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5大優點

至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66條第1項已明定:「……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益臻明確。 本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二、 三、四及六,乃保險人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與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而課處罰鍰者有異,故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掛號費並不屬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按其行政成本,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收取(門診0-150元、急診0-300元),若超過該參考範圍,應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掛號費不屬本保險給付範圍。 藥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三、負責藥師或藥劑生之藥師或藥劑生證書及開、執業執照。 五、所聘藥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第五條、第六條違約累計,自本辦法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日前已核定停止特約、終止特約者,不計入累計。 特約醫院依病床設置情形,應於住院櫃檯及病房護理站為明顯之標示,標 示內容包括總病床數、病床類別、保險病床數、保險病床比率、各類病床 之每日占床數及空床數、收取差額病床數及費用等資料。 特約醫院之醫院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或評鑑等級異動時,保險人應依重 新評鑑結果,自生效日起另行核定其特約類別。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特約醫院應於其住院櫃檯及其網際網路網頁明顯標示其設置之總病床數、各類病床之每日占床數及空床數、保險病床數及其比率、收取差額之病床數及其差額數等資料,並於其病房護理站明顯標示該病房之前述各項資料。 前項第三款說明書應載明自付差額品項費用及其產品特性、使用原因、應注意之事項、副作用,與本保險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等。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使用者登入

我們會在會中強烈表達這三年來我們對中區醫療網,尤其是彰基的表現非常不滿意,甚至會把彰基這三年所犯的錯誤一一陳述。 (盧理事長回應)全聯會本來就要扮演這種角色,幫醫檢師維護我們的權益,這個案子全聯會或地方公會來做都可以,內容應該是放在衛生主管機關每年督導一次,督導是否符合開業檢驗所的基本條件。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所以後來我們趕緊擬出一份表格給南投縣衛生局參考。 聯華檢驗所:衛生局每年必須執行監督的責任,是不是可以做書面的監督工作,而不必勞民傷財做這個訪視的動作。 答:(阮基先副理事長)三年前要訪視的時候,台中縣衛生局沒有委託醫療網,那時候有反應給中區醫療網(中國附醫),後來找衛生署、健保局以及立法委員談衛生署作訪視,醫療網也在訪視,重覆浪費醫療資源的問題,所以那時候就把衛生署訪視拿掉。 開會的時候也反應給衛生局希望醫療網來訪視的時候簡單化。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止或終止特約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 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 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 職能治療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三、負責職能治療師之職能治療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 四、所聘職能治療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負責職能治療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

而所採取之手段,係停止特約而不予支付,結果可能造成病患流失,又因公告周知而影響名譽,對詐領醫療費用有一定嚇阻及懲罰作用,自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者,應予終止特約。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依第一項規定受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 特約診所申請辦理本保險分娩業務,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 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實施剖腹 產手術。 醫院、診所得申請為本保險之門診特約醫院、診所。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健保制度停止特約之定性:從110年度司法官律師考題出發

南投縣衛生局提到衛生署希望把品管這一塊交給衛生局做,他們也希望我們提供作法。 而全聯會也已經把比較適合檢驗所訪視的簡單表格提供給南投縣衛生局,也提到由全聯會來作輔導與提升檢驗所的品質。 ,得以契約定訂、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特約醫院及診所之派遣醫師及人員,除應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外, 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並經保險人同意始得為之。 特約醫院及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置標準 準用本保險特約藥局之規定;其藥事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本保險特約藥 局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資格及條件,始得為本保險提供藥事服務。 特約醫院及診所之藥事人員,應於特約期間完成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 定之繼續教育,始得為本保險提供藥事服務。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律顧問

依上開規定,對保險爭議案件得依法提起訴願之主體,限於「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至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提供保險對象醫療保健服務特約,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違約事由所為停止特約之行為,乃基於雙方契約關係所為,與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有別,自非行政處分。 系爭規定二、三、四及六有關之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申報費用,均為違約之處理事項,本屬一般契約之尋常內容,似無法律保留之必要。 惟本號解釋認該等事項「屬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之重大事項,並涉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醫事服務人員之財產權與工作權, 依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卻又旋即以系爭規定一及五已授權主管機關就上開事項得以法規命令規範之,亦即健保法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管辦法為由,作成尚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之結論。 其論斷或有前後寬嚴失衡之嫌,但對本案有無違反法律保留之審查標準,係採較低之「規範密度」要求,傾向於司法消極主義之立場,而達成合憲結論,尚稱合理。 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以替代停約期間之執行,核其性質,係就上開停止特約之執行,規定得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申請之同意,以停約之抵扣替代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繼續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並申報醫療費用,仍屬於保險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基於雙方之合意而為,不具有裁罰性質,自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如果前面講的兩點都能爭取到的話,要執行才有辦法。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慢性病房,指設一般慢性病床、結核病床、癩病病床 及慢性精神病床之病房;其設置標準,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急性病房,指設一般病床、特殊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 之病房;其設置標準,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特約醫院及其簽約合作之義肢裝配廠商,以位於保險人同一分局之轄區為 原則;但如同一分局轄區內無特約醫院或義肢裝配廠商可簽約合作者,不 在此限。 依本辦法所為之裁處,應審酌裁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目的、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作為違約處理之基準。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行政契約之實務見解-健保局與特約醫院:行政契約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行政法貴在是否能將複雜又冗長的社會事實細緻切割成不同行為予以討論;再依層次依據行為定性、行為效力、特殊行為效力、救濟、國家賠償等作為論述,始可在行政法此科獲得不錯分數。 建議同學於閱讀本偏時,可以重新思考自己在寫題時的考慮脈絡,應可提升分數。

  • 保險人對於醫事服務機構特約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應依其審查結果核 定其特約類別,據以特約。
  • 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29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在案。
  • 系爭規定五明定違約處理為授權內容,其範圍益臻明確,亦與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 近幾年來,公法類科考試題目內容多以最新實務、以及傳統考點、議題為包裝,或是希望看到舊題新解、或是希望看到學生對於實務見解之認識或是對於實務見解之批判。
  • 依據民國94年06月10日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473號解釋,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全民健康保險等,屬於一公共利益之實施,應當屬於公法案件,且屬於一個公法上債之關係,亦即屬於行政契約。

聲請人二(陳憲堂即東泰藥局)因102 年5月18日中午12 時至同年月19日上午10 時間未在藥局親自執行藥師業務,卻由受聘藥師代為調劑,並在處方箋上蓋用「東泰藥局陳憲堂」印章,據以申報醫療費用,遭健保署於103年8月19日依「特管辦法」中「扣減申報(醫療)費用10倍金額」之規定,扣減申報相關醫療費用計311,710 元。 聲請人二不服,遞經行政爭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以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 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報經健保署同意,依一定方式核算扣減金額,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金額後,替代停約期間之執行。 且關於扣減金額之計算,係以受停約之該科別或服務項目前1年平均每月申報點數,配合受停約月數,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位處全民健保分區最近1年平均點值,相乘後核算應扣減金額,與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不予支付之金額相當。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停止特約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既無違背,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自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可言。

其實讀卡機上傳不是不好,它也有優點,裝了以後可能代檢那些就沒了,如果爭取到上述的權益來裝讀卡機,對我們檢驗所是有利的。 大家要有心理準備,這案子實施到某個程度的時候可能還是要裝。 我有跟全聯會盧理事長討論過,將來要裝的時候全聯會能給我們什麼樣的支援。 申報軟體或是硬體都由全聯會去談團體價,盧理事長也答應朝這些方向幫我們爭取這些權益。 另外落實誰做誰申報,就不會出現A診所去收B診所的問題。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其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本保險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應公布於服務機構網際網路或明顯之處所。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屬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停約或終止特約者,應以五年內累計達五次或同一服務項目或科別累計達三次,始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4.林明鏘(2013),〈我國行政契約理論與實務發展趨勢-以全民健保醫療契約為例〉,《法學叢刊》,58 卷 2 期,23-24 頁。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期間為二年;期滿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 定續約之: 一、本辦法所定申請特約之資格條件。 三、特約期間曾受違約記點,經函知確已改善。 四、特約期間曾受停止特約,期滿後經審查確已改善。 五、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業經繳清。 前項得續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保險人為不續約之 意思表示者,視為繼續特約。

診所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分娩給付,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及觀察病床;未設置門診手術室者,不得申請剖腹產給付。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應經醫院評鑑通過。 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應經醫事機構評鑑通過。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同意書應載明自付差額品項名稱、品項代碼、醫療院所單價、數量及自付之差額。 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經再評鑑結果異動時,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核定變更特約保險給付等級;未再參加評鑑或經再評鑑未通過時,其特約類別應變更為基層醫療單位。 蔡維音(2013),〈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准否爭議之訴訟標的-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一OO年度判字第四三九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1期,頁9。 又,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差別在於,前者原則具有雙方關係而行政處分則是單方面做成法律行為者(單獨行為)。 (梁瓊綺理事長)我會在12/7開檢討會的時候,結合其它三縣市公會的理事長,強力表達我們不希望中區醫療網再來承辦訪視的計畫,我們希望由全聯會來承接。 如果順利由全聯會接手的時候,我們會再來討論一個適合大家的模式。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每位醫檢師一定要在醫院執業過兩年才能出來開業,已經擁有專業的能力又有實戰的經驗,理所當然可以把份內的工作做的很好,何必再作這個訪視的動作。 因為台中市衛生局竟然把我們所有參加者的訪視成果寄給大家,還把我們的結果誤值別家檢驗所的,所以我們變成不合格的單位。 雖然後來說是書記弄錯,重新發文證明我們是合格的。 所以我們也質疑彰基,你們單位的品管是這樣,下次我們拒絕你們來訪視。

前項特約醫院及診所之派遣醫師,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並經保險 人同意始得為之。 第7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檢驗、檢查、復健治療等服務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處方,交付保險對象至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王榮濱副主委說明:99年11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已回覆,平均月申報件數1000以下者,上傳資料勾稽將俟上開辦理情形予以檢討後再訂定推動時程,等於同意暫緩的意思。 健保局要求裝設IC讀卡機剛好牽動出全聯會已經擬定好的計畫,下一步就要逼健保局將處方簽釋出,這樣以後就不會有跨區收檢的問題,Local的檢驗所只要拿附近的處方籤就夠了。 「比例原則」之問題多數意見既將特管辦法四項系爭規定定性為行政契約之約定,其約定內容如有顯失公平者,應由行政法院於個案酌減,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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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