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7大優點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第五類被保險人,指以下成員: 一、戶長。 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衛署健保字第 九一 七五四四七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衛署健保字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保險人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三、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 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 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 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險財務

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繳保險費。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原規定辦理。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經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者,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 查詢: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 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 證明文件。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名冊;第五類、第六類被保 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保險對象投退保申報表等相關文件及附件。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給付

﹝6﹞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對屆期未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 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3﹞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3﹞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對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實施一年後,開始適用。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關於 資訊書籤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 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 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 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 例返還之。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 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 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達康網科技於2003 年投資設立裕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4 年6 月正式上線營運達康保險網 ,跨足保險電子商務業務經營。 奇摩合作經營線上保險通路,2005年3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月又與msn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簽下線上保險通路的合作案,未來我們將持續努力的擴展保險商品及線上功能來為更多網友提供服務。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前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國立陽明大學51歲大媽愛上22歲小伙子 後果這樣…我不吃驚,但下一個男友長這樣驚訝到我了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 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 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 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 繳納。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掣發收據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 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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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前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主管機關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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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健保署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 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 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 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 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最近 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定之。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 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女人不愛你不是因為你富不富有,而是因為……

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 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對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實施一年後,開始適用 ……
  • 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
  • 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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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