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6大優勢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 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 保: 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 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自111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25,250元,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未達20,000元者,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請於列印繳款書前確認繳費類別、保費年月及繳納金額,並勿重複列印導致重複繳納。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 ,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 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 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資訊專區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七月起按原最低投 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 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 前項採行預收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得為承辦業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 證保險。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二、被保險人到職、入會或投保資格審核通過之年、月、日。 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以居留證明文件為之。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 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 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 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表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 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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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 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 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 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

三、原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因工作派駐國外而遷出戶籍。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 4.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負責人、前項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06年1月1日起為26,400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遭遇職業傷病,如欲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請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填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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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健保承保專用表格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5年5月1日起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 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 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 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 繳納。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 額進位。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申報診斷碼編碼指引(106.10.11新增)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掣發收據 。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 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 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3.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 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 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 保險人核計,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該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 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 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 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 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 保。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 ,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特約醫療院所應將「例外就醫名冊」 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檢送業務組,檢送 方式及頻率由業務組自訂之。 3.醫療費用申報,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申報者,各業務組得衡酌各該轄區發卡情形及個別院所診療需要,加強輔導。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繳 保險費。 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 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人審查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 費時,一併結算。

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 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 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 險人身分投保。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查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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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