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罰款9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該業主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被定罪,被罰款158,400元。 例如報道中的僭建的冷氣機金屬支架,由於沒有構成危險,不會被要求馬上清拆,但因為該大廈是屋宇署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有關的僭建物將會被取締。 屋宇署對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及其他僭建物具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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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局並沒有就市區樓宇及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數目進行詳細統計調查,因此未能提供有關數字及每年的增減幅度。 議員尹兆堅批評屋宇署每六、七年才再檢控涉事單位,令人不能接受及匪夷所思,又稱十三年來僅被罰款十多萬元,猶如用罰款抵銷租值。 他認為該署執法粗疏,認為應每三個月至半年跟進一次舊案件,並加強罰則,對屢勸不改者應強制執行清拆令。 他又質疑該署選擇性執法,對有錢人、權貴及特殊地位人士十分寬容。 釘契是指物業的業主因為觸犯法律,以致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紀錄,當公眾查冊的時候,均會顯示出來。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幢位於元朗新田蕃田村的五層高僭建村屋,由於該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 他又質疑該署選擇性執法,對有錢人、權貴及特殊地位人士十分寬容。
  • 新聞不時出現騙徒假裝業主的事件,其中一單較為經典的,是2016年有人偽造身份證,假冒業主「出售」大圍名城一個三房單位。
  •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二(1月3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2萬元。
  • 惟裁判官認為僭建物規模大,興建與否罪責一樣,且案件判刑時葉仍未有動手拆除,故判以重罰。

辯方求情時指,唐太因本案在一年半以來承受巨大壓力,但裁判官高偉雄指她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僭建物拖延3年不拆,被罰款9.88萬元,高院昨指刑罰太重。 僭建罰款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雖然社會關注僭建物,但始終違反清拆令屬於「規管性」法律,案件數量不少,若一下子加重刑罰,只會令公眾無所適從,故即使法庭希望傳達阻嚇信息,也宜以逐步遞增形式進行。 但高院法官認為,興建者與後來買入物業者罪責應有不同,原審裁判官錯以有關法例可判監為基礎考慮罰款,認為罰款過高。 不過,法官強調葉是一名建築師,並非對僭建物無專業知識人士,他究竟是真的誤以為會獲容忍,還是明知故犯、目無法紀,還是力不從心,必須再行審理方可決定,以作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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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說,有關命令涉及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中,三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 僭建罰款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而有關屋宇也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業主於九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港幣六萬元。 屋宇署負責建築物僭建事宜,一旦發現有僭建情況會向涉事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違規者在指定日期內完成清拆或糾正,不遵循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20萬港元,若情況持續將每日款罰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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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指出,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屋宇署人員於去年1月到新界荃灣享和街一座大廈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兩個處所的平台上分別搭建了僭建物。 兩個僭建物的面積分別為103平方米及86平方米,各設有四個分間單位,即「劏房」。 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分別發出清拆命令。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三(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9萬元。

除咗喺屋宇署的敷衍處事之外, 亦都因為僭建物太多,根本唔可以在短期內解決。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屋宇署會按照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加強執法策略,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 對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以後建成的僭建物均會被視為新建僭建物,署方會即時執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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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妤淺與僭建案中另外3名被告當天在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僭建罰款 案情指唐英年夫婦位於九龍塘約道的大宅被發現有僭建工程,當中涉及加建約200平米的地庫,身為業主代理人的郭妤淺早前已承認有關控罪。 (一) 由於全港僭建物的數目眾多,屋宇署並無每年新建僭建物的準確統計數字。 在過去三年,每年平均約有1,000多個新建僭建物被屋宇署清拆。 而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經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後清拆的僭建物(包括新建僭建物)的數字見附表一。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統計數字,15,578幢大廈已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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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屋宇署人員到元朗大圍村視察時,發現該村屋天台上新加建了一個兩層高的僭建物。 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村屋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第一宗個䅁涉及位於九龍漆咸道南一幢商住大廈的住宅單位的懸臂式平板露台的違例圍封牆。

僭建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去年初,唐英年在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期間被揭發其九龍塘約道大宅僭建地庫。 僭建罰款 屋宇署於今年初正式檢控業主代理人郭妤淺、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等4人。 裁判官指,案件中的僭建部分位於地庫,不容易被人發現,而大宅在僭建後地積比增加了7成,又認為事件對被告造成困擾等求情理由不成立。 根據過往案例,這類罪行都是被判處罰款,而款額要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最後判處郭妤淺罰款11萬港元。 辯方律師在庭上求情時表示,郭妤淺加建地庫的目的是為家人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其後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在事件被揭發後已承認責任並把問題處理好。

該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署方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相關條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 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法庭考慮了兩張清拆令涉及的搭建物面積及用途後,對該業主罰款合共209,430元。 第三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間獨立屋的僭建物,包括一個約76平方米的僭建地庫,以及於單位外牆及毗鄰花園的斜坡上四個共約34平方米的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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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上水石湖墟新豐路一幢大廈的兩層高平台搭建物,面積共約44平方米。 該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興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0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9萬4,800元。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8個廢棄支架。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罰款

除了正在被廉署調查 之公務員之外, 全港警察及公務員只要在特赦令生效之後不再涉及貪污, 則所有在特赦令之前犯下的污罪行全部獲得特赦,免受追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位於屯門小欖的獨立屋僭建水池,前年被判僭建罪成,罰款兩萬元。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正確,定罪穩妥,而且控罪最高罰款為40萬元,但潘樂陶只是被判罰款2萬元,並非嚴厲刑罰,因此駁回上訴。 潘樂陶早前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在他位於屯門海詩別墅的獨立屋中,僭建一個體積超過14立方米的水池。 官員及政客應該以身作則,撥亂反正杜絕非法僭建的歪風,而非嚴人寬己以身試法,香港需要更多有承擔的人為政府及社區服務。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