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事登記法典2024詳解!專家建議咁做…

《民法典》設定了四種財產制度,並對之作出規範:取得財產分享制(新《民法典》的新規定)、分別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一般共同財產制。 不過,這不代表法律僅接受以上四種財產制度,因為結婚人或夫妻可在法律的限制範圍內,為其婚姻設定一項內容合適的特別財產制度。 在法律上,婚姻亦為合同的一種,一旦簽立,即為夫妻雙方帶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和限制,以實現法律所規定的「完全共同生活」的理念,亦即《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二條所指結婚合同的目的。 這些權利、義務和限制由《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條至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條所規定,從而構成了婚姻的效力。 在澳門的法律制度當中,授權書十分常見,當事人透過簽署授權書,把出售、出租或抵押物業等權力賦予受權人代理行使,倘若授權人容許時,持有授權書的獲授權人又可以將有關權利透過複授權轉予他人。 然而,由於現行制度並沒有關於授權書的簽署、複授權、取消等行為的登錄公示制度,對於一份授權書是否已經被廢止,當事人往往難以查證。

必須進行民事登記的事實有:出生、親子關係、收養、結婚、婚姻協定、親權行使的規範、親權的變更、終止、禁止或中止、確定禁治產及準禁治產、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的監護、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的財產管理,以及對準禁治產人的保佐、對失蹤人的推定死亡及死亡等。 這些登記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載於民事登記內的事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而且只有在登記後,當事人才能為某種目的而主張該等事實。 二、到約定日期當天,結婚雙方(或任何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須帶齊所需文件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申請結婚,並可在申請時選擇婚姻財產制度。 名稱 進度 1 《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通則》(已更名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2 修改《司法官培訓制度》(已更名為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二、在第一千五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e 項、f 項及 g 項所指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可管理他方之個人財產。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服務簡介

然而,如夫妻的一方因獲委任而管理共同財產或他方的個人財產,則須提交管理報告──除另有訂定外,管理財產之一方僅有義務就最近五年內所作的管理行為提交報告。 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C)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基於“一國兩制”下,兩地的法律存在明顯的不同,甚至有些在內地是禁止,而在澳門則是合法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幸運博彩及由賭場經營者作出的博彩借貸。

  • 上訴人現時於澳門民事登記局之婚姻狀況,仍然為「已婚」,可見,意即澳門中級法院在就上訴人於香港法院之離婚判決進行了確認後,亦沒有將有關的裁判送交澳門民事登記局,因為有關的效力根本未能對澳門民事登記局之婚姻登記產生效力。
  • 12月13日第522/99/M號訓令 – 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 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關於司法方面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基本法抵觸。
  • 這種情況就如承租人身份,具備承租人的身份只是代表其被賦予一些作為承租人可擁有的權利及需遵守一些義務,但由於有關身份對於界定承租人的行為能力及其在社會上的狀況沒有重大意義,不應將之視為身份狀況。
  • 至於因死亡或離婚而解銷婚姻,或以共同財產制以外的財產制代替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就必須進行財產分割,夫妻各自取回其個人財產及其在共同財產中所占的半數(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條第四款)。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七十四條規定「婚前協定須以公證書訂立,或在符合民事登記法律所規定之限制下以該等法律所規定之方式訂立,方為有效。」因此,原則上婚前協定須由公證員以公證書訂立。 但是,根據經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新《民事登記法典》的規定,若婚姻協定的內容純粹為選擇《民法典》所規定的其中一種婚姻財產制度,則可由民事登記局局長將有關協定繕立於婚姻卷宗內即可,而無須訂立公證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卷 - 訴訟

四、如建築經更改後方被通過,而共和國總統,視乎情況未經澳門立法會或未經澳門總督贊同時,不得頒在共和國議會之命令。 二、載於二月十七日第1/76法律之澳門地區之《澳門組織章程》,連同九月十四日第53/79號法律所引進之修改,繼續生效。 澳門居民年滿18歲或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完成死亡登記後,被登記人的全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父母姓名、出生地點及最後常居所;生前的最後配偶的全名;死亡或發現屍體時間、日期及地點;死者將下葬的墳場等資料會被記載於民事登記局的死亡記錄內。 未給予同意的一方或其繼承人可在知悉有關行為後六個月內聲請將之撤銷,但撤銷權不得在作出該行為滿三年後行使。

如配偶的一方無理拒絕作出同意或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能作出同意時,該須獲他方配偶同意後方可作出其他行為的配偶,得聲請法院批准,以取代該他方配偶的同意。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在不超出法律為保護特留份繼承人而作出的限制的範圍內,夫妻之任一方均有權對其個人財產及其於共同財產中所占的半數作出死因處分。 死因處分標的為共同財產中的特定物時,僅給予行為相對人要求收取相當於該物價的金錢的權利。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然而,在下列情況下,處分行為的相對人得要求給予該特定物:一、如基於某種原因該物在處分人死亡時已完全屬處分人所有;二、處分人的配偶已透過公文書或在其本人的遺囑內事先許可該死因處分;三、處分係由夫妻一方為了惠及他方而作出。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F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5條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首先有關判決並沒有確定被繼承人F是常居於中國內地,相反,明確表明了該事實不獲證實,繼而駁回了該案原告們(即本案的上訴人們)這方面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作出之決定中指出繼承人身份並不屬一個人的身份狀況,亦因此並無出現會導致原本正當的身份狀況變成不正當的身份狀況而不應接納反致的情況。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澳門居民須年滿18歲,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者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經法院許可才能結婚;其他國家或地方居民則須跟隨所持證件的所屬國家或地區的規定。

申請人需提早聯絡教堂並最遲於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當日向民事登記局提供欲舉行婚禮的教堂名稱及日期。 既然不能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亦即本案不符合適用《民法典》第17條第1款第2部分的前提。 可以看到,即使在適用澳門法律後利害關係人A及B不會被賦權繼承(因不屬第一賦權繼承順位的人,見《民法典》第1973條),其等身為被繼承人的父母的身份狀況並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其等不會被賦權繼承。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資訊

在此情況下,應視為存在重複的婚姻登記,繼而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70條第1款c)項之規定,註銷相關的登記。 把分散的法例集成一體,簡化公證行為的進行,促進對中文及雙語表格的普遍使用;另一方面是為了使有關的法律條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並配合去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的各新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物業登記法典及民事登記法典)所引入的修改。 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以前按中國習俗在澳門締結之為當時法律容許的婚姻,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經有關局長批准可以在民事登記內登錄,並且適用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14/87/M號法令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經聽取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後,司法事務司司長可以批示延長上述所指之期限。

  • 二、在第一千五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e 項、f 項及 g 項所指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可管理他方之個人財產。
  • 既然有否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狀況並不屬於重要,不應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 使用此服務須輸入澳門流動電話,預約完成後,網頁會顯示預約憑證及傳送確認短訊至該澳門流動電話,憑確認短訊或澳門流動電話號碼便可於預約時間到民事登記局現場辦理所預約的服務。
  • 由於出生、結婚及死亡登記涉及到人名、行為能力、婚姻狀況等可變因素,而這些因素會隨時間的流逝而不斷變更,因此,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和出生登記局所發出的證明不會註明有效期。
  • 可以說,一個人的身份狀況可以為其帶來繼承權(如身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可被賦權繼承而擁有繼承權),但被賦權繼承並不會為繼承人帶來一個身份狀況。
  • 使大部分的上訴案件都可以由澳門的司法機關親自進行審判,僅在一些沒有管轄權的情況才需要葡萄牙的上級法院直接受理。
  • 所謂專責公證員,係指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且具法律學士學位的公共機關的公務員、服務人員或工作人員。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還需指出的是,不可處分及不可放棄是身份狀況的特徵,如不可放棄自己是他人的兒子的身份。 然而,擁有繼承權的人是可透過拋棄遺產而“失去”繼承人的身份(《民法典》第1900條),可見擁有繼承權並不是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可以說,一個人的身份狀況可以為其帶來繼承權(如身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可被賦權繼承而擁有繼承權),但被賦權繼承並不會為繼承人帶來一個身份狀況。 亦即是說,不存在繼承人的身份狀況(“estado de herdeiro”)。 既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律制度下,被繼承人的私人意志亦可排除父母繼承子女的遺產的權利,本法庭不認為在適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後會導致原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定繼承制度有繼承權的人失去有關繼承權屬於涉及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宜。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二卷 -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要指出的是,在內地,公民可透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方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結合第16條至第22條)。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必須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予繼承人的。 取得財產分享制婚前及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擁有並可自由處置。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