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漏水5大分析

A先生於是透過仲介B去跟前屋主主張民法瑕疵擔保權利,要求前屋主要負責這個漏水問題,但仲介B告訴A先生,外牆屬於公共設施,這個損害要找管委會、樓上陽台防水層失效要找樓上住戶,跟原本的屋主都沒關係,因為不是原屋主的物件有問題,所以無法找原屋主主張瑕疵擔保權利。 如果是老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只好自己與鄰居討論,鄰居需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配合處理,如果遇到壞鄰居,就必須自己搜集漏水的證據(持續拍照,照片要顯示日期)來證明漏水問題是因為鄰居而產生,延伸的相關損毀也必須一並紀錄。 (二)3樓住戶王先生欲請求法院判決准其進入4樓修繕,應舉證之事項:第一、「非進入4樓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3樓專有部分」,4樓住戶依法有容忍王先生進入其房屋為修繕工程之事實。 可聲請傳訊水電技工(或訴訟中請求鑑定單位鑑定),以證明修繕方法、及進入4樓修繕之必要。 (三)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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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法應以「重度決議」之程序為之,而僅採一般決議之方式者,其決議亦非合法。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大樓漏水 按「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大樓漏水: 浴室牆、地面漏水應重作防水層

另外,也可請具備專業證照之合格抓漏人員(水電或防水)鑑定,協調相關住戶共同配合檢查及處理(需提供專業鑑定說明),要是無法協調相關住戶配合檢查,也要請管委會居中協調;若協調不成,可經由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建議提供書面資料,如漏水鑑定報告、修繕處理費用等)。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大樓外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不具有獨立性,應認為屬於共同使用部分而不能單獨成為所有權之客體。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且因漏水導致浴室裝潢都弄壞了,因此,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 Chia-hui:大家好,之前廚房跟廁所因為樓上滲漏水的關係,加上後來有發現鋼筋外露做了輕質環氧樹脂砂漿的補強,想請問是否還需請泥作幫忙做粉光修整整齊,還是直接可以由油漆批土?
  • 接著可先將家中冷水管路從源頭關閉,靜置幾小時看看,如不再滲漏水則可能是冷水管破裂,但若還持續滲漏即可確認不是冷水管問題。
  • (若依施工方法,樓下住戶即使不進入樓上住家,亦可完成修繕;其要求進入樓上住家,僅係為減少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之時間或費用者,即不能認為有進入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0號、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參照)。
  •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在升息及打炒房草案可能通過的雙重因素夾擊下,高雄新案房市近期只能用「急凍」來形容,業者坦言進入12月後交易掛蛋的個案比比皆是,每周能賣出3~5戶就算是「非常亮眼」的成績,這樣的景象將延續至過年後,2月等到一切塵埃底定後才有復甦的機會。

但依照朋柏進行外牆拉皮的專業經驗,我們發現當牆面出現滲水、裂痕、磁磚剝落等問題,經檢測後多半是混凝土已經老化(混凝土中性化),只改修表面不夠,需要進行全面補強。 如果建物所有人未注意維護其浴廁管線,造成房屋浴室牆壁埋設內水管漏水以及浴室本身因防水層損壞而造成樓下漏水,因浴室為房屋所有人專有部分,自應由該房屋所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若因其疏於維護,造成樓下房屋裝潢毀損,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大樓漏水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大樓漏水: 法律頻道/合夥創業的成與敗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非頂樓住戶的天花板漏水→非頂樓住戶天花板產生漏水狀況時,應先檢查是否為冷氣管線排水不良造成的問題;若確定不是,可能是樓上住戶地板漏水,就需要和樓上住戶做進一步的檢測溝通。 與給水管漏水不大相同,排水管漏水通常不是持續性,而是有人使用水後並排水才會滲漏。 但由於多數排水管是埋在地板,所以漏水時自家並不會發現,多半是由樓下住戶發現漏水,也就是說你家有漏水狀況可能是樓上,但為謹慎應請鄰居先停止用水來測試,或是可以將加入染料的有色水倒入馬桶、面盆或廚房等,若滲水帶有顏色即可確認。 而緊急處理方式同樣是先停止用水,後續再請水電師傅來抓漏換管。 水管漏水又可分為給水管或排水管漏水二種,若發現家中牆面或天花板有潮濕滲水狀況應先以乾布擦拭,若水氣持續滲出無法擦乾就要懷疑是否是給水管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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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內牆之滲水問題,與大樓外牆磁磚破損及裂縫間,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且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大樓漏水 依法管理委員會本不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負有修繕及維護之義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大樓漏水: 漏水處理第一步:找出漏水原因!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崔媽媽基金會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幾乎每週均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此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有關漏水之問題,作者預定區分「住戶篇」(共3篇,談-「專有部分」即一般住家私有部分之修繕責任、進入他人家中修繕之要件、修繕費用之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及「管委會篇」(1篇,談「共用部分」,如頂樓、公共排水管線等之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共4篇短文,以饗讀者。 如問題稍微複雜、或用字遣詞較生澀一些,尚請民眾見諒,盼多花一些時間仔細閱讀。 大樓漏水 次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明文規定。

律師除了解釋相關樓上漏水法律條文外,提供幾種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告訴大家樓上漏水樓下如何要求賠償。 不論是透天厝、公寓大樓或是中古屋,住久了多少都會遇到房屋漏水問題。 不過一樣問題兩樣情,透天厝居民的漏水問題簡單很多,儘快請抓漏師傅處理,當作是花錢消災即可;住在公寓大廈的民眾可就傷腦筋了,漏水多是管線問題,大樓水管錯綜複雜,雖然「看起來」是樓上漏水到樓下,也不能完全肯定是樓上住戶的問題,因此公寓樓上漏水、大樓樓上漏水責任如何歸屬,是常引發爭議的情況。 地下室結構體的各個樓層是分開進行混凝土澆置,無法像容器一樣是一體成形,「層接縫瑕疵」則常見於地下室牆滲水,即在牆體底部會形成二次施工接縫,可能因龜裂、蜂巢、施工縫產生滲水問題,甚至出現壁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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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須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原來是冷氣管線惹得禍,正常來說管線應該要接到排水孔裡面,但樓上的住戶直接把冷氣排水管攤在陽台上,任由它流,長時間下來,這些水滲透到地面慢慢延伸滲透到主臥房的天花板,導致漏水,幸運的是,樓上住戶把冷氣排水管線連接到排水孔後,漏水範圍沒再擴大就沒有維修問題,但其實類似情況在生活中時常上演。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漏水發生在共同壁、樓地板或內部的管線:例如管線漏水,而漏水的管線是在共同壁或樓地板,則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住戶共同負擔。 大樓漏水 但如果是可歸責於其中一位住戶所導致,例如某一住戶於裝潢時不慎弄破水管時,則由該住戶負擔修繕之責任。

大樓漏水: 房屋漏水法律戰:律師教你自保六步驟

(一)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因此,「專有部分(4樓住家)」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5號、92年度簡上字第590號、9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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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人上開證言,足認被上訴人雇工修繕,其主要之修繕內容為外牆碎裂部分敲除,灌注填縫劑,再回貼磁磚,並另以滲透劑進行防水,而非上訴人所抗辯之窗戶防水。 至於訴外人臻邸國際有限公司為系爭房屋窗戶四周所施作之防水措施,僅係附帶施作且未計價。 漏水發生在共用部分:例如外牆、共用管線破裂、頂樓平台滲水,則由管委會負擔。

大樓漏水: 我們自己從樓下修復嗎?

住大樓最怕樓上漏水,滲透到牆面造成油漆突起或掉落,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依照大廈管理條例,如果是公共管線問題,由大樓公基金出錢,個別住戶管線問題,則是樓上、樓下依狀況分擔費用,可是如果漏水原因是樓上進行裝修不慎,那樓上屋主就該負責,只是一般人的認知,誰家漏水就該由誰維修,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分攤費用。 ……而公寓大廈之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其外觀所必要的構造,性質上應亦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而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應認屬共用部分。 至上訴人雖提出內政部85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應屬專有部分,然上開函釋與本院前揭認定不符,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投資人依本網站資訊交易發生損失需自行負責,請謹慎評估風險。 如:「另行租屋所生之租金支出」、「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搬家費用」、「因漏水而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如本案例事實五樓區權人A君因漏水而無法續將房屋出租予小正之租金損失)等。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若是上述狀況,解除契約若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林奕華委員表示,外界批評修法進度緩慢,實在是太多利益團體牽扯其中。 行政部門必須負擔主要責任,從原先的雙禁版本到現在一開一禁版,行政院拖了整整4個立院會期,等同消耗立委任期的一半時間。 然而菸防法中的諸多細節,包括加熱菸納管原則及載具是否納入、禁菸年齡、警示語比例與位置等等,衛福部到現在還無法清楚說明。

大樓漏水: 施工品質以及防水材料等級是關鍵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 為釐清漏水責任歸屬,須由專業人士鑑定後做成鑑定報告評斷,該漏水原因為何,鑑定費用須先由原告負擔,經法院判決後,可依勝敗比例分擔。 故,遇到房屋漏水問題,需先請專業鑑定機關釐清漏水原因,並統整因漏水所生之相關損害及欲請求之金額,以利後續房屋漏水訴訟。

畢竟這是有關權益的問題,如果真是因樓上住戶水管或地板破裂所導致的漏水,那就需要蒐集好一切證據後,再拿著證據到樓上去協商,也可以順便找水電師傅一起去鄰居家中檢測看看(記得要先取的鄰居同意啊!擅闖是違法的喔!),以確保漏水點在何處後才能開始來解決問題。 漏水位置在管道間,屬於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出,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前言:不少人都曾遇過房屋漏水的經驗,不但影響生活品質,裝潢、家具、甚至電器設備還可能因此受損,究竟該怎麼辦? 雖然不是人人都能專業抓漏,但一時找不到水電師傅時還是要學點救急方法,跟著我們循序漸進地來解決漏水問題。 何曜男表示,民眾可先向管委會申訴,請管委會出面勸說,若鄰居仍拒絕其要求、或沒有管委會組織,則可以請鄰里長出面勸說,再不行則可至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最終手段則是經由訴訟程序,促使對方出面解決。 現代人大多居住在公寓大樓中,經常會遇到房屋漏水的問題。

很可惜的,這只是理想的解決步驟,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像是樓上漏水找不到人、樓上住戶不想處理等等,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 檢測方法:排水管的滲漏不是持續性的,只有在樓上使用馬桶、面盆或浴缸時才會滲水,而且通常滲水位置會在馬桶、面盆或排水孔的下方。 房屋對外窗戶、冷氣口或排氣口,常因雨水沿開口端滲入內牆,進而造成漏水或壁癌,需由外牆加強防水為宜。 而一般型冷氣口非密閉性窗口,無法杜絕大風雨期間造成的漏水,多以改裝為分離式冷氣之方式處理。

而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若新購買之房屋發生漏水現象,於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問題,且於發現之6個月內告知前屋主,前屋主於買賣時亦無明確告知,會涉及民法瑕疵擔保問題,可依損害程度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民眾會有疑問:只要照著流程解決,就能夠順利解決問題了嗎?

  • 再來房屋部分防水大多著重在室內地坪、衛浴、窗框、陽台4區域,針對窗框防水,康永昕表示,主要會採取針對下緣內外兩側八角貼網補強以及採單液PU補強、塗上彈性複合防水材等方式施作。
  •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曾經看過一位網友分享,他的廚房牆角下方出水光測漏就花了1個月,結果是10樓因為裝修把排水管用破裂,用浴缸時水才會從管道間順水管滲漏到2樓如果水量沒有很多根本不會滴下來,如果不是樓上的每一個住戶很熱心的配合,10樓漏2樓怎麼測也測不出來是那裡漏水。
  •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 又因須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然被告屢經原告催告修繕,仍置之不理。
  • 公寓大廈有規定,樓上的住戶有義務讓鄰居進門檢修,如果不配合,可以連續開罰台幣3,000~15,000罰鍰。
  •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當地下室外牆與土壤接觸,也接觸到土壤內的水源,地下水就會由牆體底部接縫滲漏入地下室,甚至冒水漫佈至停車位,造成生活使用不便。 發哥建議,可於地下外牆底施工時施作止水帶於牆體內,阻斷因分段施工所造成之滲漏疑慮,就可以達成阻絕地下水滲入的效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經報備核准且使用最新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外牆之相關維護、修繕責任則依規約約定。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如果漏水問題是由樓上住戶所產生,這時漏水問題就要由樓上住戶來處理。

大樓漏水: 房屋漏水鑑定費用:

如陳太太經努力協商後均未能順利取得全體1-5樓所有人就修繕頂樓之同意及修繕共識,為免漏水問題所致損害持續擴大,可先行修繕,以維居住衛生安全之權益。 為便保留證據,亦應以「存證信函」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頂樓漏水之問題及修繕之必要,作為日後求償時之證據,並予敘明。 浴廁管線牆污水痕→通常發生在屋齡較高的房屋,由於給水管的管線過於老舊造成漏水,逐日累積便在牆面留下肉眼可見的污水痕。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這兩個體系裡的許多抓漏單位都有提供初勘服務,雖然初堪結果不等於民事訴訟程序的鑑定結果,但由於這兩個體系目前和法院的合作關係,我覺得先找他們初勘無論在談判上甚或是未來進入訴訟都較有幫助。 若承租戶還是不願意,恐怕還是得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是看屋主可否以此要求終止租約,並求償,若真的很煩惱還是得考慮找律師諮詢。 一般透天厝或是公寓頂樓會有幾種防水隔熱材質(PU彈性防水隔熱塗料或彈性隔熱水泥),如果有這些舊有的防水層。 注意:你有權利告知樓上必須修復,但你卻不可以規定樓上如何修復,由誰修復,作法與材料。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