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7大優勢

商號仿單,係用以說明其商品之特質,故就其性質言,除商號關係外,並 為商人所製文書之一種,上訴人將偽造之仿單給與買主,以外貨冒充某紗 廠之出品,顯於偽造商號外,更有行使偽造文書以損害他人之行為,應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 上訴人偽造私文書持以誣告,其偽造印章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預備行為,偽 造印文、署押,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此項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雖均應吸收於行使之高度行為之內,不另構成罪名,但行使偽造私文書 既為犯誣告罪之方法,即非無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 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 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 上訴人利用電話口述,使不知情之某報社工作人員,在報上刊登冒用臺北 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簡稱「十信」名義之廣告,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 正犯,刊登廣告,藉報紙之販賣而流傳,已達行使之程度,應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論擬。

凡依行為當時之情狀加以審查,實施之行為具有致公眾交易或特定之人發生損害之虞者,即足當之。 其於嗣後是否發生現實上之損害,以及該損害之性質是否為財產價值上之減少,均非所問。 偽造署押罪,指的是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若在制式的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經做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是犯偽造文書罪。 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的署押,究竟是成立偽造文書罪或偽造署押罪,應該要從文書在簽署後整體所表彰的意涵來觀察,若是簽署後的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的意思時,就屬於偽造文書,若是簽署人簽署的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的證明,而沒有其他法律上的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成立要件。 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因係有權製作,僅屬虛妄行為,除合於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得論以該罪外,自不成立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 法律訴訟

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 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內政部特別提醒民眾,可採用3招快速辨識身分證真偽,以避免受騙上當。 此外,若偽造或冒用身分證,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 判決指出,蔡姓老師在2011年8月,應聘某國小教職,經國小教職員審核後,自100學年度起,擔任這所國小分散式音樂資優資源班暨藝才班外聘教師,聘期1年,每年更新聘任契約。
  • 自選舉一結束,國內媒體就開始質疑網上假訊息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引發社會大眾對「假新聞」的憂慮。
  • 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 被告辯稱賴世榮等3人並未受有損害云云,自不可採(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 不只對當事人形象有所影響,也可能導致政治、社會、經濟與外交層面大動盪。
  • 此外,於2020年COVID-19大流行期間,各地大型活動面臨全部停擺之命運,而影音串流業者Hulu展露頭角發揮創意,率先以深度偽造製作了NFL運動員進行美式足球賽事的廣告,並以此宣布將回復大型體育直播10,也為在疫情期間受禁令不得外出的廣大球迷們,帶來內心的療癒。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謂行使變造文書者,依變造文書之規定處斷云云, 係指適用變造文書所定之刑,非論以變造文書之罪。 譜牒為紀述其族人行事及生歿年月、葬所之家乘,對於外姓,自應視為該 族人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被告等前與上訴人訟爭墳山,提出其本族道 光年間所修之族譜為證,縱令其明知此項族譜之記載無根據可考,但既係 該族人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根本上不具備偽造他人私文書之要件,即 不能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 上訴人偽造鹽務稅警隊放行證之目的,僅在免除沿途軍警之盤查,其性質 相當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護照,此項放行證,既經持以挑鹽出境,以抵 制檢查,是已達於行使之程度,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依同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規定處斷。

偽造: 偽造英文

既我國目前擬立法規範,而美國作為高度發展且廣泛使用深度偽造之國家,或有可參酌之處;然而有關《刑法》修正部分,已有評論著墨,是本文擬就美國有關深度偽造技術之演進、限制政治性內容的論述架構及相關州法規範動態為文,或可執為我國未來法制工程之參考借鏡。 華盛頓大學的一支團隊,利用神經網路製作出一段冒用歐巴馬說話的影片。 不過由於新式的深度學習可以自我學習這些工作──或者至少部分的工作──它們使得這樣的編輯變得更容易。 政治人物與活動、民族國家、社會運動人士、不滿分子往後不需要僱用大批人手來製造與散播假圖片和假影片,他們只要建造一套神經網路就能自動完成這些工作。

偽造

又偽造特種文書的刑責最輕,因為立法者認為會去偽造畢業證書、證件等的人,可能都是囿於生活所困,才需要去偽造這些文書以謀生,所以科以較輕的刑度。 偽造文書初犯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減刑事由,偽造文書初犯只是法官在針對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 例如原本法院要判的刑度是6個月,那因為偽造文書初犯,所以法院最後下的判決是5個月。

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條文所稱「貨幣」,刑法學者咸認係指由國家製造、發行,有一定形式與在交易上有一定價值,且有強制流通力,公認為交易上之媒介,包括正幣與輔幣之硬幣而言,此學說論點,亦可由刑法第197至199條有關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相關罪名得到證明,因貨幣若非硬幣,即無分量減損之問題。 至於通用之紙幣,係指由政府指定國家銀行發行,與貨幣同性質之幣券。 臺灣地區目前流通使用之新臺幣,以前係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現在發行權已由中央銀行收回自行發行。

偽造: 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

所謂「偽造」,指的是無製作權者,已經變更文書的本質(從甲到乙),或已經具有創設性(從無到有)。 例如小明從未跟革魯借錢,但革魯卻自己寫了一張革魯借給小明「伍拾萬元」的借據。 因此,假若B偷偷竄改發票上的數字,使得發票上的號碼看起來跟頭獎號碼完全一致,則B就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的「變造」私文書罪。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除了前面說明的第210條到第212條以外,還有第213條到第220條都算在偽造文書印文罪的範圍裡,像是偽造公文書與公務員偽造文書就是兩種不同的偽造文書罪別,偽造他人簽名也是其中1例。
  • 關於原判決事實欄壹、二部分記載:崔大偉或陳金暉在電腦「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外僑(勞)個別更新-明細內容輸入」,無故輸入林秀玲之電腦帳號及密碼,而在該電腦系統內作不實之「更新」動作等情(見原判決第五頁),似認崔大偉或陳金暉無權以林秀玲名義而製作上開文書,所犯是否應係有形偽造?
  • 香檳票本有彩票性質,非經政府允准發行,則為法之所禁,行使此項偽票 ,雖應成立其他罪名,要非得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論。
  • 即便今天告訴人或被害人表示不願意追究,檢察官與法官仍然要依法進行調查、追訴與處罰。
  • 許多深度偽造是出於意圖對畫面中出現的人物於聲譽或性格上造成傷害結果所為,尤其是針對旨在影響選舉結果的深度偽造,對行為人而言,有問題的深度偽造,如非屬創作者自己生成製作,不然就是散布者意識到所傳播的內容是經過深度偽造,因此,要達到真實惡意標準並不困難。

但如果是偽造出具有較高精準度的法律或金融文件,比如財務合約簽名、遺囑、歷史人物的手跡等等,就為司法證據的鑑定和非法證據的排除帶來了不少困難,有可能改變事實的關鍵走向。 釣魚郵件,即駭客偽造官網發送郵件,其中攜帶惡意木馬或假內容來竊取訊息,早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攻擊手段了。 以現有的安全技術,檢測並防禦來自釣魚郵件的威脅,幾乎不費吹灰之力,近兩年類似的騙局也很少出現在大眾眼前。 日媒調查顯示,16.8%的日本主要企業對中國動武的「台灣有事」感到「非常憂慮」、51.3%企業認為「多少令人憂慮」,總計近7成日企認為「…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12月31日發表的新年賀詞沒有提及武統,而是以「海峽兩岸一家親」談到台灣問題,台灣總統蔡英文則在隔日(1月1日)… 美國政治風險諮詢公司歐亞集團(Eurasia Group)認為,中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的權力最大化(Maximum Xi)…

(四) A變造身分證,已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而身分證是屬於特種公文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只要加以偽造變造,復又有使用的行為,進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本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認定」。 此外,柯怡如解釋「身分證產生器」的原理,只是仿照我國國民身分證號碼編排的邏輯由程式執行編碼,並沒有過濾或篩選的功能,也就是該組編碼可能已經確實配發由他人使用或使用者已經往生但未經註銷,所以輸入該組編碼的行為,可能已經冒用了他人身分而不自知。 另縱使該組編碼確實未經配發給真實世界中之自然人,也別鬆口氣。 因為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已成立,就算被冒用名義之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書的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行為均受到處罰。

偽造: (一) 偽造文書簽名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 「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 偽造 綜上所述,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行動電話的簡訊、訊息,屬於刑法第220條所規定的準文書,若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簡訊發送,足生使他人誤認簡訊之發信人為何者之事實,即生損害於他人,而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故民眾切莫以為偽造文書罪之「文書」僅指有形之文書為限。 況且在現今網路發達的世界,民眾大多藉由手機、電腦及網路傳遞訊息,此等均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準文書,若貿然以他人名義發送相關訊息,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或係不相干之第三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有構成犯罪之可能。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

偽造

郵局儲金簿,僅係證明私人往來存款之用,應屬私文書之一種,持偽造儲 金簿向郵局提款,自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財之行為,應從一重處斷。 將真正契據持向官廳投稅,官廳將官契黏附於真正契據,加以騎縫印,發 交投稅人,投稅人僅就原來真正契據之內容有所變更而行使者,僅應成立 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罪。 上訴人於偽造私文書後,利用不知情之人,代為行使該文書詐財,係屬間 接正犯,原判決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於法並無不合。 偽造農戶領肥清冊,雖屬上訴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但稻作肥料切結書, 乃係農戶對臺灣省糧倉局出立切結保證絕不私售轉讓並遵限換繳之表示, 顯係農戶之私文書,農會為便民計代為填寫,亦衹屬代辦性質,究不能謂 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從而上訴人偽造此項切結書而行使之,應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論擬。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偽造: 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

首要釐清的是「提起偽造文書罪公訴或是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是正確用法嗎?」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公訴」這個名詞,是以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來做區分。 依照刑法第41條,必須要該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並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才可以以新台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以偽造特種文書為例,「處9,000元以下罰金」指的是罰金刑,但如果是易科罰金則是將原本要被關的天數變成新台幣繳給國家換取自己的自由,簡單來說就是「錢錢交出來,我可以讓你不用被關」。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佳里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查閱轄內多處監視器清查過濾違規車輛,經調查發現,至少21部車輛聚集,其中多以遮蔽車牌或懸掛偽造車牌等方式,躲避警方查緝,也有多部車輛闖紅燈罔顧用路人安全。

一位德國物理學家於2002年被指控偽造至少17篇研究論文之數據,違反科學研究中的誠信原則。 雖然該學者的母校表示,他們未發現該學者在博士班就讀期間,有任何涉及不當研究行為的情事。 然而,根據當地大學法之規定,即使學生已取得博士學位,但日後若有正當理由,學校仍有權撤銷學位資格。 偽造 因此,該所大學於2004年提出追回該學者之博士學位的請求,並於2011年經由法院裁決,正式撤銷其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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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87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58號、49年台非字第1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本例中,雖買賣契約未約定是否需要新品,惟醫療設備,攸關人命安全,應依當時最先進技術標準交付新品,是該契約的重要之點。 C意圖為自己或其公司獲得不法的利益,除了未坦承是舊品或劣質品,還故意貼上自製序號標籤,使A對於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的重要事項,意即是否為新品上,誤認C所交付的是全新醫療機器設備,屬於施用詐術,令A陷於錯誤決定購買設備,並且交付財物,而A受有財產上的損失,C或其公司因此獲得利益,C成立詐欺罪。 而涉及的文書種類不同,則構成不同條的偽造文書罪,刑責也不一。

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A:實務上,若法院判刑6個月以下有將刑期易科罰金的機會,但若是不幸被判刑6個月以上,恐怕就必須要入監服刑喔。 參考上述簡介的刑度,偽造文書罪其實是有坐牢的風險的,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答辯,視情況調整策略,尤其是初犯的被告,若能將刑期壓低到2年以下就可能有緩刑機會,一定要好好把握、慎重對待。 本例中,醫療機器設備序號標籤之內容,是用來確認醫療機器設備之產品代碼、製造年、該年度第幾日所製造、製造當天批次單元號碼(用以證明確實為原廠所製及製造日期),並由原廠負相關法律權利義務。 偽造 可知序號標籤表示設備證明屬於原廠的用意,屬於刑法的準私文書。

換句話說,如果騙子利用該模型偽造一張欠條,法律上也難以判定它是假的。 聯邦調查局的數據顯示,2018年由偽造電郵騙局造成的損失超過了125億元(其中最大的一筆高達50億美元),是2017年的兩倍多。 最關鍵的是,由於不帶有釣魚頁面或文件,因此這種騙局很難透過安全軟體來進行甄別,地址和內容看起來都是「合法的」。 在社會高度智慧化、技術應用門檻越來越低的今天,AI也必然成為詐騙者的目標和幫凶,危及個人資產安全只是遲早的事。 不是「合成老闆聲音騙走173萬」,就是「過度採集訊息侵犯學生隱私」……作為一個長期關注AI進展的科技媒體,我們一邊替AI著急,同時又覺得心裡的另一隻靴子落了地——「該來的總會來」。

偽造: 關於我們

近年來,國際期刊開始制定投稿文章之圖片、照片的比對機制與規範,避免研究者不當地造假數據。 例如:《細胞生物學期刊》(Journal of Cell Biology,簡稱JCB)在2003年公告欲投稿至該期刊之研究圖像的處理規範,並陸續更新此規範(JCB, 2013, 2014)。 若研究者造假研究資料,不僅會產出不正確的研究結果,造假者的誠信和歷年研究成果更會受到質疑。 以下即呈現數則造假研究資料或結果的真實案例,研究者應引為借鏡,避免重蹈覆轍。 偽造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偽造私文書後又進而行使時,偽造與行使已經成立兩罪,依實務對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高度行為會吸收低度行為(其實只是看哪個法定刑度比較重就論較重之部份而已),故只論較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小明這樣的行為明顯侵害到小華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 偽造的意思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所以當網友使用這個程式,輸入假的身分證號時,就已經有觸犯「偽造準私文書罪」的刑責。 許多深度偽造是出於意圖對畫面中出現的人物於聲譽或性格上造成傷害結果所為,尤其是針對旨在影響選舉結果的深度偽造,對行為人而言,有問題的深度偽造,如非屬創作者自己生成製作,不然就是散布者意識到所傳播的內容是經過深度偽造,因此,要達到真實惡意標準並不困難。 原告Sullivan是阿拉巴馬州某市的專門委員,認為《紐約時報》廣告中所發表的虛偽不實言論涉及誹謗,因而對《紐約時報》起訴請求賠償。 事實上此一問題在選舉期間十分猖獗,尤其在臉書的社交網路,有數以萬計,甚至可能是百萬計的網民,分享一些虛假編造的故事,這些故事的標題例如「涉嫌希拉蕊電郵洩密案的聯邦調查局人員被發現死亡,顯為謀殺後自殺」或是「教宗方濟各支持川普競選總統震驚世界」。 臉書後來揭露有一家與克里姆林宮關係甚密的俄羅斯公司,花了超過十萬美元向470個假帳戶與頁面買網路廣告,散播有關種族、槍枝管制、同性戀權利與移民等方面的假訊息,此一事件使得公眾更感關切。

後來又委託琪琪與阿寧老公一起到銀行保險箱領取土地權狀、珠寶、金項鍊等財物,變賣來支付住院費用。 事後,阿寧的老公表示琪琪在銀行領錢時,總共提領150萬,超過阿寧授權金額,又稱琪琪開保險箱後,把所有財物都裝進自己的袋子裡帶走,有侵占之嫌疑因而向她提告。 琪琪受到這些莫須有的指控後非常生氣,認為當初好意幫姐姐的忙最後卻反被告,事實是多提領的50萬是用來支付醫療費用,保險箱的財物是提領後直接交給姊姊,於是決定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偽造 偽造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偽造: (二) 父母過世領錢 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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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