,主要納保對象為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受僱勞工,著重在保障被保險勞工失業、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生活,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

簡先生資遣的兩位員工年紀都超過四十五歲,假設他們的平均月投保薪資都是四萬元,如果兩人都沒有受其扶養的眷屬,那麼每位員工最多可領到的失業給付為二十一萬六千元,兩位合計就是四十三萬二千元。 若各有一名扶養眷屬,失業給付將增加為四十七萬五千二百元;若各有兩名扶養眷屬,則增加為五十一萬八千四百元。 如果簡先生被檢舉的話,兩位員工原本可領到的失業給付,及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的健保費補助等,依法都要由雇主即簡先生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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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就算退休後重返職場,不幸發生職災,仍然有4大給付可請領,分別是職災醫療給付、職災傷病給付、職災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對原本有參加勞保的勞工而言,並不須另外申報參加,勞保局主動就會納入就業保險,加上總費率並未增加,因此大多數勞工對於新開辦的就業保險顯得很「無感」。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因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情事離職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視為非自願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就業保險 許多勞工只知道在就業入職時,公司需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卻對於「就業保險」不甚了解。

情況四:非自願離職後,想學一技之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關申請參加全日制的職訓課程時….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之再受僱加保年資,始得採計,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於今年1月18日修正施行,有關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 符合請領條件將依受扶養之眷屬人數,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其中「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兩者雖名義不同但補助相當,參加職業訓練課程領取職訓生活津貼,未參加則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 參加全日制的職訓課程時,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圖/勞工保險局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就業保險 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體,規模越小的公司,對抗不景氣能力越差,在這種公司任職,員工更要懂得關切自身權益,一旦面臨非自願性失業時,就業保險的相關給付就能派上用場。 職保保險效力之開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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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就業保險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基金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
就業保險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 而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為勞工離職退保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如果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是身心障礙者子女,每一人可加給1成,最高共可加給2成。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 如果保費全部由勞工負擔,勞工可以要回應由雇主負擔的部分;或是如果因為沒有投保或是高薪低報的情況導致「不能請領」給付或「給付減少」之損害,也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
  • 根據規定,5人以上公司必須參加勞保,但只要雇用1名以上員工的公司,即使雇主未參加勞保,也必須參加就業保險。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時,各縣市辦理等候方式有別,如新北市就服站採預約制,請先電洽受理窗口預約。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若是小孩的父母親都為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但是欲請領的期間不得重疊。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主委王如玄特別感謝勞工朋友的督促及各政黨委員共同費心竭力為勞工爭取權益,本次修法係就業保險92年開辦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對勞工就業安全保障均有莫大助益。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有4項給付!失業原來有錢領?

我是一間食品加工廠的老闆,工廠除了我和太太之外,還僱用了三個員工,因員工人數少,所以一直都沒辦理參加勞保。 最近因為業務嚴重萎縮,加上兒子退伍回來幫忙,所以我就資遣了二位快五十歲月薪都超過四萬元的員工,沒想到員工卻要求請領失業津貼,還說要去勞保局檢舉。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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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雇主或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成立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申報所屬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三、本法施行前,適用失業給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包含失業給付之保險費。 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業給付已改納入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所以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配合調降1%。 各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必須同時負擔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 至於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則仍僅計收勞工保險費。

本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就業保險: 失業補助最高可月領 2.6萬!9 成民眾不知道的「就業保險」收到勞保單別再放著不管…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亦可能面臨失業之風險,為提供其就業安全保障,將其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雇主已實施僱用安定計畫者,得於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適用前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一以上,經邀集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諮詢會議後,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
、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 就業保險 受到疫情衝擊影響,政府宣布再擴大紓困措施,勞動部日前表示,「依法不得參加就業保險的中高齡再就業者」與「110年7月薪資受影響的全時受僱勞工」等兩類對象,也納入勞工生活補貼中,發放1萬元現金。 前項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始得繼續請領。 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保險: 離職退保前 3 年內的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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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