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4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更審案件之審理,應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本案爭點、證據內容、歷審判決結果及撤銷發回之原因,並注意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 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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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可於充分思考後再作成決定,無庸於認知負擔過重時仍勉強判斷,並提醒國民法官過程中如有需協助或暫時休息者,得隨時提出。 檢察官、辯護人得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並請求法院記明於筆錄;法院並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提出意見之期限。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台灣當代藝術家鄧明墩筆下李梅樹大師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得請求知悉其涉及解任情形之原因事實與理由,及閱覽與其解任相關之證據資料。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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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檢察官請求且認為適當者,得合併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之開審陳述程序,請檢察官一併說明其起訴要旨及開審陳述之內容。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為使審判長得以簡明易懂方式說明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審前說明事項之範例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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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明確其陳述之內容而認有必要者,得使用圖片、照片、模型、裝置或其他相關之資料詰問之。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一併聲請調查證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並以之輔助說明證物之內容。 法院於審判程序調查特定證據完畢後,始發現其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者,應依聲請裁定排除該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裁定之。 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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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於其職掌範圍內運用行政指導、宣導措施或其他適當方式,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中立、客觀,並維護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前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內容者,法院應注意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妥為決定之;於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 法院於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始發現前項各款情形者,得逕予除名,無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到庭。 前二項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名後,認為所餘人數不足預定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者,應先按通知序號通知尚未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仍有不足者,得補充抽選補足之。 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明年元旦上路 3.5萬人將收到通知書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時,除法律扶助法或其授權子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審酌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定期進行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程序,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關於上訴審之規定時,應本於本法第九十一條所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為之。 如以直接證據證明重要爭點存否,得簡要說明該直接證據之內容;如以間接證據推論或證明間接事實,進而推論重要爭點存否之情形,除該證據之內容外,尚應簡要說明推論過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我是誰?」作為弱勢證人的聲帶,「司法詢問員」的未竟之路

未於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且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者,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 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是否給予緩刑為本案重要爭點或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時,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緩刑之意義、要件與效果,再表決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主刑或執行刑之刑度。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法院擬定證據調查次序,宜注意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或調查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應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第一項後段情形,法院得命書記官將該等證據資料暫時保存於行政尾卷或造具暫管清冊暫時保管之;認有必要者,並得彌封之。 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難以到庭者,法院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協助證人申請預借旅費、協助安排適當住宿處所、協助證人向雇主請公假、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照料措施。 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開始陸續寄發

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法院審酌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再審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護律師名單送交地方法院參考;地方法院所在地之無地方律師公會,或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及時彙整名單送交地方法院者,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之。 審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 司法院為實現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得於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精神下,依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0月15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可透過本院(第八期)國民法官校園推廣活動報名專區申請。
  • 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定期進行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 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張內容後,再對本案做出判斷。
  • 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訴訟程序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同居人,或與之訂有婚約之人。

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移除,並更正複選名冊。 前項第二款中,屬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之事由者,並宜請備選國民法官填載於次年度結束前是否預料其情形仍繼續存在。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 前項情形,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指定二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其認為案情重大、繁雜,而有增加辯護人之必要者,得指定三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並不宜為共同被告指定同一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的「非國民化」,是檢視司法改革的契機?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協力合作,共同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維護其安全,於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之情形時,除相互聯繫協助外,並應即時通報院長。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僅由法院與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於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相類之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審理本案之法院認為保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或人身安全而有必要者,得無庸製作送達證書或辦理寄存送達。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

司法院今天指出,第1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對象包含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司法院說明,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即可擔任國民法官。 如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案件或案件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以及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司法院今天指出,第1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於1日寄發,對象包含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預計會有3萬5000多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國民法官制度明年元旦正式上路,預計全國約有12萬人明年有機會受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其中第一梯次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函已經寄發,對象包含居住在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預計會有3萬5千多人收到通知函。 地方政府應至遲於抽選備選國民法官之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公告進行抽選程序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審判心事誰人知:談國民法官心理照顧制度的建立

審判長於前項說明後,宜向國民法官說明罪責原則,並請國民法官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先行檢視行為責任之輕重,再討論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並注意刑罰與罪責相當之重要性。 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於重要爭點迅速達成一致意見時,審判長得自行或請法官提出不同角度之觀點,以刺激多元思考。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重要爭點意見分歧之情形,審判長得鼓勵儘量討論及思辨不同觀點及其理由,以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得以了解意見不同之原因並審視自我決定。 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而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 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所提其他調查方法有助於實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目的者,如無不適當之情形,亦得採取之,不受前五項規定之限制。
  •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又如台灣中小型加工廠林立,當被選上的員工表示工廠沒有其他替代人手,少了他生產線可能就得停擺時,這時候是否合於不予以選任的規定,又該出具怎樣的證明? 這些林林總總都將是之後國民法官順利產出與否的重重難關,除了有賴司法實務在具體操作後慢慢歸類出規則以外,更要依靠司法行政給予更細膩的操作指引。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