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遺產承辦10大分析2024!專家建議咁做…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簡易遺產承辦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 如果有年幼的子女這更顯得重要,因為不能排除父母同時離世的可能性。
  •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 遺囑所指定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或所有遺囑執行人基於檢視證明書所說明的原因,不會擔任或不能勝任遺囑執行人。
  • 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
  •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當家人處理Helen的遺產時,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根本不清楚她有多少遺產。 家人先聯絡筆者查詢Helen有那些人壽保單或投資戶口,繼而花了頗長的時間搜尋Helen的遺物,查看有沒有銀行信件或其他資料顯示她生前持有的財產。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簡易遺產承辦: 死亡登記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簡易遺產承辦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如 A先生的遺囑列明將婚姻居所送給在生的配偶,B小姐便可以取得該物業。 如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小姐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簡易遺產承辦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簡易遺產承辦: 你哋呢個「遺產承辦中心」係咩嘢嚟㗎?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2007年,民政事務總署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協助遺產承辦人以較簡易的方法處理HK$150,000以下遺產,以下將為讀者講解。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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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簡易遺產承辦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 唯相關稅項已於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現時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 簡易遺產承辦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簡易遺產承辦: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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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簡易遺產承辦: 信用卡優惠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

簡易遺產承辦: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如上述文件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超逾 12 個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對逾期提交有合理辯解,否則,本署會就該延誤徵收雙倍遺產税款。 司法機構今日(三月二日)宣布,遺產承辦處、家事法庭登記處及土地審裁處登記處將於三月五日(星期五)為個別指定服務引入電子預約系統,網上預約服務費用全免。 但如遺產涉及樓宇、土地、股票或超過HK$150,000,則聘請律師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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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而該部分遺產並未列於有關的資產負債清單或額外清單,即屬違法。 由於死者的遺產並非全屬金錢 (儘管其總值可能不超過 50,000 元),因此不符合法例訂明有關發出確認通知書的規定。 隨著我們持續發展業務,我們可能會重組架構或出現控制權易手或業務合併。 在這些情況下,閣下的個人資料或會按這份私隱政策聲明或另一份私隱政策聲明而移交繼續運營我們業務或類似服務的第三方。 此等第三方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此等收購或重組而使用 閣下個人資料的地點也可能不在香港。 我們會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方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以及避免個人資料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取用、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簡易遺產承辦: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擅自處理死者遺產係刑事罪,可被罰款HK$10,000同繳交附加費,所以如果有任何疑問,應立即搵律師,高等法院嘅「遺產承辦處」,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嘅「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問吓喇。

簡易遺產承辦: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然後把死亡證和認證文件送交該國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第二次認證,以核實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發出的認證文件。 (d)如死者冇剩低後裔,噉樣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嘅父母同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無論保管箱內的物品是否屬於死者所有或是否具有價值,也須遵守這項規定。 當局發出的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是指示銀行直接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 批准可支用的款額會考慮當時一套標準殯儀服務的收費而釐定。 如果你已經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須待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有關遺產,或在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發出 (如適用) 後,才可申索有關的款項。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