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詳解

如果說提高警惕、仔細核驗,郵件詐騙在很大概率上能夠防範的話,那麼AI偽造筆跡這種個性化特徵,可能連極為熟悉你本人的親朋都容易上當。 攻擊者透過Twitter、LinkedIn、Facebook等社群媒體,就能夠全面瞭解目標的業務往來訊息,有些企業和機構的官網也會公開(暴露)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而年齡、性別、部落文等等多維數據都可以被注入到機器學習訓練模型之中。 首先,騙子很容易找出與機構有業務聯繫的工程項目公司,然後冒充既定廠商向機構財務部門發送支付帳單,機構信以為真之後就會將後續的款項轉帳到騙子的銀行帳戶,等意識到被騙的時候,通常已經追不回來了。 可是,如果郵件這一用途與人工智慧相結合,使攻擊者能夠訪問公司網路並說服員工授權轉帳,那帶來的後果就會非常可怕了。 釣魚郵件,即駭客偽造官網發送郵件,其中攜帶惡意木馬或假內容來竊取訊息,早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攻擊手段了。

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偽構,亦即如果文書的內容和真實一致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 本例中,如A雖擅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一致,故A不用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偽造公文書的刑責最重,因為公文書涉及大眾利益,所以刑責較重。 又偽造特種文書的刑責最輕,因為立法者認為會去偽造畢業證書、證件等的人,可能都是囿於生活所困,才需要去偽造這些文書以謀生,所以科以較輕的刑度。

「亡命之徒」可能留任,並不是自己所帶領的行政團隊交出了如何漂亮的成績單,而是各派系扭捏作態下的幸運產物。 民進黨的選後檢討,羅列了老半天卻沒檢討蔡蘇,民眾在領到六千元現金的小確幸後,能否持續對執政黨信任,很快就會有答案。 各派系有各自的考量,是蘇貞昌可能繼續留任的第二項關鍵原因。 以仍當權的英系為例,一位重量級派系立委即直言,英系得罪一個賴清德已經夠了,現在沒有必要再得罪一個蘇貞昌。

依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非為具有製作權的人(醫生),卻製作假的醫生證明,且足生損害於公司,故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惟您可先與公司和解做為從輕量刑的參考(請求緩起訴或緩刑)。 偽造文書 緩刑為法院考量罪刑較輕或是初犯,給予機會,若在緩刑宣告其間,沒有撤銷緩刑的事由發生,則法院之前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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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影本是否為文書的討論,實際上都集中於影本的可信性、證明性方面,其實透過「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篩選,已可解決大半問題,所以偽造或變造影本,基本上會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已無太大爭議,不過仍向大家介紹學說及實務的相關見解。 在不具文書意義的他人文件上偽造簽署人簽名,如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情事,是成立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罪的犯罪要件只有「署押」這個名稱,並未列有「簽名」。 其實「署押」的「署」字,指的就是署名,也就是簽名的意思;至於「押」字,是針對偽造不識字的人代替簽名所畫花押的處罰。 偽造文書 現行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2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偽造這些與簽名生同等效力的指印或其他符號,就可以認為是「署押」,用刑法偽造署押罪來處罰。 簽名在法律上代表了個人人格同一性,所以各種交易都少不了簽名,就對當事人雙方來說,簽過名的文書內容擁有安全性及可靠性,因此刑法中偽造文書罪名定,偽造、變造私文書,如果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 法律知識庫

偽造文書初犯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減刑事由,偽造文書初犯只是法官在針對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 例如原本法院要判的刑度是6個月,那因為偽造文書初犯,所以法院最後下的判決是5個月。 有些人會以為偽造文書初犯一定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這是錯誤觀念,要可以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需要另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 所謂偽造文書,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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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A變造身分證,已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而身分證是屬於特種公文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只要加以偽造變造,復又有使用的行為,進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本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認定」。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説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 這可能不恰當地縮小了刑罰的處罰範圍,不利於保護法益。

偽造文書: 刑法上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為何?下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這些準文書雖然不具備文書的部分要件,但也可以適用文書的規定,例如數位資料、記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的書本底頁、民間互助會標單、機車引擎上的號碼、汽車的引擎號碼、取締違規停車、超速行駛所拍攝車牌清晰可見的照片。 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 常常聽到有人涉及偽造文書罪,那究竟偽造文書在法律上面定義是如何呢? 在法律上面文書可以分為「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依照刑法第41條,必須要該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並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才可以以新台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嗣因A男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有冒名之嫌,始查悉上情。 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 這也是會影響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律師協助辯護或提告

況上訴人所偽造告訴人之姓名,確係機關同事吳谷玲之配偶,即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原判決認上訴人之行為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於法尚無違誤。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書的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行為均受到處罰。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於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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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當選人、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涉詐助理費遭搜索約談,歷經逾十九小時的偵訊後,台北地檢署昨天清晨依涉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命高六十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新北市警方接獲銀行通報,疑有詐團取款車手在ATM領錢,警力一路從新莊尾隨到板橋,在超商逮捕二人,車上發現兩個手提行李箱塞滿千元鈔票,清點後高達一六一八萬餘元。 知名台大土木系退休教授黃良雄,被控擔任教職期間,透過助理張正緯或人頭,偽造相關單據,向國科會等單位詐領研究經費,9年內詐得200餘萬元;調查局27日搜索約談共9人到案,黃、張今天凌晨依詐欺取財、偽造… 知名台大土木系退休教授黃良雄,被控擔任教職期間,透過助理張正緯或人頭,偽造相關單據,向國科會等單位詐領研究經費,9年內詐得200餘萬元;調查局27日搜索約談共9人到案,台北地檢署漏夜偵訊後,今天凌晨… 「超級偶像」第5屆歌手林鑫汝,退出演藝圈後與圈外吳姓男友交往,但吳姓男友設立多家人頭公司,以業務合作為名,實則以「買空賣空」方式詐騙國內廣告界龍頭7千多萬元,警方發現林鑫汝是吳男共犯,日前逮捕兩人,…

上開犯行,業據江國華、江衡及呂盈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林婉容、鄭佩欣、吳姿穎、江水樹、游翹瑜、戴聖軍分別證述在卷,並有相關信函、租船合約、內容不實之提單、發票、偽造之產地證明、重量證明、品質證明、出口押匯申請書、交易明細資料、押匯資料等證據在卷可稽。 別人忘記登出帳號,並不違法,但是冒用他人帳號發言,則觸犯了刑法[偽造文書罪],是屬於公訴罪的一種,一切看當事者心情而定,一旦提出告訴,就算是和解,也是會跑完訴訟,不會停止。 你的問題已經牽涉廣泛了,至於如被迫離職,則可依勞基法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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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在訴 訟活動過程中,對於與案件有關的文書進行勘檢,分析,識別,鑑定,以及對文書情報資料的蒐集,儲存,…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誹謗必須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件必須端看您檢舉內容為何?

阿華偽造之車牌屬本條規定之特種文書,但其車牌上有註明「玩具用」是否仍構成偽造特種文書? 實務上認為其上雖有「玩具用」之字樣,惟此部分之字體特小,足以使員警在一般視線下誤認為真正車牌,已達偽造之程度。 而阿華懸掛偽造車牌之目的係為避免警方取締,故其行為構成行使特種文書罪。 (三)第三審106年度台上字第3933號刑事判決見解為: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或係不相干之第三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

  • 在法律上面文書可以分為「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
  • 原判決認上訴人之行為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於法尚無違誤。
  • 江國華、江衡二次犯行,行為時間並非密接,船約亦係另行訂定,故此2次之犯行犯意應為各別,應分論併罰,但就上開犯行,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 偽造文書罪其實是一種犯罪類型的統稱,又可以大致分為偽造私文書(刑法§210)、偽造公文書(刑法§211)和偽造特種文書(刑法§212)三種犯罪樣態。

以偽造特種文書為例,「處9,000元以下罰金」指的是罰金刑,但如果是易科罰金則是將原本要被關的天數變成新台幣繳給國家換取自己的自由,簡單來說就是「錢錢交出來,我可以讓你不用被關」。 另外就上述3類偽造文書罪觀察,只有偽造特種文書(9,000元以下罰金)有探討「偽造文書罪罰金罰多少」這個問題的價值。 但是它的意義與易科罰金不同,下面我們會簡單解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