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不可不看詳解

但該電纜線具有足夠
強度時,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 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 (6)運轉中不可將貨物吊在空中,就停機休息。 (7)吊荷若經過他人頭上時應有警報使其避開,最好吊荷. (8)運轉中,不可作清掃、檢點、給油等工作。 (9)關於屋外的起重機,可能受強風的影響時(可能颱風. 來襲時)對於起重機的防止逸走裝置如錨等之作用要. 今天作業安全篇要來介紹的是危險性機械設備中的固定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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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 可移動之
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
重。 垂直動荷重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斗、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
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吊升荷重系指依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而伸臂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以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定義,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指利用電力、內燃機等動力驅動,以鋼索、吊鏈、吊桿等使荷物升降。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編號 SOP-00004-02 作業標準 吊車整體檢查工作安全作業標準 頁次 / 3

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採取使防止逸走裝置作用. ○ 二、 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 ○ 三、 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2) 特殊作業類: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
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
劇下降之逆止閥。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安全衛生危害辦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 起重機作業安全防災宣導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
  •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
  • 可移動之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重。
  • 四、辦理單位: 台灣全瑞有限公司 五、實施範圍: …..
  • 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 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
  • 二、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 3 固定式起重機: 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 作水平搬運為目的。

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且橫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者。 二、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需接受18小時(專業學科12小時加術科操作實習6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通過訓練單位自行辦理學、術科測驗合格,取得操作結業證書。 同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
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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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