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6大好處

我對此筆款項的用途並不清楚,因當時是董事長直接指示的,所以我便照做了。 在當天11點20分左右,連雲港中院的法官找我問話,因以往有類似的相互走現情況,以便銀行貸款,我以為這筆款項是做現金走賬的,因此就把我的看法告訴法官,事後才知道該款是用於購買原材料的。 成約定金可被認為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立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預約的違約定金;證約定金僅僅是證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約定金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約定解除權。 在《中華民國民法》 條規定,一方受有定金時,能推定其契約成立。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受定方因素導致不能履行,應加倍返還,不可歸咎於雙方的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定金原數返還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明定「定金責任」,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在嘉X公司實際支付定金前,隆X公司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 被執行人嘉X公司支付定金的當日,法院即將該款予以凍結,此時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履行合同而避免產生損失。 因此,對被執行人嘉X公司以履行定金名義轉移的財產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並不損害第三人隆X公司的利益。 這樣做,是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的反制,也體現了保護第三人合法利益與保障債權實現兩者之間的合理衡平。 本案中,當事人約定交付的440萬元定金並沒有指明定金的類型,應當屬於違約定金性質。

定金: 「訂金」、「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效果是否不同?

据此,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既可以请求定金,同时也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请求法定的赔偿损失。 这样,既有助于对守约方利益的充分保护,又避免了守约方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利益。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

  •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鉴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 “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明定「定金責任」,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 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這樣,既有助於對守約方利益的充分保護,又避免了守約方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 被执行人以履行与第三人合同为由转移财产,是比较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之一。 由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并以此为连接点援引对其有利的法律依据,常常使得执行程序陷入尴尬被动局面。 本案执行和复议裁决中,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综合判断,及时对被执行人以合同定金名义转移的银行存款加以冻结,并驳回了第三人的异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2011年1月10日查询、冻结嘉X公司银行账户期间,被执行人嘉X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将其银行存款440万元转入隆X公司账户。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缴纳定金之前,相对方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定金一旦交付,就不能退回。 支付定金后,你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倘若是由于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卖家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 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但《担保法》第91条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中介公司则称,李某支付的1000元为案涉房屋的租房定金,在支付定金后李某表示不承租该房屋,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中介公司不应返还该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第586条中的“定金”应做缩小解释,仅指“违约定金”。 而“立约定金”的规定,可以参考《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 民法典合同编

在当天11点20分左右,连云港中院的法官找我问话,因以往有类似的相互走现情况,以便银行贷款,我以为这笔款项是做现金走账的,因此就把我的看法告诉法官,事后才知道该款是用于购买原材料的。 因嘉X公司未在上述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金X公司向连云港中院申请执行,连云港中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依民法規定,定金的作用,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或擔保契約成立,若給付定金者為違約一方,則定金將被沒收;若收受定金者為違約一方,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结合第一点“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而仅仅是写着“定金”二字的收据,并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合同法》第116条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2、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而訂金就和定金有很大差別了,因為法律上規定「訂金」,是被視為合約可以履行情況下預先支付的款項。

2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 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 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 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定金

要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合約,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支付方是可以向接受定金方要回訂金的。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 但适用定金罚则后, 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 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 連雲港中院在第一時間內對被執行人出納會計謝某進行了調查,謝某證實該筆存款轉賬是相互走現,並沒有真實的交易。 此後,謝某雖然又出具書面證明改稱是履行合同,但其聲稱轉賬時不知道有合同、僅是按照董事長指令轉賬卻明顯違反財務規定,且前後陳述矛盾,使該筆存款的真實目的更加令人生疑。 解約定金是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1、定金根据《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被執行人嘉X公司雖然將440萬元以定金名義轉入隆X公司賬户,但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主合同條款並沒有履行,因而沒有適用定金處罰條件的可能。 此時,該440萬元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被執行人嘉X公司,連雲港中院對該筆款項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凍結並無不當。 被執行人以履行與第三人合同為由轉移財產,是比較常見的規避執行行為之一。 由於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並以此為連接點援引對其有利的法律依據,常常使得執行程序陷入尷尬被動局面。 本案執行和複議裁決中,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了綜合判斷,及時對被執行人以合同定金名義轉移的銀行存款加以凍結,並駁回了第三人的異議。

  • 此后,谢某虽然又出具书面证明改称是履行合同,但其声称转账时不知道有合同、仅是按照董事长指令转账却明显违反财务规定,且前后陈述矛盾,使该笔存款的真实目的更加令人生疑。
  • 例如,甲向乙订购钢材1 000吨,总价值1 000万元,甲交付定金的最高限额是总价款的20%,即200万元。
  • 但該合同的條款卻明確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始終不轉移,這明顯不是買賣合同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基本特徵。
  • 而“立约定金”的规定,可以参考《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可以说,基于交易自由原则,并没有依据和理由禁止被执行人从事正常的交易行为,包括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是,民事执行程序一旦启动,便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就是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效力。 就被执行人而言,这种约束作用主要体现为:容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逃避履行义务,更不得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因此,基于执行程序启动效力的约束,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交易自由实际上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体现为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不得违反执行程序的法定义务。

定金

由此可以看出,接受定金当事人的利益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上并不认可在主合同履行之前,基于定金合同未履行而存在任何的违约损失或者信赖上的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该案诉争1000元的性质为定金,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李某明确表示不承租涉案房屋,其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000元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按照《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这样,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更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损失的作用。 因此,《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按照《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在能够确定主合同标的额的前提下,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加之,網上銀行轉賬具有遠程操作、即時轉移的特點,更容易給被執行人在轉移財產後提供規避依據留下時間和機會,導致制裁和打擊的難度更大。 具體到本案,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以定金名義轉移銀行存款,事後雖然提供與第三人的合同,但由於該合同本身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且與相關證言矛盾,可以認定該行為屬於規避執行。 而且在440萬元作為合同定金支付給隆X公司的當日,連雲港中院及時凍結了該款,雙方尚未履行工業品買賣合同的其他條款,故該款仍屬於嘉X公司所有,連雲港中院對此款進行凍結並無不當。 即使嘉X公司與隆X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的,因嘉X公司未履行該合同造成隆X公司的損失亦應由嘉X公司自行承擔。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蘇執復字第00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複議人隆X公司複議申請,維持連雲港中院(2011)連執異字第0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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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