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管制利弊2024詳細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其實,今天居住在劏房的絕大部分是基層身份的新移民,他們需要在港居住滿7年,才有資格開始申請公屋,即是最快也要13年才可以上樓。 至於行自由經濟的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其實也實施過租務管制。 當時,由於戰爭的破壞,可供居住的樓宇有限,為了保障民生,政府不得不使用較多的行政手段。 比較通行的措施包括:一、限制續約時的租金加幅;二、訂定不同地區各類樓宇的相應租金水平;三、保障租客的續租優先權,除非是業主自用;四、設立租務仲裁法庭,處理租客與業主之間的糾紛等。 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202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旨在規管分間單位的租賃。

租務管制利弊

一般租約都是兩年約,一生一死,死約完結,便接續執行生約,只要租客繼續住,業主都不可以加租,但卻有權以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 去年我朋友死約未完,業主通知如果生約不接受加租便會叫他走。 我建議他不接受加租,雖然最終他以相約的租金租住同屋苑更大面積的單位,但造就了經紀,亦損失了搬遷和雜費。 98歲的美國前總統卡特決定接受寧養服務,在家中與家人渡過餘下時間,不再接受治療。 卡特中心發表聲明,指卡特得到家人及醫療團隊全力支持,卡特家族呼籲大家在這個時刻尊重私隱,並感謝外界關心。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續租時的租金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布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加幅不高於相關期間的百分率改變,並以15%為上限,如相關改變為負數,租金亦須作出相同百分率的下調。 其實,這類方式的價格管制,社會主義國家都嘗試過,北韓、古巴等國家至今仍在這樣做﹔只是價格受限制後,供應更無法跟得上,人民反而生活得比沒有價格管制時更差。 租務管制利弊 此外,政府亦委託一間非政府機構(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網上資訊平台,以分享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資訊作宣傳及教育用途。 租賃通知書批署「租賃通知書」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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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政府曾言劏房有其存在價值,此番話雖然被批為冷血涼薄,不應由高官口中所出,卻始終刺中了當下住屋困境的死穴,即本港缺乏足夠的可負擔、且適切的房屋選擇,劏房某程度上成為了必要之惡。 假如專為劏房設下租務管制,實影響劏房的圖利能力,有機會誘使業主復原劏房成完整單位,以避開有關管制。 由於新樓供應長期處於偏低的水平,香港的住宅租金連年上升,人們的居住環境因而不斷惡化,社會上的不滿聲音亦愈來愈強烈,有人因而鼓吹,香港應該及早恢復租務管制。 假設政府為某一類型的樓宇設置租金管制,其形式通常是在租約期內,租金每年的加幅限死在某一個百分比,只准其降,不准其升,那麼假以時日,實際的租金便必然低於市場價格。 租金低於市場租金必會造成供不應求,比起依靠用自由市場去配置資源,房東更不願意把樓租出,也減低把正常房屋劃分為劏房的意欲。 租務管制利弊 租務管制利弊 但租客卻會因租金減低而想住大一點,或是有更多的人願意充當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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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業主如果是收租主要用作生活或養老,確是如筆者所言的大多是宅心仁厚的,亦正如筆者所言實行租管對雙方都冇好處. 調查在10月中至11月初進行,共訪問了觀塘區舊區的201戶浻房住戶,其中有超過一半受訪者表示反對發牌或業主登記制度,因他們擔心制度導致會有加租及被業主迫遷的情況發生。 他們認為,在未完善相應的福利配套的情況下發牌,只會令浻房住戶面對更窘迫的局面。 事實上,不單被迫遷者本身,社會亦須要承擔迫遷帶來的成本:學校需要連串行政開支處理學生轉校問題;因搬遷帶來的失業、轉工,也會令社會(暫時)喪失勞動力;社會網絡解體亦意味社區少了一位可互相支援的街坊。

有經濟學者認為,租金管制會減少租盤供應,最終無法幫助有需要的市民。 他們引用外國例子,指租金管制會令利潤下降,誘使業主空置物業,甚至改變用途,致使一些租戶失去住所,得不償失。 此外,不少實施租金管制的地區,其政策均只適用於較舊的物業,假如受規管房屋的空置率上升,便會提高不受管制房屋的需求,令該類物業租金上升,同樣使租客受損。 劏房租管實非新猷,民建聯早年已曾提出;過去亦有建制議員作出類似倡議,希望政府為俗稱劏房的分間出租住宅單位實施租務管制。 劏房作為不適切房屋,住屋環境既是狹小、惡劣,平均呎租卻是貴得離譜,甚至比豪宅洋房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其單位總租金始終較可負擔,不少基層在別無他選下無奈蝸居劏房。

租務管制利弊: 干預市場vs保障住戶 租管措施 基層受惠?

政府檢討時會總結過往香港實施租管的經驗,以及參考海外政策。 《1963 條例》亦授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釐定一個「適合的加租率」,以兩年 10%為上限。 如個別業主希望提出更高的加租幅度,他須先向署長申明理由,再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同時,《1963 條例》容許業主申請收回物業,以作重建或供近親居住之用。 我們相信這兩項措施能進一步增加資助房屋單位的供應,並加強支援過渡性房屋的供應。

本人没有申请过移民美国,不过当年中民主病毒的时候,曾经申请过加拿大,新西兰的永久居民,只要不犯法,就可以永久的居住,只是没有投票权,只要坐移民监之后,考试就可以了。 不像今日BNO只是有工作签证,5年后先可以申请永久居民,然后还要坐多一年移民监。 投资一个住宅/工厦,单位改劏房,装修几十萬,改劏房就系望高回報,或抬高租金/楼价比率,將来賣得好价。 所以今天中国的新能源车和太阳能,风能开始垄断世界工业,而香港黄能日日叫环保,但是香港的电力公司还是用媒发电,还是开用汽油的车。 所以香港的环保政策,也是越叫越严重,只有大陆才有政策减缓。 西方国家的环保真系毒计,主要就是打击未开放国家的发展。

租務管制利弊: 政府就劏房租務管制將提法案

報告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對基層租戶確是能夠得到一定的保障。 要徹底改善基層的居住環境問題,根本方法是持續增加土地和房屋供應,在短期內亦可以過渡房屋為基層解燃眉之急;長遠仍要靠政府加快興建及編配公屋。 疫情最終會過去,但困擾香港的政治與經濟問題,恐怕還會存在一段很長的時間。 瘟疫雖仍未真正在港擴散,但二○○三年的沙士噩夢仍在,港人仍如驚弓之鳥,樓價租金都有下滑現象。

  • 租金是貴得叫人吃不消,但這只可能是市場供求關係所造成,而不是人為壟斷。
  • 走不出困局,就改變不了命運,那麼青年人的「房屋未來」又從何談起呢?
  •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 另外,政府在 1977 年 11 月進一步修訂第 II 部分的管制內容,將加租因數由“四”下調至“三”。
  •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簽訂租約兩年內不准加租,到第三年續租時加租不得超過10%。 本身住戶有續租權,只要住戶付得起加幅不超過10%的租金,就有權享有一次續租的租住權保障。 第四年完結之後,所有限制解除,租約及租金全部重新擬定,業主亦無責任必須租給原租客。

租務管制利弊: 租屋要點|劏房租務管制實施在即 業主及租戶須知要點

民主毒人话没有民主,所以年轻人无前途,唔该睇下全世界的失业率,都是年轻人的失业率最严重,除了大陆和新加波。 跨国企业搬走啦,香港公务员团体,仍然死抱着积极不干预,还有饭民狗不断散布民主毒,阻止香港政府发展土地。 基層市民,新移民唔肯结婚,唔肯生仔,当然要慢慢排啦,港女嫁南亚人或者非洲人,点解唔可以用家庭为单位啊。

以目前情況來看,即使當局沒有租務管制,租金也會隨著市場自動調節。 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委員王坤表明贊成推行租管,相信可在房屋供應有限的情況下,減少業主亂加租金和逼遷的情況。 他又認為,政府可改善70年代的租管制度,例如放寬業主收樓的理據,以及加快業主的上訴期以免形成「租霸」現象。 租務管制利弊 但他擔心,部分業主或因擔心租管,情願將單位出售,建議政府可推出鼓勵措施,包括向出租單位的業主扣稅。

租務管制利弊: 業主放盤

例如,最受歡迎的租客是一些不久的將來很可能會退租人,醫學院或讀博士的研究生很受歡迎,因為他們畢業後多半要離開到別的地方工作,我認識有人成功租到屋,但他申請時竟要準備大量有關自己的材料,有如申請大學般。 有一份穩定良好職業的,房東會有戒心,因為這些人生活穩定,不易搬走,所以在訂定租約時需要把租金特別調高。 我有位舊同事,退休後在三藩市買了屋退休,但後來回港又工作了一段時間,在她回港前,她把屋租給了一位在矽谷有優厚職位的工程師,但租金沒有訂得特別高。 她回到三藩市後希望租客離開,她自己重回故居,但已是不可能了,她自己反要用貴得多的價錢租了個地方自住。

隸屬民主黨的卡特,在1977年至1981年擔任總統,任內命對經濟困境和伊朗人質危機等問題,但促成埃及和以色列的和平協議,最終在1980年的大選不敵共和黨的列根。 卡特卸任後,一直活躍於人道主義事務,2002年獲授予諾貝爾和平獎,表揚他為和平解決國際衝突、推動民主和人權,以及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貢獻。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本港房屋政策主要的問題是供求嚴重失衡,認為政府推出樓控措施後,符合市場最大利益。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如你有租金收入並須課稅,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相關報稅表以申報收入,否則你須於該年度評稅基期(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完結後四個月內(即為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並敘明收入的詳情。

租務管制利弊: 生活訊息

這兩項措施應可以很快紓緩租金上升的壓力,可先行三年,之後再作檢討。 此外,由於業主的收益受限制,所以都不肯花錢維修,以至社會的居住環境不斷惡化。 以上管制無疑可以在開始時有一定的效果,但亦會有後遺症。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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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例實施前,劏房租金沒有任何規管,純粹根據市場供求關係決定,也可以自由調節;法例實施後,第一張租約的租金仍然沒有規管,但到兩年後的第二張租約,租金增幅限制在10%或以下。 關於被逼遷問題,劏房居民處於弱勢,本身在市場上也沒有太多議價能力,業主喜歡就可以通知搬走,或加天價租金要租戶知難而退。 租務管制利弊 租戶要返工搵食,加上市場資訊不對稱,令他們找不到好的盤源,租來租去都是衰業主。 這個租務管制幫助到他們,只要他們一旦住落去,起碼有4年不需煩惱住處,也不需擔心加租太多,不用經常擔心流離失所。

租務管制利弊: 租金管制

政府檢討時會總結過往香港實施租管的經驗,以及海外政策,並重申租管有可能令租金上升和業主選客。 有經濟學者亦認為,租管只會令租金不跌反升;工聯會就歡迎政府持開放態度研究。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租務管制利弊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