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5大著數

但問題是,前面所述,最終還是要回到「雇主指揮監督」之解釋,這才是待命時間的最大問題。 工作時間的安排,根據法規,是一定要記載於勞動契約上的,但現實是,許多行業無法按照法規去操作,如餐飲業、服務業等,而如何去調整,以及其中許多需要注意的眉角,如加班費的計算、休息日的排定、變形工時的操作,都是事業單位可與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洽談處理。 1、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或經常性在外工作,其主要工作時間常須配合客戶時間,例如保險業務員、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等。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 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並進一步加以完整規範、定義加班申請及指派程序,並嚴格管理出勤紀錄,才能防止此一規定帶來的預期之外人事成本(加班費支出)增加,影響勞資互信及企業營運。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第41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工聯會建議標準工時定為每周44小時,超時補水為時薪1.5倍;認為標準工時立法,可規管僱主不能要求員工無償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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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在雇主違背工作時間之記載義務及留存義務,造成出勤記錄不完整、闕漏或不存在之情形,上開義務雖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而生,且發生在訴訟繫屬以前,由於出勤記錄在醫療訴訟上屬於重要之證據,宜承認出勤記載兼具有證明目的,而具有程序法上義務之性質。
  •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於資訊通信科技快速發展與電腦、網路等之普及,職場環境與就業型態隨之發生變化,除傳統上以外勤工作者,另勞工可藉著活用資訊通訊科技,於自宅或其他得使用網路等通信設施之場所提供勞務,而不受時間場所之限制,此所謂的電傳勞動,對於我國現行法制以直接管理之工作場所為主要對象形成挑戰。 勞工出勤記錄不必然等同勞工實際工作時間之見解,但在實務上,勞工出勤記錄原則上等同勞工實際工作時間,畢竟訴訟中面對困境就是難以確定工作時間之問題,因此,工作時間,出勤記錄記載內容應係相當重要之出發點。 7.但應注意者,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出席正常工時內舉辦之勞資會議者,雇主應給予公假。 輪班或倒班(英文:Shift work),是一些行業須在假日、晚上、週末和朝九晚五以外等非主流上班時間運作及提供服務時實施的工作制度,常見於服務業、公共事業、醫藥業、製造業等。 (乙 ) 如需工作超逾本僱傭合約第三( 甲 ) 條款所列的每天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 休班 日 工作,則超時工作 的工資率及 休息日/休班日工作的工資率為 僱員在正常工作 日 的 工作時數所賺取的工資率 的 %(所填寫的數字必須不低 於 100)。 由於目前我國規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每七天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故其實並沒有所謂強制「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或「二例」,只要雙方合意即使每週只休例假,在正常工時未超過40小時內都屬於合法範圍。

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

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並表示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可預見將來勞工值日或值夜的時間將會通通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所謂妨礙舉證之當事人一造係因故意或過失而違背證據法上義務,造成他造陷入不能或難以舉證之困境時,基於誠信原則、公正程序及武器平等原則之要求,應減輕舉證人之證明責任,在證據法上課他造以不利益之認定,或為事實之推定或轉換舉證責任。 而在雇主違背工作時間之記載義務及留存義務,造成出勤記錄不完整、闕漏或不存在之情形,上開義務雖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而生,且發生在訴訟繫屬以前,由於出勤記錄在醫療訴訟上屬於重要之證據,宜承認出勤記載兼具有證明目的,而具有程序法上義務之性質。 雇主違反上開義務,造成勞工一造難以本於出勤記錄以回溯工作過程,而生證明上困難時,由於雇主對於出勤記載、保存處於完全可支配之領域,且因雇主有足夠動機湮滅出勤記錄或使出勤記錄發生不正確結果,得適用證明妨礙法理及相關規定,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至於在法律效果上,得視違背出勤記載義務之方式、態樣,為事實上推定、降低證明度或轉換舉證責任之方式為之,以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雇主出勤紀錄備置義務以及記錄方式,結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適足以釐清在加班事實上之舉證責任與減輕的問題,雇主無正當理由未提出文書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以及勞動事件法第36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利用所謂證明妨礙之法理解決工作時間認定之爭議。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當夜班工作滿12小時後,要在後天擔任日班,中間休息24小時。
  • 勞動部於108年3月11修正明文規定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 查陳祺民等8人非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上訴人要求渠等平日值勤及假日值勤,值勤時應負責將事故予以排除,事故緊急時,應通知備勤人員增援,事故不緊急或無法處理時,交由日班人員處理,仍須返回公司值勤…。
  •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 如司機的工作時間,應該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內政部74.5.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
  •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定義相關疑問

如果員工用餐時是在店裡面吃飯,只要有客人進來就要立刻接待;這就不會被視為是休息時間。 雇主只要沒有規定員工確切的休息時間,俾使勞工不受雇主支配,可讓員工自由支配的時間,就不得認定休息時間,而認定為工作時間。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工作時間

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僱員,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 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 「待命時間」是指勞工雖然不用必須保持清醒的注意力,但在特定時段內需要待在雇主指示的地點等候,有必要情況隨時處理雇主交付的工作提供自己的勞動力。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某公司和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輪班三班制,分別為早班8點至16點、中班16點至24點及夜班24點至8點,則A員工如果是輪班制的,假設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連著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工作時間 法院舉例認為在家待命(oncall)的醫護人員屬於此類型。

他又指香港產業狹窄,不同行業有不同彈性,需要有很多豁免及出現僱傭雙方尋找法律漏洞的情況,和擔心立法將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 他認為可以以彈性工作安排、家庭友善僱員政策等代替標準工時以促進作息平衡。 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李樹甘博士認為標準工時不能增加作息時間。 另外,他指出標準工時有如加班費,令員工更願意超時工作,故標準工時並不符合縮減工時及增加作息時間的原意。

工作時間: 律師如被檢察官禁止作筆記,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嗎?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有些公司發現減少工作時間反而能提升工作效率,也未影響公司營收,和員工約定每天上班7小時(正常工時為8小時),甚至工作做完就可打卡下班,這些工時規定雖然優於勞基法,但提醒老闆們,即使每天工時縮減了,中間還是要給予足夠的休息時間才不至於違法。 依訴願人提供之行車日報表,顯示訴願人並未一次給予勞工陳君及林君30分鐘休息時間;又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不應僅以實際駕駛時間為限,該行車日報表所載休息時間係為等待下班次之短暫空檔,縱不需駕駛車輛,仍處於受約束狀態,難認為勞工得自行運用之休息時間,是訴願人所稱,尚難採認。

工作時間

3.從而,工作時間,包括勞工在雇主得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及勞工縱使未從事勞務,卻受命令隨時等待雇主指示之待命時間、備勤時間與性質相類之時間,於前述情形,勞工就時間之運用已喪失支配權或主權。 在澳門,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定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 如屬強制性(無須徵得僱員同意)的超時工作,僱員享有1.5倍的工作報酬及有薪額外有薪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定義、認定及計算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工時規管的目的包括促進僱員的作息平衡、保障勞工的合理權益。 時間表是學習和專案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建立時間表可能很耗費時間。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以100%作為正常速度的基準,如果評價係數為1.1(即110%),代表比正常速度快10%左右,如果評價係數為0.6(即60%),由代表作業速度相當於正常速度的60%。 對許多打工者而言,特別是在老闆們提倡朝九晚九每周六天工作996制的地方,「四天工作制」或許已經像是白日夢,遙不可及。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而僅就每日及每週工時、工時變更原則、特殊工時、休息及延長工時之給付等為規定(勞基法第24、30~35條參照)。 而就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工作時間: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班制,以日夜休方式,以三個固定班組輪休,每一班組輪12小時後交班,日夜班間為12小時休息,夜班輪後有24小時休班時間後再輪日班周而復始,此制適合人力緊縮行業,例如:1988年之後的台鐵站務。 經常超時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工作太多,84%的受訪者表示工作量太多,不能在正 常 工作時間 內 完 成;此外,近30%表示超 時 工 作 的 原因是希望向上司表現自己對公司的忠誠和勤奮,或者不想第一個下班離開公司。 三分之一的家庭報告他們孩子的健康情況導致財務問題;百分之二十 八說他們停止工作;而有百分之三十七減少他們 的 工作時間。 而除上開規定外,實施變形工時後之工作時數應於事前安排好並公開揭示,建議資方應清楚告知勞方變形工時之適用,以及增加的工時是由哪日調配,清楚解釋、告知工時挪移的狀況,乃雇主應盡之責任,切莫自行解釋、任意挪動工時,此為法所不容。 在美國聯邦政府的法規下,僱員每周(連續7天共168小時)工作多於40小時會獲得不少於正常水平150%的逾時工作薪金。

工作時間

除了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都能採用外,四週及八週都必須參照主管機關公布之適用行業別,因此各位雇主都要好好注意這部分,以免誤採其他種類而違法遭開罰。 而加班費因時間不同計算方式也有所差異,如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因此我司也將加班費另外列為一篇文章。 並如勞工無以舉證時,但以舉出大致如此之事證時,自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勞工舉證內容推認加班費金額(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士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工作時間 (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 每星期工作時數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當夜班工作滿12小時後,要在後天擔任日班,中間休息24小時。

是訴願人與所僱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時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8時,訴願人使勞工於13時30分至18時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給予30分鐘之休息,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是,關於待命期間是否算工作時間,沒有定義。 實務上,也因為每種工作型態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若有明確的規定,當然適用上就比較容易,例如:勞基法第31條規定:「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勞工的時間、空間,都規定的較清楚,在坑口內的「待命、休息」等時間,都算是工作時間。

在2011年6月23日立法會會議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政府明白長時間工時對員工的健康、家庭及社交生活都會帶來不良影響。 政府會積極推廣宥關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措施,如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休息時段指引》、基於《僱傭條例》的保障等等。 他表示標準工時的議題比最低工資複雜,對勞動市場和經濟的影響深遠,亦具爭議性;政府就標準工時的研究可令他們對議題有更深的認識;他另表示在社會各界未能就標準工時達成共識之前決定立法規管標準工時或就此制定時間表是言之尚早。 勞工處已在6月下旬向上屆行政會議提交有關標準工時的研究報告,就著該屆行會提出的問題,當局在整理資料後會重新向新一屆行政會議提交報告,現已重新提交。 所謂工作時間,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解釋上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工作時間: 工作 pl—

布特當年的解決辦法是將工廠在周六、周日關閉, 不裁員也不減薪,用縮短工作時間來減少產能過剩的問題。 減少工作時間還給博姿帶來了另一個意外的好處:工人有了更多時間休閒、照顧家庭後,周一早上回廠上班時精神抖擻、效率很高。 有經濟學家認為,100多年前因為福特公司大規模推廣五天工作制,美國汽車工人成為有現金又有時間的中產消費者,對振興美國經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五)依上所述,本件仕業表上所載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其性質上非屬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自不應計入工時。 我們畫押的是大方向,可以把專案想像成是切長崎蛋糕,蛋糕大小代表專案的總時間,在進行切蛋糕時,我們需要確定有多少人要吃,多少人要吃才能知道要切幾塊,以及每一塊有多大塊。 切幾塊代表專案有多少任務需要進行;切多大塊代表每個任務有多少工作時間。

這種做法好處是很簡單,只是一旦任務的時間變更後,又要重新針對任務變更後的開始與結束時間重新填滿顏色。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工作時間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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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