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裁小組2024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她代表保險公司及投保人處理有關保單條款的糾紛,並就相關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關律師從事民事訴訟/爭議解決及房地產事務,當中包括公司/股東糾紛、公司清盤/破產、合同/債務爭議、國際仲裁、一般及重大香港房地產交易相關的法律事務。 承律師於2011年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後,一直專注處理私人客戶相關的事務。 在近10年的執業生涯中,承律師在家事法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擅長處理各類家事爭議包括離婚、婚前/婚後協議、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及第三方權益。 承律師亦協助客戶起草遺囑,申請遺產承辦,代理個人破產,公司清盤及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 她曾任職於香港的國際律師事務所,擁有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並分別擔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的法律顧問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高級法律顧問。
  • 在初步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將裁定是否有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
  • 如根據第20條委任的調查員要求某人(提供者)作出指明作為,則該調查員須確保,提供者已事先獲告知或提示第款對以下事宜可獲接受為證據施加的限制 ——該調查員的要求;及提供者所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對象事宜)。
  •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根據第款就同一事宜作出披露,則附表3第13條不適用於該事宜。
  • 陳友春律師先後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學院,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
  • 在諮詢上訴程序各方後,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而作出命令,指示聆訊或其任何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5.免職行政長官如認為,將某監管局成員免職,對監管局有效地執行其職能是可取的,則可將該成員免職。 上訴審裁小組 如某監管局成員根據本條遭免職,行政長官須向該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將免職一事通知該成員。 6.署理主席如主席於任何期間暫時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執行主席的職能,則主席可指定副主席在該期間內署任主席。 第3部職員7.僱用職員等的權力監管局可 ——委任其認為合適的人,擔任該局的行政總裁、其他人員或僱員;及以服務合約,聘用該局認為執行其職能所需的人。 監管局可釐定 ——其職員的薪酬及其他僱用條件;及按服務合約聘用的人的薪酬及其他聘用條件。 監管局可設立和維持供款或不需供款的計劃,以向其僱員或前度僱員及向他們的受養人支付退休福利、酬金或其他津貼。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9條 申請牌照

監管局 ——以其法團名稱,永久延續;須為其本身製備法團印章;及可以以其法團名稱起訴和被起訴。 附表3(載有在組成、行政及財務方面的條文)就監管局具有效力。 根據第25或26或條撤銷牌照或暫時吊銷牌照,不具有以下效力 ——廢止或影響由持牌人訂立的協議、交易或安排,不論該協議、交易或安排是在撤銷或暫時吊銷之前或之後訂立的;或影響根據該協議、交易或安排產生的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

在本條中 ——指明作為指根據第21條提供資料或文件、回答問題、回應書面問題或提供關於文件的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任何人不得僅以作出指明作為可能會導致自己入罪為理由,而獲免作出該作為。 如根據第20條委任的調查員要求某人(提供者)作出指明作為,則該調查員須確保,提供者已事先獲告知或提示第款對以下事宜可獲接受為證據施加的限制 ——該調查員的要求;及提供者所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對象事宜)。 如符合第款指明的條件,則調查員的有關要求及對象事宜,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提供者的證據,但如提供者就對象事宜而被控犯任何以下罪行,則就該項罪行而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屬例外 ——第22條所訂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的罪行。 有關條件是 ——對象事宜可能會導致提供者入罪;及提供者在提供對象事宜前,聲稱有段所述情況。 在本條中 ——高級人員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7部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在不抵觸本條其他條文和根據第39條訂立的規例下,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進行聆訊。 在聆訊中,針對持牌人的案情,須由以下人士提出 ——投訴人或其法律代表;行政總裁,或監管局就該聆訊而指派的該局任何其他僱員;或監管局聘用的律師或大律師。 在諮詢持牌人及投訴人(如有的話)後,監管局可應聆訊任何一方的申請而作出命令,指示聆訊或其任何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監管局如根據第款作出命令,亦可藉命令,禁止或限制所有或任何出席聆訊的人,發布或披露 ——在該聆訊中提出的任何證據;或在該聆訊中提供或獲接受為證據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所載的任何事宜。 為施行第款,監管局須考慮持牌人及投訴人(如有的話)的意見或私人利益,包括關於就享有特權而作的聲稱。

就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提出上訴,須有上訴法庭或審裁處的上訴許可(《審裁處規則》第44條指明的非正審決定、裁定或命令除外;針對其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許可申請須在自該決定、裁定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的14日內,先行向審裁處提出,但如上訴法庭根據《高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A條規則,容許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屬例外。 申請人提出,涉案屋宇於1950年興建,追溯政府於1953年的檔案,該屋宇可按已獲批准的圖則建築,而再翻查該屋宇1968年興建機房的圖則,則顯示當時已有該僭建物。 按當年法例,微少修改的工程毋須入紙向政府申請,而由於1953年至1968年之間並無相關文件,可假設該建築物已獲批准。 有鄭大班之稱的名嘴鄭經翰,他與妻子公司名義持有於山頂種植道的豪宅,被指有僭建建築物,遭頒清拆令。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庭指無證據顥厔屋宇署曾毀圖則

在完成第18條所指的調查時,監管局如信納,有證據傾向證明第18或條就持牌人所述的事宜,可決定對該事宜進行聆訊。 有關事宜須 ——由監管局聆訊;或(如監管局有此指示)由紀律委員會聆訊。 監管局在決定進行聆訊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有關持牌人。 在以下情況下,監管局可對持牌人的任何行為,進行調查 ——監管局有合理因由懷疑 ——該人犯了違紀行為;或該人不再符合持有該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或監管局收到針對該人的投訴,指稱有或段所述的事宜。 監管局如信納,根據第款收到的投訴,是基於錯誤理解的,或缺乏實質內容,則該局無須為處理該投訴而進行調查。 監管局如決定不為處理某投訴而進行調查,在作出該決定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向投訴人發出書面通知 ——將該決定通知投訴人;及說明作出該決定的理由。

至於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或續領牌照的人士可以經郵遞(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向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辦事處提交申請。 當各方均完成其陳述及提問後,上訴審裁小組會請上訴人、房委會代表及旁聽人士離場。 万律師接受了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法律教育並分別獲取了職業資格。 万律師擁有英國曼徹斯特都會大學法律學士學位(一級榮譽學位)及獲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 在万律師正式成為香港執業律師前,她已通過中國內地司法考試並獲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的撤回

在某些情況下,業主會聲稱他們有合理期望,認為屋宇署不應對他們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政府過往曾經給予特赦所產生的合理期望,如其他政府部門曾發出信件,表示某些僭建物可予以保留。 就此,建築事務監督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以審慎的態 度採取執法行動。

  • 附表3[第2、42、48、49及66條]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第1部釋義1.釋義在本附表中 ——普通成員指根據本附表第2條委任的監管局普通成員。
  • 審裁處以一名主任法官及一名副主任法官為首,他們均為原訟法庭(下稱“原訟庭”)法官。
  • 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
  • 關律師先後就讀於香港大學法學院、英國倫敦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並榮獲香港法學學士、倫敦經濟及社會學院法學碩士及香港法學碩士(中國法律)以及香港法律深造文憑。
  • 許可申請須在自該決定、裁定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的14日內,先行向審裁處提出,但如上訴法庭根據《高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A條規則,容許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屬例外。

上訴審裁小組如裁定並無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須駁回上訴,否則須進行全面聆訊。 香港印鈔的大股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55%控股權),其他股東包括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15%控股权)及香港三家發鈔銀行──中國銀行(香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及渣打銀行(各佔10%股權)。 香港印鈔的前身是英國德拉魯集團於1984年在香港大埔設立的印鈔廠房。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43條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

即使屬以下情況,第款仍適用 ——有人根據第款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更改或暫停執行有關命令;持牌人根據第34條,針對有關命令提交上訴通知書;提交上訴通知書的時限,仍未屆滿;或關於該命令的公告,仍未在憲報刊登。 除第款另有規定外,監管局可自行藉命令撤銷、更改或暫停執行根據第或款作出的命令,或應申請而如此行事。 監管局在根據第款作出命令前,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本身信納該命令不會不公平地損害任何人。 第及款所述的罰款、費用及開支,可作為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監管局須備存 ——物業管理公司登記冊;物業管理人(第1級)登記冊;及物業管理人(第2級)登記冊。

上訴審裁小組

生產力局亦致力為中小企和初創企業提供即時和適切的支援,並提供各類未來技能發展課程,讓企業掌握最新數碼及創科教育技術,以加強企業技能及提升市場競爭力。 發言人今日(六月九日)回應一份中文報章的報道,建議房屋署與上訴委員會加強溝通,因為在2005年,上訴委員會處理因欠租而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個案中,有74%的個案已予取消或修訂。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委員會(房屋)是獨立的法定組織,公屋租戶若被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上訴時便由該會成員所組成的審裁小組負責聆訊。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59A條成立,負責審視由被強制羈留在精神病院或強制接受監護的病人所提出的申請,以及決定該等病人是否可根據該條例而獲釋。

上訴審裁小組: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秘書處明日重啟

法官指,申請人不能因為該建築物存在逾44年,就假設合法。 申請人鄭經翰夫婦出任董事的公司Blendoran Limited,答辯人屋宇署。 屋宇署於2012年向該屋業主頒布清拆令,鄭要求法庭推翻有關命令兼發還重新考慮。

上訴審裁小組

如任何人本意是按照第款所指的轉授行事,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人須推定為按照該轉授的條款行事。 監管局須不時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公布持牌人名單(包括其姓名或名稱,以及牌照號碼)。 監管局可藉規例,將屬附表1所列的服務類別的服務,訂明為物業管理服務。 在規例中 ——監管局須參照附表1所列的服務類別,訂明服務;及監管局可在某類別下訂明多於一種服務。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上訴審裁小組: 法律責任及責任

鄭不滿屋宇署決定提上訴不果,去年到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圖推翻屋宇署命令,惟高院今午頒下判詞,裁定鄭敗訴兼輸訟費。 屋宇署總部地下的一般查詢處及該署的所有會議室不會開放予公眾(但不包括為舉行符合法例要求的重要會議,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會議),直至另行通知。 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 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 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 由另外四人組成的上訴審裁小組於去年十一月就事件聆訊三日後,終於前日下達判詞,裁定業主可保住露台。 其中一名業主甘蕊在聆訊期間,曾傳召老父甘長求作供,甘長求指其父甘流是該大廈的發展商和承建商經理,並引述甘流稱,大廈建成地基後始決定建露台,故最初呈交屋宇署的圖則沒有露台。

上訴審裁小組

凡本款所適用的人 ——在執行或其本意是執行本條例之下的職能時;或在行使或其本意是行使本條例之下的權力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作為,該人無須為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款適用於 上訴審裁小組 ——監管局的成員;監管局轄下委員會的成員;監管局的人員或僱員;及根據服務合約為監管局提供服務的人。 第款不影響監管局為上述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凡任何人在與第18條所指的調查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或根據第20條委任的調查員作出證供,該人所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等同於假使該調查是於原訟法庭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該人便會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機制

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條法例或任何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或者政府的任何行為、決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據公法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指出,假如屋宇署真的批准過有關圖則,但只是因為時間久遠導致文件遺失,才可以作出有關呈請。 但申請人的說法,只是缺乏文件,屋宇署又未有執法,因此應假設該建築物獲准。

上訴審裁小組: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第45條 監管局並非特區政府的受僱人或代理人

承租人可由專人或以郵件方式將上訴信送交上訴委員會(房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吳律師曾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士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舉辦有關僱傭、私隱和反歧視法的研討會。 李律師由1993年至今為香港執業律師,並在1995年獲英格蘭及威爾士律師資格(惟沒有在該地執業),在2000年成為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東亞分會)會員,及2020年註冊為國際公證人。 他畢業於香港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及法律深造文憑,和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陳律師於2015至2018年期間擔任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成員。

上訴審裁小組: 成員

2020年1月18日協助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入稟高院,要求警方披露催淚彈成份及可能釋放哪種化學物。 自6月的「反送中」運動起,有鑑於警方在過去半年裡無節制地製造「催淚彈放題」,不斷在鬧市及民居附近施放大量產地不明的催淚彈,市民非常憂慮健康受損。 但警方和政府一直拒絕交代催淚彈成分,故他興訟索取資料,以便提出司法覆核和申請禁制令,阻止警方使用過度有害或毒性超標的催淚彈,危害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登記處或綜合調解辦事處的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 任何其他人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可查閱送交存檔的原訴文件及審裁處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並取得其副本,但受機密處理命令限制者除外。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委員會 (房屋)

要求介入的申請,須藉將採用該附表中表格3的申請書送交存檔而提出。 審裁處如認為如此行事將會使審裁處能夠在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下,盡量不拘形式地迅速進行其法律程序;將會節省訟費,並且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上訴審裁小組 或在其他情況下有利於秉行公義,則審裁處可免除《高院規則》適用於某特定個案。 上訴審裁小組 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下稱“司法常務官”)可行使的權力,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行使的相同,而可執行的職責, 亦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執行的相同,但以該等權力及職責適用於審裁處的事務及法律程序的範圍為限。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