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6大伏位

鍾舉例,釋字499號曾宣告第5次修憲條文違憲,現行修憲門檻應可聲請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依舊法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通告國民大會臨時會集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在修憲有無界限的爭論中,最關鍵的莫過於對「國民主權」概念的理解。
  • 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但因臺灣海峽兩岸分治現狀仍未改變,為保留法統,故將部分憲法條文凍結,再以增修條文的方法修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部分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前二項機關之組織均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其原有組織法規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行使職權。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蘇彥圖說,此次修憲案在立院是以109票通過,立院各政黨立委在有高度共識通過後,再依法交由公民複決,並未有政黨對立的情況。 最近,高雄市鼓山區手機幾乎斷訊,因某中學基地台遭抗而拆除。 教育局回覆筆者:電信法第32條規定,高中職學校得不同意設基地臺。 近期,從閣揆以下官員,他們無半張選票民意基礎,卻對民選立委質詢之國家公共事務,想答就答,不想答或不敢答則敷衍或拒答,甚至耍賴,像市井流氓,與民意代表對罵嗆堵(例如院長蘇貞昌),其無知與蠻橫,即使在戒嚴時代也未曾見,這是對民主的羞辱踐踏。 十八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未通過,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理事長林月琴說,反對者認為孩子不夠成熟、憂心被選舉權的問題,是…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即時開票/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 同意票暫時領先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加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蘇彥圖表示,「憲法修正複決案」涉及憲法修正,不是由公民提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依法必須交由公民複決。 此應係指「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 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 規定自明。 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 限定性之分配。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 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 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 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 立法機關 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中華民國總統

是立法院通過 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 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 ,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 ﹝1﹞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 「18歲公民權」是我國歷史上首次憲法修正案交由公民複決,攸關到18歲以上的國民能否參與選舉投票、修憲公投等,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被選舉權。
  • 因此,舊制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 於相關規定修正發布前,主管機關就原住民前述非定期性獵捕 活動提出之狩獵申請,應依本解釋意旨就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多元彈性措施 ,不受獵捕活動 5 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
  • 又上開規定僅對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課徵貨物稅,而未對 非設廠機製者課徵貨物稅,並不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改為並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關於租賃期限不得少於六年,以及同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暨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締約方式與轉租禁止之規定,均為穩定租賃 關係而設;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無 人繼承耕作之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並保留出租人收回耕地之彈性。 上開規 定皆有利於實現扶植自耕農及改善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縱於出租人之契 約自由及財產權有所限制,衡諸立法目的,其手段仍屬必要而且適當,亦 兼顧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之利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二十二 條契約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並無違背。 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實現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四項扶植自耕農之意旨所必要,惟另依憲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工業化及現代化之意旨,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 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為農業科技化及企業化經營之自行耕作 或委託代耕者亦屬之。 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於所有 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不得收回自耕,使租約變相無限期延長,惟立法 機關嗣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增訂之第二項,規定為擴大家庭農場經 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已放寬對於出租 人財產權之限制。 同條項第三款規定,如出租人收回耕地,承租人將失其 家庭生活依據者,亦不得收回耕地,係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保護農民政策之必要手段;且如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尚得申請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以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實際需要。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 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 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 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 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 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21954年5月20日1960年5月20日依原《憲法》規定,總統僅可連任一次,即蔣不得參與次屆選舉;但經國民大會修改《臨時條款》、凍結《憲法》中對總統連任之限制後,蔣方得以參與於1960年3月21日舉行的第三任總統選舉(副總統搭檔為陳誠),並在採等額選舉形式,且得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於第一輪選舉自動當選,二度連任總統。 31960年5月20日1966年5月20日後於1966年3月21日舉行的第四任總統選舉中搭檔同黨籍的嚴家淦,以等額選舉形式、且得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於第一輪選舉自動當選,三度連任總統。 副總統陳誠於1965年3月5日逝世,副總統之位遺缺至次屆選舉。 41966年5月20日1972年5月20日蔣於1972年3月21日舉行的第五任總統選舉中搭檔嚴家淦,以等額選舉形式、且得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於第一輪選舉自動當選,四度連任總統。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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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