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介紹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憲法法庭15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外界認為,從本屆大法官的作風來看,本案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 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而《憲法訴訟法》則將於公布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
  • 1919年頃即有雛型,1920年10月10日奧地利制憲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雖早於1920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中規定設憲法法院,但遲至1921年11月才召開。

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決議受理,排在明年第一案審理。 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直指,犯罪財產比起國民黨黨產,連「合法的外觀」都沒有,怎會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且符合公平正義,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的公共利益,不違憲。 味全認為,法院判決時,「沒收新制」還沒上路,質疑規定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 裁判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在憲法訴訟也開放針對具體個案的審查,所以聲請書和答辯書內容不可避免會提到當事人之間的事務。 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兼顧公開要求和當事人隱私保障,也是未來必須解決的問題。 針對這個疑慮,《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並沒有特別處理,而是在立法意旨強調「憲法裁判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救濟制度」。 然而,這個特殊性並沒有體現在《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當中,只有空泛的「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要件,和大法官成立審查庭決定是否受理的程序(第61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4.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I 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使得我國《憲法》的審查制度更趨向法庭化。 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是採取「會議」模式進行憲法審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大法官會議。 然而,憲法審查作為國家司法權最高階層的行使,居然是用閉門會議方式進行,而不是用司法權最基本的法庭形式進行。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II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2020年3月24日就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強制道歉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I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 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雖然當事人會提出相關書狀證據,但憲法法庭並不受當事人說明的拘束,可以自行職權認定,必要時還可以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各種專業領域的知識(就像一般的訴訟案件可以聲請鑑定一樣),或是准許「法庭之友」提出意見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釋憲案審理流程

為了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憲法法庭會主動公開提出釋憲之人的聲請書,也可以要求相對人提出並公開答辯書,讓一般大眾也能查閱。 審理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交互詢答等程序,並且比照一般法院的開庭程序,憲法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均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憲法訴訟§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姓與方姓兩名男子已婚卻偷吃,還興訟休妻,被法院以民法第1052條「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為由駁回。 此外,高雄少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審理5起離婚案,也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5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外界認為,從本屆大法官的作風來看,本案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 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首先是第18條規定,大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後,就應該將當事人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一方面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另一方面讓有志之士可以參與下述的法庭之友制度。

舉例來說,根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後段規定,只有在大法官覺得必要的時候,才會召開言詞辯論,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 其餘大多數情況,當事人在提出釋憲聲請書之後,就只能搓著雙手、在家等公文,連大法官一面都見不到。 於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既有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僅能抽象闡述法律的內涵為何、是不是符合憲法的意旨,而不能將這些闡述直接應用在個案中的具體事實。 自此,於舊法時代若是認為法官於判決中所載之法律見解違憲者等,並不是認為法規範本身違憲的一類情況原本無法據以聲請釋憲,依現行法規已可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依《憲法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得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現行《憲法訴訟法》修正前,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受訪表示,傳言說法絕對是錯誤的,大法官、憲法法庭處理的議題並沒有選票爭議議題。 朱政坤強調,憲法法庭應開創新身分法里程碑,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能重新檢視離婚法制。 他建議,為保障被離婚的配偶,可使有責配偶於離開的同時,負起侵權行為,代表國家向這些不願分開的配偶宣示:「分開,只是不適合,不是你的錯」。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新上路的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憲法法庭的規定,以及新制下聲請釋憲和過去大法官會議的不同之處,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有更深入的了解。

憲法法庭

III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憲法法庭

例如言詞辯論庭的參與者人在遙遠的外縣市,而技術上可行的話,經過憲法法庭許可,就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視訊開庭。 此外,為了配合審判化的運作模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聲請閱卷,也就是閱讀、影印或拍攝卷宗內容。 當所有資料、文件都完整地呈現在當事人面前,才能確保雙方武器平等。 聲請人的書狀通過第一關審查後,憲法法庭會把聲請書轉給相對人,而且可以要求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也提出「答辯書」,由雙方用書狀交換表達主張。

方男主張,法律無法強迫或強制老公須一直愛著老婆,以條文強行綑綁不相愛的2個人不能離婚,並無必要性,有違比例原則。 婚姻不應是牢籠或禁錮,婚應破綻可責性較高一方,應有權請求判決離婚,另一方則得請求給付精神賠償。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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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