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8大優點2024!(小編推薦)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協助董事瞭 解公司現況,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保險業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保險業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

實地審查是保監局的監管措施之一,用於監察持牌保險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和監管規定。 保監局會對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或監管檢討,以評估其負責人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及其遵守程度。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所以透過保險代理人購買保險,可以令你加倍安心。 一來保險代理人受不同的制度監察及規管,大大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資格與商業操守。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需要法律援助?

【索償】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彌償的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對責任保單的被保險人所提的索償。 【保險金要求】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保單利益的行為。 就萬用壽險保單而言,保險公司須提供“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及“現時假設基礎”的利益價值。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6.1.2 保險業應依據本守則之相關規範,定期出具整體風險管理報告,並 提報董事會,以確實督導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6.2 風險資訊揭露 保險業除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規範揭露相關資訊外 ,亦應將經董事會通過之風險管理報告妥善保存。 董事會依規定提出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前,應審慎評估前項所列資格條件等 事項及候選人當選後擔任監察人之意願。 保險業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 險業之董事、經理人。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 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保險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 監察人於新任時或任期中宜參加產、壽險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舉辦涵 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保險、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務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永續發展等進修課程。 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公司可能之弊端,保險業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 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如為防止弊端擴大並應向相關 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保險業之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或會計主管、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 員及內部稽核部門主管,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

3.2.5 業務單位 1.為有效聯結風險管理單位與各業務單位間,風險管理資訊之傳遞 與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保險業應於各業務單位中指派風險管理 人員,俾有效協助各業務單位執行風險管理作業。 2.業務單位主管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職責如下: (1)負責所屬單位日常風險之管理與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對策 。 (2)應督導定期將相關風險管理資訊傳遞予風險管理單位。 3.業務單位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職責如下: (1)辨識風險,並陳報風險曝露狀況。 (2)衡量風險發生時所影響之程度(量化或質化),以及時且正確 之方式,進行風險資訊之傳遞。 (3)定期檢視各項風險及限額,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限額規定之有 效執行。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於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應注意更改最初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的不利之處(例如,可能會招致退保或提取保單款項的收費)。 因此,如保單持有人於申請一份全新的人壽保險保單時,同時決定取代或變更其早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則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應確保該保單持有人獲詳盡告知有關轉保或變更的後果,從而讓其作出知情的決定。 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外國代理人機構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董事會應充分掌握執行進度,並於下次會議進行報告,俾董事會之經營決 策得以落實。 保險業董事會之議事人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詳實記錄會議報告及各議案之 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 董事會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 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守則及指引

指引30就規定人壽保險保單的每宗申請進行財務需要分析訂立要求。 這是為了確保獲授權保險公司或持牌保險中介人向客戶就任何人壽保險保單作出建議前,可適當地評估客戶的需要和狀況。 保險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2.需加強控管開發期間或使用期間,資訊系統相關文件之保存與管 理。 7.4.2 系統備份、回復和緊急應變措施 保險業所建置之風險管理技術架構,應訂定適當之資料備份及回復 程序,以確保在可接受範圍內,面臨軟硬體或通訊設備故障時仍能 運作;事故之處理並應訂定完整之緊急應變措施。 主要範圍宜包括 :異地備援、災後復原、容錯、備份及因應對策。 7.4.3 資訊技術之開發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相關資訊系統,不論是自行開發或委外購買,皆 應在可管理之狀況下,注意其功能之實用性、可擴充性及可執行性 。 外購系統之選擇需考慮系統功能之完備性,與供應商或系統商之 專業能力及支援能力。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經紀 (Broker) 的好處與壞處

2.執行董事會風險管理決策,並定期檢視公司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 發展、建置及執行效能。 5.視環境改變調整風險類別、風險限額配置與承擔方式。 7.未指定風控長者應由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綜理公司整體的風險管 理。 3.2.3 風控長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1.風控長之任免經董事會通過。 2.其資格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且具有 一定位階外,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實際從事金融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或風險管理等工作十 年以上管理經驗。 (2)通過國內外風險管理學術機構或團體所舉辦之風險管理人員考 試及格取得證件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經驗。

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權請 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保險業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 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Bowtie (「保泰人壽」)是持牌人壽保險公司及香港首間虛擬保險公司,致力於填補健康的保障缺口。 Bowtie 透過創新科技及醫療專業,提供零中介、免佣金,更方便的網上平台,讓客戶隨時隨地獲得「自願醫保計劃」產品報價、核保及索償服務。 Bowtie在 2021 全年於直接銷售渠道中持續排行第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a. 保險中介人

董事會應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 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對保險業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保險業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 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 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 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保險業宜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妥善處理前二項事宜,留存紀錄備查,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為了進一步闡述新的規定,保監局公佈了兩項操守守則,即《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此外,保監局亦發布了各項與銷售相關的指引,例如《冷靜期指引》和《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 產品指引》,從而為從業人員提供具體指引。 (四) 保險代理在銷售壽險產品(包括儲蓄壽險)時,須遵從委員會的多項規定,包括進行客戶所需保險分析,遵守有關保單保險利益說明標準,符合《壽險轉保守則》及冷靜期規定等。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以職責來說,持牌保險經紀是代表投保人,他會在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一個較為符合投保人需要的產品。 而持牌保險代理則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士推銷保險產品。 根據法例,任何公司或從業員,均不可同時具有持牌保險經紀及持牌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 4.5.4 保險業組織內由上而下、由下而上,以及橫向之間應建立有效之溝 通管道。
  • 保監局就涉及其職能的事宜及施行《保險業條例》條文公布一系列指引,向業界提供實務指引,以利便業界遵守及符合相關規管要求。
  • 以職責來說,持牌保險經紀是代表投保人,他會在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一個較為符合投保人需要的產品。
  •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 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保險業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 6.報告及揭露 6.1 風險報告 6.1.1 保險業應編製相關之風險報告,並定期提報至適當之管理階層,其 審核過程與結果應予文件化並適當保存。

(4)監控風險曝露之狀況並進行超限報告,包括業務單位對超限採 取之措施。 (5)協助風險模型之開發,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之衡量、模型之使 用及假設之訂定在合理且一致之基礎下進行。 (6)確保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程序有效執行,以符合相關法規及公司 風險管理政策。 3.2.6 稽核單位 稽核單位應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查核公司各單位之風險管理執行 狀況。 保險業應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風險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及架構,將權責委派至相關單位。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人壽保險保單的冷靜期

4.2 風險衡量 4.2.1 保險業於辨識不同業務所含之風險因子後,應進行適當之風險衡量 。 4.2.3 風險衡量應按不同類型之風險訂定適當之量化方法或其他可行之質 化標準予以衡量,以作為風險管理之依據。 4.2.4 風險量化之衡量應採用統計分析或其他量化技術。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經紀(Broker)及代理(Agent)有何分別?

如果一名代理人的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而產生的,該權限便屬於表面權限,而非實際權限。 這法則跟不容反悔法則不一樣,前者是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給他的還要大的權限時應用,而後者是當據稱代理人完全沒被授權但卻被容許看似授權時應用。 某些財產保險的合約雙方在保單起保時均同意在整段合約有效期內,保單中訂明的某個金額將被視為某項目的價值。 常用於傾向不折舊的項目(例如珠寶和古董)及水險中。 例如,所有承保商應確保銷售資料所載內容切合時宜、正確無誤、用詞淺白及不會誤導公眾,並應公道且及時地處理所有索償及投訴。 銀行針對第二項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

他們的主要職責是銷售保險,為準投保人安排保險合約、就保險產品 / 合約提供資訊和意見,並按需要協助投保人辦理索償等等。 金管會期藉由風險管理機制之明確化,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於面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險業應確保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達到健全公司經營及保障保戶權益等目標。 獨立代理是自僱人士,他們代表保險公司並從每份有參與安排訂立的保單中賺取佣金。 香港的獨立代理不可同時代表超過四間保險公司,其中最多兩間為人壽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就認可機構(即:銀行)而言,這些機構亦獲發出牌照成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保監局透過規管合作及協調,根據《諒解備忘錄》將查察與調查權力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

但審計委 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 之資源等事項。 保險業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五分 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不宜同時擔任超過四家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 公開發行保險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但所兼任之公開發行公司為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視為同一家,不計入兼 任家數之計算。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