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遺產10大分析2024!(持續更新)

本報亦發現,地政總署近十年批出逾四千宗批准撤銷轉讓限制,被質疑是縱容原居民牟利。 因鄉議局的政治壓力,自1980年代起政府逐漸鬆綁政策,留下空間予鄉議局「演繹」歷史。 為面對九七危機,鄉紳在基本法起草時展開「論述戰」,始將丁屋由「合理權益」改寫為「傳統權益」(註5),勉強將戰後才逐漸成形的特惠建屋政策,與清朝時的「習俗」拉上歷史淵源,丁屋政策體現「自由建屋習俗」之說才開始流行,令問題變得更為棘手。 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將能以司法程序釐清關於丁屋政策的事實基礎,纏擾香港近半世紀的丁屋問題,或有望得到解決。 這是政府將丁屋政策定性為「過渡性政策」(interim policy)的背景。 縱使檔案沒有進一步揭示丁屋政策將在什麼時候以什麼形式被取代(事實上難以預想十數年後的政策走向),但大致的原則是,當新界有了整體規劃時,丁屋政策也該壽終正寢。

丁屋遺產

不過升值後轉按套現都有限制,例如估價即使大升,但仍不可以超過按揭貸款額上限。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丁屋遺產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丁屋遺產: 業主放盤

但為減免新界原居民的抗拒情緒,擴展差餉徵收地區的進度非常緩慢,到了1988年,政府才在新界所有地區徵收十足份額的差餉。 此外,政府又設「遷移墳墓、金塔和神龕的特惠津貼」和「躉符(一種宗教儀式,用來降低工程對風水的影響)費用的特惠津貼」,同樣是為原居鄉村及原居民而設(前者亦適用於漁民)。 無可否認,任何人因工程而受影響,均應得到補償,政府願意設立各式各樣的特惠津貼,當然合乎情理,但問題是,為何要加入「原居民身分」這道申請門檻? 若說這些工程通常對原居民影響最大,也毋須特意訂明津貼只適用於原居民,故說到底還是一項傾斜政策。

丁屋遺產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雖然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曾表示,這些土地不等同可供建丁屋的土地面積,但他承認,「鄉村式發展」的「規劃意向」是用作興建丁屋。 本土研究社根據2012年政府唯一一次公佈空置官地的數據製作了一幅圖,顯示全港有近1201公頃預留做「鄉村式發展」的政府空置土地,扣除當中路面與斜坡面積,仍然有達932公頃,面積已相等於900多個標準足球場般大! 其中以元朗面積最大,有228.4公頃,其次為西貢及北區。

丁屋遺產: 申請權、建屋權  不可混為一談

小型屋宇(丁屋)政策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興建小型屋宇的地方,是受制於香港總體土地規劃的規範。 1970年代新界尚有不少未規劃及未開發的土地,有較大空間在適當的地方批准興建小型屋宇。 現在新界有不少號稱「新村」的聚居地,就是非原居民在這個時代興建。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明報專訊】一名男讀者來電詢問,稱夫婦二人購入一個單位,由於他收入較多,為了供樓扣稅時節省更多,所以將他的業權定為佔98%,而妻子佔2%。 當時有律師行職員稱,將來他身故後,業權會自動整合歸於妻子名下。 後考取政務主任,歷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政制事務局局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等要職,服務港府逾40年。

丁屋遺產: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你首先要摷吓屋企同埋其他有可能嘅地方,四圍問吓親戚或者死者嘅律師等等,睇吓佢有冇留低平安紙,亦即係遺囑。 丁屋遺產 如果有,就要睇吓死者喺份遺囑入面委託咗邊個做佢遺產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責任去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辦理遺產承辦手續,喺攞到「遺產承辦書」之後,再根據遺囑內容分派死者遺産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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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 如果張三先生在生前沒有把物業轉給他們,而是訂立遺囑,把物業轉給子女,在張三先生離世後,他的子女按照遺囑申請遺產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後,可以把物業轉到他們的名下,他們分毫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
  • 張志宇律師行明白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其在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及/或轉移個人資料方面的責任。
  •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如 未 能 取 得 有 關 單 據 , 買 家 應 向 管 理 公 司 和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查 核 。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因 此 , 與 私 人 物 業 一 樣 , 土 地 丁屋遺產 註 冊 處 也 為 這 類 公 共 屋 邨 提 供 土 地 登 記 冊 。

丁屋遺產: 律師團隊 :

而申請轉按,希望套現最多的現金或以新按揭甩按揭保險,便需要找一間高估價的銀行。 28Mortgage的按揭專員可以幫你獲取銀行的即時估價。 轉按是將按揭轉去另外一家銀行,有別於首置按揭,申請者本身在某間銀行已經申請了按揭,因各種理由,例如想賺銀行和轉介回贈,想再轉按來套現現金,節省利息和供款支出,或者想退回按揭保險費等。 而每次過銀行罰息期把本身按揭轉去另外一間銀行,這種方法可以直接減少按揭總額和供款,節省更多相關物業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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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人的權益互相重疊,故每位聯權共有人都可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其特點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即當有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其物業內的權益,便自動轉移到世的共有人上,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因此聯權共便被人稱為長命契。

丁屋遺產: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丁屋遺產 【香港樓市】置業是不少人的目標,作為人生大事之一,不少夫婦或家人會選擇以聯名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形式可分為分權共有及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兩種,當中各有各好處。 該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

  •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 而「遺產承辦書」係一個統稱,如果死者有留低遺囑,法院發出嘅就叫「授予遺囑認證書」,如果冇遺囑,就叫「授予遺產管理書」。
  •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 列 表 載 有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文 件 的 撮 要 資 料 , 例 如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 地 段 編 號 、 地 址 及 文 書 性 質 等 。
  • 根據城規會的會議紀錄,每個祖堂出售土地的做法不同,有些祖堂地需要全體村民同意才可以放售,有部分祖堂地可由司理人代表祖堂出售土地。
  •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托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採用上述原則,在Wah 丁屋遺產 Hing一案中, 法院裁斷,該協議、該契據及該授權書是為了讓華興購買該等原居民的丁權而訂立或設立的,及 法院裁定,這構成違法合約,不可強制執行。 然而, 法院裁斷,該等原居民從未就該土地支付代價,亦沒有就該土地上所建的丁屋支付任何建築費,及 法院裁定,根據隱含的歸復信託,華興在該等原居民擁有的該土地中一直享有實益權益;該等原居民事實上是華興的受託人。 因此,法院命令: 宣告該契據無效及不可強制執行,並須取消該契據的註冊,及 向另一發展商簽署的授權書無效,原居民未經華興同意,不得簽署授權書予其他人。

丁屋遺產: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有趣的是,醞釀丁屋政策背後的脈絡,與以上的「劇本」大相逕庭。 官方文件記載,丁屋政策純粹是一過渡性政策,並非一個權益(entitlement)概念。

丁屋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

大明在一次出差的行程中,不幸墜機去見上帝了,留下新婚一年的妻子曉鈴及剛滿月的小寶。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丁屋遺產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因應疫情的最新情況,1823現時集中處理與疫情有關的來電,其他來電及經文字渠道遞交的個案的輪候/處理時間可能會較長。 釋放新界祖堂地及興建丁廈,成為近月討論開拓土地供應的方案。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