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詳細懶人包

代理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納稅能力者為限(如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可不受此限制);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則以一課稅年度為原則。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臺紐ANZTEC專區提供背景介紹、協定內容、ANZTEC大事記、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 七、從事前揭6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 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 8-1 視個案審查之需求而定(例如:來台目的證明、父母同意書、在台關係人保證書、在臺監護人同意書、無犯罪紀錄證明、交換學校簽訂之教育合作或姊妹校協定證明…等審核所需之文件)。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外國人 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原雇主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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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訪台的身分、目的為何,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得「簽證」,簽證有四種類型:停留簽、居留簽、外交簽、禮遇簽,絕大部分外國人入境只可能用到兩種類型的簽證,分別是「停留簽證」、「居留簽證」。 4.外僑本人之最近一年申報書收據影本(在外轄申報者須另附申報書影本),無申報記錄者,則應檢附扣繳憑單第2聯(備查聯)。 (稽徵人員應依本項資料審查其是否尚有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所得未申報)。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雇主或外國人未依本準則所定期限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所定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9/29 宣布,為兼顧國際接軌、社會經濟活動及防疫工作的需要,經綜合評估過後。 將從 10/13 起,全面恢復免簽證待遇機制,非免簽國家開放「一般性社會訪問」及「觀光」,且同步取消旅行團限團令。 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進行「7天自主防疫」,並開放相關邊境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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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聘僱許可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限。 外國人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於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 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事業單位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事業單位,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之本國勞工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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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 ​四、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如同時受僱於2名以上雇主,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 外國人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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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籍配偶死亡:本國籍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未載明雙方為配偶關係,應一併檢附雙方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若最終成功取得工作證、商務簽證後,就需要考慮居住問題,不論入台時的防疫旅館選擇,或是短期租屋選擇,都可以考慮使用 外國人 mrhost 短租飯店訂房平台找出適合的房型,有效解決居住空間的問題。 經設立15年以上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或於3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機構:各類文化資產或其他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教育或經營管理之工作。

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持居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僑外生在臺求學期間工讀專區提供在臺求學之僑外生,提供資格規範、工時限制、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申請工讀許可所需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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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33條規定。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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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值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為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優秀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推動與時俱進的外國人才專法,即是期建構更適宜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創業及生活的優質環境,增強攬才力道網羅世界菁英,與國內人才相激相盪,互展所長,一起壯大臺灣。 ■ 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得於合法連續居留3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則得於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 ■免申請居留簽證: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可直接申請居留證,簡化來臺工作申辦手續。 因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且該規定並未限於本國籍勞工才適用。

5-1 申請人必須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經由僑務委員會審查具有僑生資格後,並經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讀學校之僑生。 外國人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就學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事為由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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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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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1條、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

業務範圍分為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提供民眾便利且安全的服務。 我國駕照如因案吊、註銷,須於吊、註銷期滿後方可申請換照;如因案吊、註銷之我國駕照係由外國駕照換領而來,則吊、註銷期滿後不得再以同樣之外國駕照申請換領我國駕照。 本表內容乃依據世界各國規定更新,由於各國入出境規定依據疫情狀況時有變動,本表倘有未及更新者,相關資訊仍應以各國主管機關公布為準。 外國人 二、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漁船、箱網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工廠、屠宰場、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變更或註銷登記日。 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國家人士者,得免附本項證明。 5-2 文件內容應說明外籍宗教人士之姓名、國籍、所屬宗教、何時擔任神職工作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神職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4-1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5-3 申請人資格:華裔人士自行繳交入學申請 資料,逕向教育部所核定得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申請入學,嗣由申請學校函寄其資料至僑務委員會,並經該會審核確具符合僑生身分資格之僑生。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 ■ 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得於合法連續居留3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則得於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
  •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 二、金融事業: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 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 [周刊王CTWANT] 中國房地產持續走低,一線城市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降幅略擴,二、三線城市環比降幅與上月相同或略有收窄。
  • 將從 10/13 起,全面恢復免簽證待遇機制,非免簽國家開放「一般性社會訪問」及「觀光」,且同步取消旅行團限團令。

但接續聘僱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六條第三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以下簡稱中階技術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順位辦理。 外國人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限。 ​※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

外國人: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