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38條詳細懶人包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3種情況下,國安案件可交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為了保障「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 香港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這原本僅僅是國安立法關於效力範圍的慣例規定,並無特殊之處,卻在一些人的口中變了味道。 【看中国2020年7月1日讯】6月30日,中國(中共)政府在一片斥責聲中通過了「港版國安法」,並在7月1日實施,其中的第38條將中共管轄權擴張至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已經引起各界的驚詫與憤怒,直指38條是「與世界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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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蒙古爆發大規模示威行動,成千上萬的民眾在嚴寒的天氣下,聚集在蒙古政府機構所在地「國家宮」,除了抗議該國煤炭行業涉嫌腐敗,也對近期不斷飆升的通膨率表達不滿,部分群眾還試圖衝進政府大樓,場面失控。 【警政時報 戴昱弘/新北報導】 顏姓民眾於111年12月05日19時許,接獲人在大陸的兒子電話表示,有一名自稱 […] 原始新聞來源 假證券員工詐婦財產|樹林警即時攔阻 警政時報. 包含韓國、泰國、菲律賓;南美巴西、阿根廷,歐洲西班牙、葡萄牙和義大利,全球共56國跟中國簽引渡條約,也難怪連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氣的大罵國安法是對所有國家的公然侮辱。

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 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月三十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 還有,中共在「港版國安法」第62條寫明,當香港《基本法》和《港版國安法》不一致時,則適用《港版國安法》的規定。
  • 報道引述日期為本月1日的最新議案文本指,法案不限制外判商使用中國企業生產的晶片,而法例生效的寬限期也由即時或兩年延長為5年。
  • 我們也必須要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出發點是幫助香港解決一些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過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已經充分證明這點。
  • 中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明,根據《港區國安法》「精神」,如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最終找不到辯護律師,就可以送回大陸受審。
  • 其後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根據《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
  • 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至於釋法的問題,大律師公會已發表聲明,認為香港國安法第65條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本次是用現有機制去處理,不認為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我們應該看到,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國安法,都清楚講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 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等全國性法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當香港法院按其司法方式未足以解決問題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進行立法解釋,這反映的是「一國兩制」正常運作的情況,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 我們也必須要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出發點是幫助香港解決一些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過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已經充分證明這點。

國安法38條: 香港

對此,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這意味香港法院以後一定要接受北京對法律的解釋,無權提出任何質疑,也就是說,香港的司法獨立名存實亡。 路透社報道,美國民主、共和兩黨參議員,縮減有關禁止使用中國晶片的法案內容。 參議院民主黨領袖舒默與共和黨參議員科寧在9月提出有關議案,要求美國政府部門與外判商停止使用由中芯國際生產的半導體,以及由長江存儲和長鑫存儲生產的晶片。 報道引述日期為本月1日的最新議案文本指,法案不限制外判商使用中國企業生產的晶片,而法例生效的寬限期也由即時或兩年延長為5年。 參眾兩院還聯手提出「香港安全庇護港法案」,要求政府為受迫害港人提供政治庇護,且不受每年的名額限制。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各國撻伐聲浪不斷,尤其第38條「非港民不在港也適用」更掀起討論,因為目前有和中國簽屬引渡條約的,全球就有56國。

國安法38條

根據「港版國安法」,香港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國安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條文列明,委員會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复核。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解釋說,國際人權標凖一般定義「分裂國家」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脅,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但在「港版國安法」中,「分裂國家」罪名不會以是否具備武力作標凖。 不過,第23條草案內的的「顛覆」行為是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在「港版國安法」內的「顛覆」行為是則針對「顛覆國家政權」,意味顛覆罪除了涵蓋顛覆國務院外,將同時針對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範圍較第23條更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今日(七月六日)刊憲公布,於七月七日生效。

我也常常觸犯第22條,因為我批評,也因此「破壞」了建立在中共絕對權力及其意識形態基礎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更糟糕的是,因為我獲取並發布在《寒冬》上的信息通常在其他媒體上是找不到的,可能破壞了中國「國家安全」,所以我可能會被控觸犯第29條,我也會因此第三次被判無期徒刑。 黎智英早前獲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國安案抗辯,律政司反對,唯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失敗。

英媒BBC梳理了《國安法》的五大爭議,憂香港由此失去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傳媒界更會因揭露中共罪惡及醜聞,被輕易構陷入罪。 【大紀元2022年12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理爾、張瑛瑜香港綜合報導)又一《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在《港區國安法》陰霾下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昨(4日)在fb發文稱,收到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鄒坦言「不意外」。 此亦為《港區國安法》下,繼「唐英傑案」、「民主派初選案」及「黎智英案」後,第四宗不設陪審團的案件。 此前有兩宗案件的不設陪審團決定,分別遭司法覆核但不果及面臨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簡稱港版國安法),昨日由中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全數同意通過,今日起正式生效,被視為香港「一國兩制」正式滅亡,香港後續將如何發展,尤其香港民主運動人士將遭受何種箝制與迫害,備受國際關注。 至於第23條草案餘下5條條文,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均沒有被納入「港版國安法」草案內。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以往,特首須遵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建議委任的法官。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這項條文一旦使用,就完全凌駕香港執法、司法機關,中共中央政府亦可以在香港肆意妄為。 另外,在該法案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中寫上了包含「其它非法手段」,而「恐怖活動」罪名中也寫有包括一些「其它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5日電)短影音平台TikTok近來成為資安輿論焦點,數位部官員今天表示,抖音、TikTok(國際版)與小紅書屬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先前就已經限制公部門的資通設備及所屬場域使用。 政府代表明日(七月七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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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質疑,條文中的「重大威脅」到底是誰來定義和誰來作出決定? 他擔心,有關條文等同讓當局可以以行政權力,決定是否把在香港抓的嫌犯移交到中國大陸,這可能不符合《基本法》。 另外,條文列明,北京政府亦會在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香港國安工作。 這個公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只要執行職務時有其證件,香港執法人員不能夠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而且港府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其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 「港版國安法」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就「國家安全」作出定義,但提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嚴重者被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也會被視為分裂國家。 在這個脈絡下主張台獨思想,或者只要跟中國政府「一個中國」政策相違背的,或許會被以「分裂國家罪」被定罪。 若將此條文逐字解讀,即使不是香港人,只要被認定有犯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一旦入境香港,也同樣可依法被港府逮捕。 第38條意味著,從廣義上來說,如果中共的批評者踏上中國領土,他們都可能被逮捕。 如果你認為這在實際生活中絕不會發生,那你看看加拿大「兩個邁克」的遭遇就知道了。

郭榮鏗說:譚耀宗都沒有根據《國安法》內的要求,因為《國安法》說明甚麼時間可以送交內地處理,你看看第55條有三個情況可以送返內地,但找不到律師並不是其中之一,所以譚耀宗的講法自己本身都不符合《國安法》的要求。 (我認為)人大釋法,不會解釋這條(第55條),我覺得譚耀宗自己說錯了,我相信不會送黎智英上大陸審的,我覺得他現在,今次釋法只不過是講律師的要求而已,所以他可能年紀大了,不太清楚記得事情。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周日(4日)出席電視節目時稱,《港區國安法》有相關條文,當中訂明特殊情况下,若相關案件不可在香港審理,國安公署可要求移送到中國法院審理。 該法案還列明,除非法官有「充份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張達明認為,這違反通常情況的「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原則,任何人一旦觸犯《國安法》,很大可能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中共執法部門做法。

即使如此,前立委黃國昌警告,香港國安法38條的處罰不限香港人,不限在香港,刑事管轄權普及每一個人,無論你在天涯海角。 這種搞法,形同把「反對中共政權」、「支持香港民主」視為「危害全人類」,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令人覺得恥辱的是,只有27個國家(包括因退出人權理事會而沒有簽字的美國)支持英國在聯合國提出的譴責發生在香港和新疆的侵犯人權行徑的聲明。 與此同時卻有53個國家在一份由古巴起草支持中國的聲明上簽字,組成了新的「無恥軸心」。 時事評論員蕭若元稱,當局聲稱設陪審團或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是不相信陪審團可以主持正義,「即是說香港人完全不能夠信任,陪審團一定會判這些人無罪」。 另一時事評論員王岸然指出,設立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陪審團大有機會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但預計由審判庭審理,會以被告被判有罪告終。

聰明的《寒冬》讀者應該能注意到哪些民主國家不在上述名單裡,並能猜到原因。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