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總論全攻略

採取爭點式的方法整理,除了實務介紹,還有不少學說介紹,以及分析,我覺得滿適合目前的新制考法深入分析的要求。 各個章節收錄的主題都很豐富很足夠,後面也有實務見解整理,是我接受行政法實務判決以及培養爭點意識的重要窗口。 而且這本書小小一本,真的是可以隨身帶著念的那種XD。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11.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書特色 有別於一般教科書按法條之順序編排內容,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則採取前九章為一般之債,尤其是契約關係為論述重點,後三章始為特別之債。 有別於一般教科書按法條之順序編排內容,本書共計十二章之編排,則採取前九章為一般之債,尤其是契約關係為論述重點,後三章始為特別之債。 「債」依學者見解認為,可分為「意定債之關係」與依「法定債之關係」。 意定債之關係其實就是所謂的契約,是照當事人的意思所發生的債之關係;而法定債之關係則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他們是依照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債之關係,當事人間並沒有意思聯絡。

債編總論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在民法上,我們稱這個時候甲提出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乙提出的意思表示為「承諾」,在「要約」與「承諾」一致的狀況下,也就是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情況,契約關係就會成立。 即便今天乙並沒有明白表示願意以3萬元售出手機給甲,但如果乙收了甲的3萬元,也把手機交給了甲,這個時候仍然會認為乙是有「默示」同意,契約一樣會成立(下面有更詳細的介紹)。

債編總論: 債編總論逐條釋義(II):債之效力、多數主體之債、債之移轉與消滅

第282條第1、2項:連帶債務⼈中之⼀⼈,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與他債務⼈按照⽐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中之⼀⼈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亦消滅。 債務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字據,債務一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民法第227條⽴法理由:不完全給付可分為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加害給付可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出賣人未告知注意事項(例如機器使用注意事項)為違反附隨義務。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89年5月5日施行。 但民法第166-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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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不論係第三人負擔契約或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之地位絕對不是契約之當事人,此乃第三人契約(涉他契約)最重要的部分。 以此觀念出發,才可以真正了解第三人契約的各項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所謂實質之債法,係指規範債之關係為對象之法律規定。 所謂形式之債法,係指我國民法第二編債而言,採民商統一制度。 民法債編分為兩章,第一章為通則,為債編總論,係各種之債通用之一般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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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審僅依第200條第1項之規定認為給付中等品質之物有失公允。
  • 在民法上,我們稱這個時候甲提出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乙提出的意思表示為「承諾」,在「要約」與「承諾」一致的狀況下,也就是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情況,契約關係就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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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8條: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於買賣契約中,無瑕疵之給付並非債務人之給付義務,故並非給付遲延,僅屬於不完全給付之範疇。 然而於承攬契約中,承攬人依民法第492條有完成無瑕疵之工作義務,故其工作存在瑕疵時,則為給付遲延。 以不能之範圍是否及於全部給付義務作為區分標準。

債編總論: 民法債編總論-鄭冠宇

⼈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例如: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 /第338條:禁止扣押之債/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第880條(第145條之特別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債編總論 裏頭關於實務的介紹已經算是很充足,對於學說的掌握也滿精確的(當時我都會回去查證林鈺雄跟林俊益老師的教科書XD)。

第191-3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債編總論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債編總論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僱用人衡平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債編總論為債之普通法,法條規範較債編各論抽象化,而債編各論為債之特別法,法條規範較債編總論具體化,債法於財產法體系占有極為重要之地位。 指第三人直接自第三人利益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若非直接由第三人利益契約所得之權利,則不得行使之。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18年上字1953號民事判決: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 細究其規範內容所涉之事項,實與吾人日常生活有相當密切之關聯。

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亦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儘可能就主要德文參考資料,如教科書(Lehrbücher)及法律註釋書(Kommentare)等加以更新。 此外,對於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但考慮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但均於其前加「原」字,以為提醒。 在惡意不當得利人所負之返還義務,以及侵權行為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部分新增之內容,尤其感謝甫自文化大學退休的林信和老師提供意見,他的長期關注與意見交流,給了我許多新的思維與視野,使我在這條路上不曾孤獨。 在此期間,亦須感謝諸多讀者來信關懷與指正,使我有重新檢視及編輯本書之機會,各方對本書之支持與鼓勵,筆者感念在心,唯有更加努力,以為回饋。 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有部分學者認為拒絕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之範疇,即債務人能給付卻違法向債權人表示不願給付、無法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不過這本書對於實務掌握得很好,是我拿來補許老師口述講義沒講到的地方的大補帖。 至於邱派學說精要的部分,建議還是回去看原典,互相參酌之後,會比較好。 主觀上認為排版比上面這本好看,內容以及例子也比較新穎,有大量重要實務見解與爭點,老師已經先放在民總讓初學者「潛移默化」,非常適合沒底子的初學者打底。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 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91年台上字第49號:滾入利息之數額仍應受限制。 原則上不具給付不能(給付困難並非給付不能),40年台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除非該限定範圍內之物全部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滅失,否則非給付不能。 40年台上第159號民事判決:制限的種類債權,約定標的物只能為上海出品的鋼筋。 第275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不動產之物權行為,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習慣使用以外之方法,須靠他人間接推知。 例如:租約到期了,房東並未表示收回房屋,而繼續收取租金。 這種繼續收租金的行為,就是一種默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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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II(主要內容是債各),前面的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寫的差強人意,後面的各種契約介紹也就一般般,沒有像I這麼驚人,就加減看吧。 債編總論 民法債編之規定,於2000年曾經大幅修正,然卻忽視了2002年德國債法之修法動態,以致於與德國民法之現行規定,尤其在消滅時效與債務不履行部分有顯著之差異,近年來遂不斷有債編修正之倡議。 法務部為順應時勢,乃提出債編修正之計畫,委由專家學者研討。 然由於過程被列為機密,鮮少人知其動向與內容,此種立法態度,雖係出於嚴謹考量,然而閉門造車,實非良策。 民法攸關人民切身利益,本應廣納各方意見,若已有定論,再求民意,難免有虛應故事之疑慮,且若屆時修正內容赫然出爐,各方措手不及,倉卒成案,反生突襲之譏。 債編可說是民法中最生動有趣的一章了,因為債編之規定經常可以與生活上的實際案例相組合,而更貼近我們的生活。

又,債之關係,就是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這種關係如何產生、關係的內容如何、關係如何消滅等等,都規定在債編總則裡面。 因此同學們在學習本章時,應該從「發生」→「內容」→「消滅」的邏輯思考去掌握、了解各種債之關係。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並適切補充或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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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