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7大伏位

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或各種企業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會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會議規範: 第二十二條 (列席人)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修正案之提出: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 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委員會之整理: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複雜繁多時,得由大會決議交特設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1.

會議規範

未出席者亦同。 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一、了解會議的性質,如出席的會議是合議制或者首長制? 是決定性質或者建議性質? 通常議事的決定在出席人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

會議規範: 議事程序

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常設委員會: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得定期舉行改選。 特設委員會: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全體委員會: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舉行全體委員會。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 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先事聲明: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會議規範

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目如左:(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1)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布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已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分開動議、申訴動議、變更議程動議、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討論方式動議及表決方式動議,因皆屬偶發問題,故定名為偶發動議。 (三)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或各種企業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該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熊貓債資金登記、帳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管理規則。 二是規範登記及帳戶開立流程,熊貓債發行前在銀行辦理登記,允許分期發行中首期登記開戶、後續發行後逐次報送發行資訊,並可共用一個發債專戶。 三是完善熊貓債外匯風險管理,境外機構可與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管理匯率風險。 四是明確發債募集資金可留存境內,也可匯往境外使用。 Com Sec公司秘書就好似「百慕達三角」咁「神秘」,經過咗咁多年,都仲有一班人認為只係老細身邊的「大腿私人秘書」。 咁如果真係咁,呢篇文我就唔洗寫啦,哈哈。

擱置動議之表決。 抽出動議之表決。 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分開動議之表決。 收回動議之表決。

  •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 副主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 人民銀行及外管局發布俗稱「熊貓債」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通知》,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融資,2023年1月1日生效。
  • 前項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

主動議: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再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予接述。 附屬動議: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討論或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左列順序:甲、第二修正案。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 (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不」字是。)(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分字句,或不限於一部分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 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會議規範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另提候選人,重行選舉。 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 其種類如左:(一)散會動議。

關於選舉在會議程序中之次序,原規範第八條已有規定,故將八十七條刪去。 關於常選額數,原規範第九十二、九十四及九十六條,亦均有論及,新規範併為一條(第九十五條)。 此項規定,不僅不能發揮保障列席人之作用,且因亦此種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提出,以及申訴動議之辯論,徒增會議之紛擾,非特無益,反而有害,故予刪去。

(休會動議)(二)擱置動議。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先事聲明: 1.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 散會動議。
  • 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 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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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