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8大分析

4.市檢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訴決定,審查起訴超過法定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張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應10天後才安排會見。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1.公安局的錯誤:公安局不應以沒有抓到嫌疑人為由決定不立案。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19.07)、最新實務見解(至2018.12)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21.08)、最新實務見解(至2021.06)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21.01)、最新實務見解(至2020.12)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如果是大型商品(如:傢俱、床墊、家電、運動器材等)及需安裝商品,請依商品頁面說明為主。 訂單完成收款確認後,出貨廠商將會和您聯繫確認相關配送等細節。

兼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干事、北京市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北京市檢察學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業務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兼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幹事、北京市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北京市檢察學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業務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1.公安人員認為張某符合拘留條件時不應隨即填寫拘留證並執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扣押時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 ※ 本商品為預購型商品,消費者同意,此預購型商品發生缺貨或貨源不足…等情形,致網路家庭無法出貨時,本公司得取消訂單退還款項。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消費者訂購之商品若無法送達,經電話或 E-mail無法聯繫逾三天者,本公司將取消該筆訂單,並且全額退款。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作者

2.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的違法之處有:檢察院不應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檢察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辯護人(張某的叔叔)無權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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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院曾詢問該國家機關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機關領導答覆說,考慮到張某自己損失也不小,還得賠償王某、李某的損失,決定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點錢。
  • 縣公安局認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於5月 16日向縣檢察院提出複議,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即該市檢察院提請複核;同時認為張某態度惡劣,隨時可能逃跑,因此儘管張某多次提出應當釋放,一直未予批准。
  • 2.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的違法之處有:檢察院不應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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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公安局認為不起訴決定不當,於是繼續羈押錢某並向上一級檢察院即該省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省檢察院維持了不起訴決定。

1996年3月16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1979年7月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了修正,我國的刑事訴訟原則、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進一步完善,訴訟民主性進一步增強。 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刑事訴訟,無疑是正確實現刑事訴訟法任務的根本保證。 而正確理 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是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前提。

■兼顧學術性與實用性,從具體實例及問題意識出發,據此開展體系性、交錯性的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22.08)、最新實務見解(至2022.06)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諸多實例取材自我國最新裁判(如GPS案),另從問題意識延伸角度,予以改編、設例,以期舉一反三。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商品定價

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關系著對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由于刑事訴訟關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對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教科書以理論體系及規範邏輯作為寫作藍本與敘述順序,架構講究綱舉目張,內容往往森羅萬象,固然提供解決實際個案的基本素材,但個別主題較難被凸顯,敘述內容也難免被稀釋。 反之,本實例書的切入角度則是「具體實例及問題意識」,各篇皆以此為出發點,聚焦在幾項特定刑訴主題的相互連結與實際運用,據此開展體系性、交錯性的案例解析。 本來,法律知識是由無數的案例經驗不斷歸納、累積而成,但在化繁為簡的體系化過程中,也不免被抽象化。

偵查科的科長立即停止了孫某的偵查工作,孫某為了避免別人的閑話也立即退出了偵查活動,偵查科長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法定迴避的理由,駁回了迴避申請。 接著李某申請公安局長迴避,理由是公安局長與被害人的父親是大學同學,關係很好,後來上級公安機關作出了迴避決定。 審判長賈某當庭決定準許陳某迴避,駁回趙某、李某的迴避申請。 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搶行人提包,後被過路群眾制止,並扭送到附近的縣公安局。 隨後,縣公安局向該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但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逮捕條件,決定不批准逮捕。 縣公安局認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於5月 16日向縣檢察院提出複議,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即該市檢察院提請複核;同時認為張某態度惡劣,隨時可能逃跑,因此儘管張某多次提出應當釋放,一直未予批准。

王某又向縣檢察院提出對張某的控告,檢察院接到控告後建議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 王某無奈,只好向縣法院起訴,法院又告訴王某自己無權管轄,讓王某找公安局處理。 若因您要求退貨或換貨、或因本公司無法接受您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因契約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您辦理退款事宜時,您同意本公司得代您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以利本公司為您辦理退款。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5版)

市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偵查,經檢察院批准對二犯罪嫌疑人執行了逮捕。 張某的父親請求會見張某並為其聘請律師,被偵查人員以偵查階段無權委託辯護人為由予以拒絕。 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於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張某和王某有權委託辯護人。 張某委託其叔叔(非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王某表示不委託辯護人。

張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訴,王某、李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王某各種費用8萬元、賠償李某各種費用6萬元。 檢察院曾詢問該國家機關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機關領導答覆說,考慮到張某自己損失也不小,還得賠償王某、李某的損失,決定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點錢。 檢察院遂在提起公訴時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該機關大巴車的損失4萬元。 某區法院在一審中,對要求賠償王某各種費用8萬元、賠償李某各種費用6萬元和賠償該機關的大巴車4萬元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無效後,判決張某有期徒刑3年,賠償王某6萬元、賠償李某3萬元、賠償該機關2萬元。

6.王某、李某和趙某向二審法院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張某在外省有足夠的財產,要求二審法院前往執行,二審法院不應拒絕王某、李某和趙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託張某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檢察院複核下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應當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法院值班人員未對張某採取緊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錯誤。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1.某區法院不應對賠償某機關的大巴車4萬元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 5.市檢察院除了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錢某外,還應該送達錢某所在的單位市印染廠。 2.對偵查員孫某的迴避作出決定前,不應停止其偵查工作,孫某也不應當立即退出偵查活動。 因為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偵查人員不應將搜查所得的證據直接裝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違法。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補充偵查完畢,超過了補充偵查的法定期限。 10.證人趙某在法庭大吵大鬧,不應由審判長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也不應處以1500元的罰款。 應報經院長批准,對行為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搜查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3.【函授課程訂單】因為需要備貨的時間較長,於收到款項後5-7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若是尚未開課科目,會於第一次收到教材後的出貨明細單備註標示寄送時間。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 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如果是大型商品(如:傢俱、床墊、家電、運動器材等)及需安裝商品,請依商品頁面說明為主。
  • 李某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以未先行向檢察機關申訴為由拒絕受理。
  • 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刑事訴訟,無疑是正確實現刑事訴訟法任務的根本保證。
  • 市檢察院公開宣布該不起訴決定,並於2月12日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錢某、被害人趙某的母親李某。
  •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19.07)、最新實務見解(至2018.12)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偵查終結後,公安局於1999 年10月31日將案件移送至該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市檢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訴的案件後,由檢察員孫某一人僅對犯罪嫌疑人錢某進行了訊問,即認為證據不足,遂於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市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仍然不足以證明錢某實施了殺人行為,遂於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市檢察院公開宣布該不起訴決定,並於2月12日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錢某、被害人趙某的母親李某。 市公安局認為不起訴決定不當,於是繼續羈押錢某並向上一級檢察院即該省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省檢察院維持了不起訴決定。 李某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以未先行向檢察機關申訴為由拒絕受理。

定位為大學、法研究、國家考試應試學子和法律教學、實務工作者之工具書,符合不同閱讀族群之用書所需,力求內容豐富完整、儘能無漏,是本書策勵自勉的目標。 惟亦因此使本書之份量於是累次增補後,相對造成讀者攜帶之不便。 首先,要由衷感謝所有刑事訴訟法前輩及本書所引用裁判與文獻的作者,若非這些前人篳路藍縷及聚沙成塔的努力,本書當無問世的可能。

本實例書設想的定位,在於搭配教科書使用,兩者任務皆在於傳遞體系性的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兩者關係猶如按照對位法組織在一起的「賦格曲」,相互呼應的聲部以不同的音高,在不同的時間相繼進入樂句,形成各個聲部彼此對應、不斷加強賦格主題的旋律效果。 ■案例解析包含我國立法動向(至2019.03)、最新實務見解(至2018.12)及國內外學說發展,於具體案例的運用與說明。

因為張某的叔叔不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他無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至案例解析版則藉由案例研習之相互印證,資為嫺熟相關重要法點之應用,而為因應近年來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多元化,乃更強化資料蒐集之廣泛與精深,冀盼益能襄助讀者掌握國考之命題趨勢與實務工作之運用。 6.人民法院不應在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情況下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公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是重要的程序法,它規定了國家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還規定了進行刑事訴訟的原則、制度和具體的訴訟程 序。

■本書強調案例解析的審查結構與檢驗順序,不論刑事訴訟上的基本權干預、犯罪挑唆、起訴法條變更、不利益變更禁止等重要刑訴議題,皆是按照審查順序,逐一鋪敘。 案情:某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人民路有兩人持刀攔路搶劫行人。 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攔路搶劫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男,19歲)和王某(女,20歲)已被下夜班路過此地的李某和趙某當場抓獲。 偵查人員決定進行搜查,儘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並搜得人民幣400 0餘元以及一條金項鏈。 一名偵查人員說:「這些證據被扣留了。」就將人民幣、金項鏈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內拿走了。

直至5月25日,該市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才將其釋放。 縣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但該縣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於是自己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認為應對張某實施逮捕,於是派法警將其逮捕歸案。 在隨後的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但法院認為張某翻供毫無道理,於是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最後法院在未聽取被告人張某最後陳述後的情況下即作出判決。 案情:1999年8月,某市印染廠女工趙某突然失蹤,其家人發現她失蹤後多方尋找未果,幾天後,在郊區一片廢棄的建築工地上發現其屍體。 該市公安局經立案、偵查,認為該市印染廠的司機錢某有嫌疑。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1、新學林網路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取貨7天的鑑賞期﹝包含國定假日、例假日﹞,退換貨之商品必需於取貨7天內辦理,否則恕不接受退換貨。

公安機關負責人(局長)的迴避,應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本公司收到您所退回的商品及相關單據後,若經確認無誤,將於7個工作天內為您辦理退款,退款日當天會再發送E-mail通知函給您。 例解刑事訴訟法能延續十一版,走過近十二年的歲月,誠應感謝法學先進和讀者群們之指正和支持。 而五南文化集團參與歷次改版之編輯群,更可謂辛勞備極;尤其劉靜芬副總編和許嘉玲老師在分輯籌劃期間所奉獻之心力與智慧,皆令我真摯感念,特藉此深致謝意。 在五南編輯部與業務部門,廣蒐閱眾市場之反應並與我集思共議下,乃決定將本書分輯為「體系釋義版」和「案例解析版」,而非傳統採上、下冊之模式。 蓋因前者可予讀者本於各自需求而選擇合購或單購,且於攜帶時亦然。

張某不服,對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事故發生時在大巴車內的趙某因後來查出顱部有內傷,也於此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上訴後,原審法院在上訴期滿後,認為判決尚未生效,因此暫未將刑事部分的判決交付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僅審查了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張某賠償趙某4萬元,其餘部分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由二審法院負責執行,王某、李某和趙某向二審法院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張某在外省有足夠的財產,要求二審法院前往執行。 二審法院認為路途遙遠無法執行,拒絕了王某、李某和趙某的要求。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至該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該案不屬本院管轄,遂決定將案件移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5.審判長賈某無權決定法院書記員劉某的迴避問題,法院書記員的迴避問題應由法院院長決定;不應駁回對書記員劉某的迴避申請,因為參加過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若調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審判工作。 案情:張某系某縣一個下崗待業人員,一天晚上,張某在回家途中與王某發生爭執。 張某誤以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縣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 法院值班人員告訴張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縣公安局。 張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越想越害怕,於是便逃往了外地。 後來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覆說,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