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4介紹

(二)特種刑事案件之裁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由檢察官指揮執行,關於執行死刑之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至此項罪犯,法律上並無應宣佈罪狀之規定,但有必要時宣佈罪狀亦非法所不許。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特種刑事案件,如違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行補正者,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致不知其犯罪者為何人,或所犯為何罪時,自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一)關於縣參議員選舉之訴訟本非民事訴訟,惟依法律之特別規定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判而已,關於縣參議員選舉議長之糾紛,既無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法院即無審判之權限,法院如予判決,則其判決不能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無須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六)某甲因在淪陷期間犯普通刑事案件被押收後,經法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重行偵查中又發見漢奸罪,縱重行偵查結果被訴普通刑事案件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而漢奸案件判處罪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應由發見漢奸案件後羈押之日起算(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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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長乙將獨負家庭生計責任且無同胞兄弟之甲強迫使服兵役,經一二兩審判處罪刑,任第三審上訴中適甲從部隊逃回,為乙偵知,復捕送兵役,該甲為依法緩徵之壯丁,因被迫服兵役逃出部隊,在法律上雖不負逃亡罪責,但乙以其係屬逃兵予以捕送,既無犯罪故意,亦不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刑法164: 刑法の各罪名や法定刑・時効について

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甲否定說:現行法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一方生理上之缺陷,如不妨礙共同生活之目的,自不成立離婚理由民法本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應以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而不育或不妊之病症,如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成立離婚理由。 附陝西高等法院原代電設有夫妻之一方,患不育或不妊症(如無精蟲或精蟲死滅或輸卵管阻窒或子宮前屈或子宮頸長等症),在目前醫學上,尚無有效治療之方法,應否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不治之惡疾,而成立離婚條件,一般見否定及肯定兩說,其論據如次。 (四)提出上訴狀於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按應受送達之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於書記科者,雖經命其提出而不遵行,亦不得認其上訴為不合程式,予以駁回。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八)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清單第八項所述各款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分別定之。
  •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 (一)觸犯漢奸罪名同時直接侵害私人法益者,其被害之私人自得向檢察官告訴,並得對於不起訴之處分聲請再議,惟來文所舉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第六兩款供給敵人谷米金錢之例,係以供給行為為該罪之內容,而所供給之物資來源如何,在所不間,縱係由于勒徵勒派而來,究非該罪成立之要件,其被勒被派之人自仍不得謂為該罪之直接被害人。
  •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一)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凡屬陸海空軍軍人或視同陸海空軍軍人尚在任官任役中者,均包括之,不以軍校畢業者為限,此項軍人離職後復任偽軍職者,仍應依同條辦理。
  • (七)以非法方法剝奪人民之行動自由,如係出於誤會而無犯罪之故意,自不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 (一)縣司法處對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既經判決書內載明得聲請覆判,自應認為依照特種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辦理,直接上級法院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或聲請覆判。

(十)全由非公會會員組織之商會,關於縣參議員之選舉,應準用商會法第六條之規定,以所有非公會會員之公司行號每滿十家視同一公會分別選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九)職業團體之會員為法人者,在依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條按會員多寡比較分配其應出之名額時,應以法人為計算會員之單位。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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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陸軍獨立工兵團工兵保養班技工,如非直接參與作戰或調回後方休養整訓者,即不屬於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 (一)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請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之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

(十一)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初選人過半數,係指初選人全體之過半數而言,無過半數人或全無人到場投票即係選舉結果無人當選,自應舉行再選清單第十一項後段情形,應以二名以上之縣參議員均當選後之第二次得票次多數者為候補當選人。 (八)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清單第八項所述各款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分別定之。 (一)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之漢奸,依修正後之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既定為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不因開始繼承而妨害沒收。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之訴訟,應以各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所定兼主席之委員,或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選舉監督為被告,如以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為理由者,得併以各該選舉人候選人為共同被告,原告之訴有理由時,應於判決主文內宣告選舉無效。 (四)對於漢奸共有財產之沒收,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三○二號解釋辦理,至漢奸與其父同財共居並無私有財產者,不得予以查封沒收。

  • (四)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解送被逮捕拘禁人已逾二十四小時者,即應依同法第十條辦理,不發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不以違背本法之規定為限,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亦屬辦理選舉違背法律。
  •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 (一)「普通刑事案件」憲兵官長,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司法警察官,但僅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之職責,並無追訴犯罪之職權,自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立案追诉。

(二)非本縣區域內公務員兼任本縣參議員,如非法令所許者,即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至其選舉縣參議會議長所投之票並非無效。 第二、第三兩點所述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自係選舉無效之原因。 (四)租賃房屋約定按年年度交租或按年分春、夏、秋、冬四季終平均交租者,如係應適用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租賃,仍應依該項辦理,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購囤糧食營利,應以「購」「囤」及「營利」三者俱備為構成犯罪之要件,所謂營利祇須有營利之意思,不以業經獲利為限。 (一)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一)某甲曾任偽省府秘書參議等職,如其行為具備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條件,而罪證確實者,雖於裁判前在押病故其財產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日本人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經遣送回國後,如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自可分別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公示送達,其應為送達之處所非不明者,仍應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辦理。 (一)對於已遣送回國之日籍刑事被告,如業經宣示判決,因其住所不明,尚未送達判決書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公示送達。 (一)北平淪陷期內,當事人約定給付偽聯幣,或雖約定給付通用貨幣,而其意思係指偽聯幣為通用貨幣者,在政府規定偽聯幣折合法幣之比率後,應依此項比率給付法幣,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二)依四級三審制,繫屬於偽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事件,或依四級二審制,繫屬偽高等法院或偽最高法院以第二審為終審之上訴事件,應依同項第二類規定,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第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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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二)同辦法第十一條末段所謂調處不協,係指定有調處辦法當事人不表示同意而言,如其調處並未定有調處辦法即無同條之適用,同條所定期間雖非所謂不變期間,但當事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仍不得再行起訴,又當事人主張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 (一)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律師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二)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及第九百八十一條之同意,於父母皆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之意思不一致時以父之意思為準。 (七)以非法方法剝奪人民之行動自由,如係出於誤會而無犯罪之故意,自不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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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一)省參議員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訟,除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外,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惟選舉人得提起之,至落選人僅於認為應當選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執行逮捕拘禁機關之公務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未將拘捕之原因以書面示知本人或其他最近親屬,並將其繼續羈押逾二十四小時而未解送法院者,應成立提審法第十條之罪。 (五)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情形,如經證明其已盡不委棄於敵之方法而不能避免者,自得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其遺失而不即具報者,即應分別依第一百一十二條或第一百一十三條處刑,不適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減免其刑。

(一)刑法第四十條所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一)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一)計算河南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原業主與買受人全家人口及原有土地面積總額,應以該條項之修正條文發生效力之日為準,故原業主出賣土地應算入買受人原有土地。

至不就職役之不作為犯性質上不生未遂問題,第九十七條投敵之既遂與未遂亦當視其已否投至敵方為區別之標準。 (一)士兵於向人詐欺取財時已預萌逃亡之念,此不過詐欺之動機,雖於取得財物後即行逃亡,既不能認為牽連犯,亦非想像上數罪競合,應併合論罪。 甲說:謂人民向車(船)站套購車(船)票目的在於牟利,佯言車(船)票如何不易購得,乃索高價售予旅客以遂利慾,是其行為不僅為欺罔,並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自應認為刑法上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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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收漢奸之財產執行設無查封財產目錄,仍應由檢察官予以調查,非必於判決主文或理由宣示或說明其應沒收財產之範圍。 (一)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征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征收裁判費。 (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其母為臺灣人,而其生父無可考或為日本人未經認領者,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三)第二審法院發見第一審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不問當事人曾否聲請補充判決,均應就上訴部分予以進行,不得將卷宗發還第一審,命其就脫漏部分補判後再行送卷。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係屬訓示規定,法院如不依其規定辦理,惟生承審人員廢弛職務之問題,同條第一項所定效力之發生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日籍刑事被告於判決前遣送回國,如別無法定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不得停止審判,但審判日被告如不到庭,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審判。 至該案能否報結事關司法行政,不屬法令解釋範圍(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六號解釋)。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款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依同法施行條例第二條辦理。 (二)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確定後,而其提起再審之訴,如自知悉時起算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即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一)原代電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區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 (二)直屬長官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雖僅違反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但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間接圖利情形,仍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罪。 (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僅有受檢察官之命令或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之職權,除係被通緝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得逕行逮捕外,如因偵查案件認為有傳喚或拘提被告或搜索之必要時,應逕由檢察官或依法有權機關簽發傳票拘票搜索票,並無自行發票之權(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三號及第二八三四號解釋)。 (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審上訴中,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應將原審判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出租人基於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承租人欠租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其租賃契約始得終止,至租賃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租金額增為若干者,同條第三款抵償租金之擔保金係契約成立時支付者,亦應依同一比例增加之。 (六)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接到提審票後於二十四小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送,縱連以前之經過時間計算已逾越二十四小時,亦不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一)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既明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始得請提審,惟依法逮捕應於廿四小時解送法院而未解送者,乃屬非法拘禁自得聲請提審。 (四)依原告在一審所訴之事實,並依其在第二審提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一)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凡屬陸海空軍軍人或視同陸海空軍軍人尚在任官任役中者,均包括之,不以軍校畢業者為限,此項軍人離職後復任偽軍職者,仍應依同條辦理。

(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进行营利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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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