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刑法不可不看攻略

偽造文書檢驗 偽造文書檢驗是指是指對為確定與刑事案件有關檔案的真實性所進行的檢查驗證。 曹錦清、馬振騁,Georges Jean著,文字與書寫—–思想的符號,時報出版公司,1994年5月。 李茂生,刑法新修妨礙電腦使用罪章芻議(上)(中)(下),台灣本土法學54、55、56期,2004年1月,235頁以下、243頁以下、207頁以下。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想請教各位大大們…偽造文書是公訴罪檢方不是應在得知後要主動調查偵辦…可檢方毫無動作…我是否應當庭作告發的動作..請求檢方說A除有幫父母藏匿犯罪所得外…他父親還犯有偽造文書之嫌….請求一併偵辦….

  • 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因此並不是所有偽造文書初犯都可以獲得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雖然不是所有偽造文書初犯都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不過法官仍會將初犯視為一個依據,會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文書檢驗 文書檢驗,有的稱檔案檢驗或文書鑑定,習慣上簡稱文檢。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雖然都列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要件,依據刑法學者的說法,所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有發生損害的可能,那就夠了,不必要有實際的損害發生。 有關林姓男子在警局單據的存根聯上簽下「馬英九」的名字,已對名為「馬英九」者造成損害,並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事件管理的正確性,新聞中引用起訴書的記載,已有詳細報導,這裡不再敘述。 至於因為一時氣憤,才會作出胡塗事,那是犯罪時受到刺激的問題,縱有其事,也只能供法院量刑輕重的參考,不關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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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 本例中,醫療機器設備序號標籤之內容,是用來確認醫療機器設備之產品代碼、製造年、該年度第幾日所製造、製造當天批次單元號碼(用以證明確實為原廠所製及製造日期),並由原廠負相關法律權利義務。 偽造文書刑法 可知序號標籤表示設備證明屬於原廠的用意,屬於刑法的準私文書。 凡依行為當時之情狀加以審查,實施之行為具有致公眾交易或特定之人發生損害之虞者,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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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製作權的製作人假借他人名義,製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是出自作成名義人之私文書。 又刑法第210條所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發生之可能即可成立本罪,不以確實有發生損害為必要。 偽造文書刑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過去司法實務上就曾有「偽造道歉啟事」被法院認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屬於偽造私文書的案例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偽造的文書所做成的名義是出於虛偽的,然而如果偽造的內容是真實的話,並沒有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而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不用受到處罰。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罪會被判多久?是告訴乃論嗎?

2.故倘行為人公然為強制猥褻行為,依吸收法理,僅應論以強制猥褻罪,尤不生與刑法§234「公然猥褻罪」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一)刑法上所謂「引誘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必其未滿16歲之男女,本無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之意思,因被行為人其勾引誘惑,始決意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姦淫,方足當之。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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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210「偽造文書罪」之「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的內容亦必出為偽造。 偽造文書刑法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所謂「變造」,指的是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的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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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232之犯罪對象,雖包括同法§228之「業務關係」,但以犯罪行為人因業務上之關係,對被害人處於監督地位,而被害人亦因業務上之關係,有服從之義務者而言。 1.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220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2.偽造表示外國公署或外國公務員資格之印信,僅足構成同法§217「偽造印章、印文罪」,尚難以§218Ⅰ「偽造公印罪」相繩。 偽造文書刑法 1.因刑法§216「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與§339「詐欺罪」其所侵害之法益,一為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社會法益),一為財產權(個人法益),二者並不相同,故非「法條競合」。 1.倘行為人於偽造、變造私文書(刑§210)後,進而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刑§216)、因「偽造(或變造)」與「行使」二者係行為複數,且「行使行為」係偽造(變造)行為之後的利用行為,其並未超出偽造行為之不法內涵。

而後針對文書或準文書之個別認定問題,如影本、傳真、名片、交通標識等,分別予以探討。 緊接著,乃是對於偽造行為與變造行為之各種具體爭議情形,一一加以析論。 然後則是就我國偽造文書罪所特有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一要素,予以適當的定位與詮釋。

偽造文書刑法: (一) 偽造文書簽名

(三) 前面已經強調「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發生有單一繼承人用被繼承人名義向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情形,只要有其他繼承人不服而提出相關侵占偽造文書之刑民事訴訟,幾乎都會成立,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保存提款紀錄、取款條等資料是非常完善,證據將會十分明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訂定出偽造文書的「文書」可分為三種,分別為私文書、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成立偽造文書罪的共同定義為:需為文書、偽造或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黃榮堅,論偽造文書之行使行為—-評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54期,2004年1月,63頁以下。 偽造文書刑法 吳耀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評最高法院九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裁判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九七期,2003年6月,253頁以下。

  •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説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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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註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

刑法之偽造(準)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準)文書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 偽造文書刑法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書的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行為均受到處罰。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於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 有形變造,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于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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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今,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問題,收於蔡墩銘主編:刑法分則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公司,1984年7月初版,305頁以下。 當事人T君為一公司之股東,然其股權在未經其同意之下,遭對造移轉予他人,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被告於刑事一審法院亦被判有罪。 2.如行為人能證明其制作當時僅係以供鑑賞或習藝,自始即於公眾或他人不致發生損害之虞者,即應係犯罪構成要件欠缺,而無刑法§217I「偽造印章罪」之適用。 1.刑法§210及§211之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公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216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具備偽造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216之該行使罪相繩。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林姓男子在檢察官面前承認有將「馬英九」3個字簽在警局文件上,只是當時因為氣憤,做了這件胡塗事,絕對沒有損害他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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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