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重點8大優勢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本書秉持著一本書主義,藉由整理學說、實務上主流的見解,並且依循一定的脈絡及體系,為讀者呈現完整的制度說明,並且為因應考試,就各種類型的考題提示重點及作答方向。

除此之外,強制執行的原理原則也是答題的下筆方式之一,只要掌握實務見解的方向搭配強制執行原理原則的則的論述,即可輕鬆完整地作答。 本書收集的考古題範圍廣泛,且橫跨多年,而強制執行難免涉及其他法律,近年來法令變更頻繁,在解題修正內容或有未臻之處,感謝讀者之反饋及編輯小組之協助,盼本書能為考生略盡棉薄之力。 第一部分重點整理除將理論學說加以提點外,各章節書末尚有整理新進或重要實務見解,精簡濃縮內容,讓讀者把有限的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快速判斷具有命題實益之爭點。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強制執行法重點 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本網站資料並不構成投資意見或建議,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您應考慮自己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理解相關產品的性質和風險。 充分揭露原則應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營業成果有重大影響者,列於財報上。 一致性原則採用的會計原則、方法或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等重要考點分析如下,希望有助同學掌握考試重點。 如果查詢結果小華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已經不在那間公司,更查不到新的任職公司,小榮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等到日後發現小華名下有財產實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 另外,債權憑證需要注意它的時效,要在到期前換發,否則超過時效可能就會不能再換發了。 不過要注意的是,法律上規定這些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項目,如果已經轉換為財產時(例如發明或著作已販賣成現金),因為已經脫離「不能作為標的」的範圍,就會變成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物。

  • 因筆者之學識不足,不周之處在所難免,經各界賢達先進,惠予斧正,俾有所精進,實為萬幸。
  • 是可以的,為避免應考人及考選部多次作業,所以考選部特別有再加開一個類組,是讓考三等司法官及律師一起進行的,按照司法官錄取標準及律師通過之標準計算,若通過後就是考取司法官及律師執照。
  • 職是之故,如何確保執行程序上之合法性及實體上之正當性,乃強制執行法上所面臨之重要課題。
  • 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
  • 又保成最新出版的各科「爭點隨身書」及「全彩心智圖表」系列更能幫助考生於最短的時間內有效且精準掌握考試重點及答題脈絡,一出版即深獲好評,同學可參酌使用,學習效果將可大大提升。
  •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遭被執行人質疑沒有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相較於其他法律考科,有較細微的程序規定,而選擇題型的題目多半以純法條題為出題方向,因此在強制執行法中,只要看到同一條文中有多個項次,例如第四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就有很高的可能會成為選擇題型的考題。 而申論題型也有很高的機率出現法條題,尤其是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的章節,以及執行中如何救濟等等,此類考題通常只要熟讀法條,即可輕鬆取得分數。 因此,在準備強制執行法的第一步即是要熟記法條,並且搭配相關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同時記誦,方能掌握執行程序的法條運用及答題關鍵。 時常有客戶詢問,官司打贏了、取得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確定證明,對方還是耍賴,不願意負責怎麼辦? 這時只能依靠公權力介入,聲請強執執行,強制對方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關鍵選擇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法重點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船舶之查封時,得就該項擔保續行執行。 如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準備技巧-司法/郵局/公職考試/國營事業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 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 自108年開始,執達員及執行員考試科目由全申論題題型,改為部分科目為選擇題型或混合題型,提高準備效能,想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夢想絕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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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重點: 相關筆記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 答題重點 ,找出正確應適用之條文部份,可能會有些難度,應多練習作考古題 …
  •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 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同時為避免債務人勝訴後,遭查封的房屋已被拍賣(無法取回)的結果,債務人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大家聽過的「查封」、「拍賣」都是強制執行的手段,當債務人在政府強制力介入後仍還不出錢,他的動產、不動產就會被拿去賣掉,最後再把賣掉的錢還給債權人。 除了確定判決之外,和解書、調解書、本票裁定、公證書或是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法院裁定」等等,也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甲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 100 萬元,法院判決乙應返還甲 100 萬元確定後,如果乙拒絕還錢,甲可以拿確定判決請求執行法院對乙的財產進行扣押或拍賣,使甲依該確定判決可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的權利獲得實現。 強制執行法是是一連串實現私權的程序之總合,主要內容在於規範如何滿足債權人的權利,亦當有賴從事執行工作的司法人員投注心力以維品質。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重點

《草案》首次明確要求被執行人需要親自到現場,而在《財產調查規定》中則並無此要求。 雖然被執行人的財產現狀客觀上不會因其是否到現場而有所改變,但在實踐中,當事人親臨法院直觀感受公權力的威懾力,可以減少其隱匿財產的可能性,並促使其積極償還債務。 特別是,有些執行難的情形不是因為當事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是其因種種原因拒不配合,之後可觀察是否因為這種親自報告的機制而可以提高執行成功機率。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案例二的情形,小華任職的前公司應該在收到了法院的執行命令時盡快向法院聲明異議,陳明小華已於何時離職,所以並無對小華的薪資債務,請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重點 如果法院駁回公司的異議,公司也可以另外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法院撤銷該命令。 本次之修法幾乎是全面增修重要性即高,新制度需要適用之處在於真實切結制度及拘提、管收程序。 由於拘提、管收係屬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實務上行政執行之拘提、管收究應如何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其準用之條文及範圍如何,迭有爭議。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債務人被不同的債權人起訴並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些獨立的案件中,每個債權人需各自分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現狀,法院也需多次分開處理信息。 而依據前述條款,針對同一個債務人,任一申請執行人都可以申請使用被執行人曾經報告過的財產信息,從而有助於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 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 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 2017年7月12日 – 司法特考「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落點分析】最後衝刺階段,如果你 …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是最後手段,因此必需要有「執行名義」,而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 當債務人不還錢時,身為債權人的你就可以透過法律,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迫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過程便是強制執行。 《草案》第五十二條以法律的形式對律師調查令制度進行了規定,其指明人民法院通過網路信息平臺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產信息,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調解文書、法院裁定、判決及支付命令等)之後,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款,債權人可以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償還債款。 然而,並不是任何人想要聲請就可以任意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聲請前,必須要先向法院證明自己確實有這個權利存在,而債務人的確應該履行義務,並經法院一定的程序認證後,再持該法院的認證(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詳如下第三點),向法院的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018年9月,民事強制執行法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專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為牽頭起草單位。

強制執行法重點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是可以的,為避免應考人及考選部多次作業,所以考選部特別有再加開一個類組,是讓考三等司法官及律師一起進行的,按照司法官錄取標準及律師通過之標準計算,若通過後就是考取司法官及律師執照。 強制執行法重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強制執行法重點: 相關活動

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依前條第一項但書准許航行之船舶,在未返回指定之處所停泊者,不得拍賣。 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筆者近兩年似無太多長進,僅係徒增歲數而已,然法學浩瀚,難以一窺全貌,本書或有缺漏之處,如有任何批評指教,歡迎隨時提點、告知,筆者銘感在心。 最後,筆者心中期許,希望本書不會讓使用者或閱讀者失望,祝福各位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同前所述,前開兩者都是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前才可以為之。

強制執行法重點: 言詞辯論:「強制工作」真的有預防再犯的效果嗎?還是變相坐牢?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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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