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詳細懶人包

調查完畢後,便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小榮應向法院陳明欲執行的債務人財產有哪些,有哪些希望法院調查,以及陳明小華任職的公司在哪,以便法院發扣薪命令給該公司。 強制執行法 答: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 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答: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為防止脫產,法院不會於扣押前先通知債務人,但是核發扣押命令後,均會通知債務人,以方便債務人認為執行不當時提出救濟。

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扣薪是怎麼計算的?

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沒辦法全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候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使自己的債權時效中斷。 如果有一筆債務,沒有按照與債權人(例如銀行或是其他債主)約定的時間或金額償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沒有表示異議。 答: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 答:假扣押案件,須待債權人取得終局的執行名義,並向法院聲請執行已扣得之款項時,法院才會核發於換價命令(如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予第三人,於此之前,第三人仍應依執行命令扣押該筆案款。

  •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 強制執行法一科,無論何種題型均不脫離法條本身規定之範圍,因此法條之背誦應為第一要務,只要能寫出正確條文,則10 到 15 的基本分數應該就已手擒來,強制執行法概要背法條的投資報酬率相對極高。
  • 如法院核發之換價命令為移轉命令,則須另訴向第三人請求。
  • 強制執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還錢、返還房屋、建築物拆除)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以政府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
  • 2018年5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明確規定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要留給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讓低薪族不會因為被強制扣款而造成生活上的壓力,至少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

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將超過額交付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在行政院會拍板加發一年弱勢生活補助,凡是今年經列冊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民眾,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75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500元,為期一年。 據規劃,今年首月補助在春節前就會入帳,將有60萬戶受惠。

強制執行法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而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適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是什麼?怎麼聲請?5分鐘懂討債流程與費用! – 金貝殼

惟得標者應於投標後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對及辦理後續程序。 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實務上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不一定,例如:聲請支付命令與打民事訴訟,兩者所花費的時間就不同,但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作業時間就大同小異,前後大約都要花15天左右,法院就才會著手執行。 而「聲請強制執行這項舉動」也包含在時效內;但如果有打官司,當判決確定後,這筆債務的時效就可以重新計算(註一)。 (例如: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15年內對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之後法院就不會受理。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在債權憑證的時效到期前,債權人再次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一樣再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來獲得清償;若是債務人的財產還是不足以清償或是根本沒財產,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時效也會重新起算。 強制執行法 法院 強制執行 是債權人拿回金錢的一種方式,而債務人如果被法院強制扣薪,新的法律也為債務人保留了最低生活費用,保障債務人的生活。 答: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答: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

  •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 答: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 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
  • 惟為防萬一,請留存文書正本及傳真紀錄,以備日後查核。

答: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答: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

強制執行法: 債權憑證是什麼?時效多久過期?換發/查詢/申請流程總整理!

大家聽過的「查封」、「拍賣」都是強制執行的手段,當債務人在政府強制力介入後仍還不出錢,他的動產、不動產就會被拿去賣掉,最後再把賣掉的錢還給債權人。 法院查封後,除貴重物品須先鑑價外,執行法院即定期拍賣,如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執行人員將價金交債權人或攜回法院分配;如未拍定或債權人不願承受,則再行拍賣或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從文義解釋來看,立法者在文字上並沒有限制所謂的「不公平」是單指對「債權人」、或對「債務人」不公平。 如果法院認為適用修正後第122條的結果,使得強制執行的金額高於原本多數實務見解認定的薪資所得1/3的範圍的話,應該也可以容許法院直接依照第122條第5項規定進行調整,而不需要再增修正第115條之1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強制執行法 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強制執行法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