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6大優勢2024!內含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絕密資料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1﹞參與言詞辯論之推事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1﹞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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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
  •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你應盡速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聲請在外戒癮處分以及緩起訴處分以免遭到勒戒,若開庭未到,後續可能會遭到檢方拘提通緝。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1年台抗字第59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 ﹝1﹞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4﹞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1﹞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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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1﹞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1﹞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 的送達。 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 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七節  訴訟卷宗〉〉相關裁判全文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兩種民事訴訟流程對於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來說,前者的優點是可省下交給法院的裁判費用,因此例如車禍過失傷害、詐欺案件的被害人,可多加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都可能導致一直送達不到,影響當事人、甚至法院正常作業甚鉅,所以法律存在變通的「寄存送達」機制(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2 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因.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對方擺爛不出庭怎麼辦!?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 尤其,當通知書上指明「到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或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行政訴訟文書」時,就更加緊張苦惱了! 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5﹞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3﹞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毌庸裁定。 ﹝1﹞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1﹞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1﹞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436條之1(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2﹞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1﹞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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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有案件在進行中的當事人,可能要注意此種狀況。 送達給本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意思就是要在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相關詞: 民事訴訟法書, 民事訴訟法老師, 民事訴訟法暑修,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民事訴訟法條文,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 的解释是:mínshì sùsòng關于民事案件的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法律知識FAQ 點擊以下選項,前往了解您的法律諮詢問題. 公正程序請求權:即法院的審理程序,應朝向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向進行解釋運作,而不得片面的追求程序或法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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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或付與繕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前或未經推事簽名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1﹞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3﹞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 ﹝1﹞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並附記其事由;獨任推事因故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2﹞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 故民法第747條尤不應解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亦生效力。」蓋此顯悖於上開立法趨勢。
  • 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事訴訟 法第五五四條) (二九)法院之通知,其內容如足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者,其性質即與裁定無異,當事人得對之提起抗告。
  • ﹝1﹞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 ﹝1﹞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 上訴論旨,就其不利於己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886號)。

﹝1﹞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已之權利將被侵害者,得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該第一審法院起訴。 ﹝1﹞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二目  人證〉〉相關裁判全文

實際詐欺案例:帳戶被警示有符合詐欺構成要件嗎? 阿皓雖然白天有在工廠當包裝員,但因為家人生病微薄的薪水根本不夠用,在臉書打工社團加了一個女專員的line後…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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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從黏貼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之隔日(如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 換言之,如果法院寄給你的是支付命令的情況(可能是真的銀行、和你有糾紛的 … 不建議讀者拒收法院來函,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郵差送達 … 不要收,郵差一樣可以將文書留置該處,或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將 … 另外若讀者阿姨收到的是法院或地檢署刑事的傳票,傳喚讀者開庭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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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1﹞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3﹞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1﹞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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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1﹞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2﹞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之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3﹞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結語:本文簡介了民事訴訟法上關於「送達」與「寄存送達」的各項規定,並比較了同樣有送達相關規定的行政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在送達制度上的不同之處。

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2﹞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什麼是送達?不去領件也會發生送達的效力嗎?法院文書會透過誰送達?

此外,你還可就本身的銷售損失向侵權者索取金錢方面的補償。 例子:若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或違反了租約條款,你(作為業主)便可展開民事訴訟去終止租賃。 此外,你還可向該名租客申索未繳付的租金,或就你所蒙受的損失追討賠償。 例子:若某人沒有按照合約去履行責任、不當地損壞你的財產或令你受傷,你便可展開民事訴訟,向該人申索金錢方面的補償。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在訴訟文件中,金錢方面的補償申索被稱為「損害賠償申索」。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四節  和 解〉〉相關裁判全文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有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4﹞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3﹞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5﹞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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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說,因為謄本上已經有登記,老王日後不可以主張,說:我不知道內湖豪宅正在訴訟當中, … 律師拿著證明文件:「原告的學歷不高、識字不多,晚年又多次因腦中大血管阻塞,造成腦皮質和皮質下區域中風,產生失智症。也因罹患血管型失智症,導致財務判斷能力嚴重受損。 「黃奶奶,這是您的。」警員翻找了存放通知書的櫃子好一陣子,對照完身分證件,確認無誤後,才把印有○○地方法院的信封交給黃奶奶。 “性犯罪嫌疑者”Bobby Chung,參與BTS新專輯《Proof》? 意思是如果今天郵差到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本人無法來進行簽收,但是當事人的同居人(例如配偶、家屬),或是受僱人(例如助理、管理員),可以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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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如果在其他地方遇到應受送達人並交付給他,也符合一般送達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若不知道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是不能夠送到這些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要求,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處。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例子:假使你出版了一本書,某人卻未經許可而出售該書的複印本,你便可展開民事訴訟,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該侵權者出售那些複印本,並命令該侵權者繳出所有剩餘的複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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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繼承人居所地,或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人,於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2﹞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民訴 的138條是”寄存送達” 有可能是欠費或罰款之類的通知書信件又沒有人去領取, 所以寄放在自治機關(里長家)或警察機關(警察局)的通知(原作者 … 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 § 138 條第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 … 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民法138意思民事訴訟查詢民事訴訟 …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2﹞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1﹞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2﹞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