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5條9大分析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 恐嚇罪是告訴乃論嗎?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上訴人等搬取某氏銀棹花瓶等件,既無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復 經聲明非俟該店歇業不能返還,核其行為,係以加害他人財產之事相恐嚇 ,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罪。 最後要注意的是,恐嚇公眾罪處罰的是造成社會不安的「恐嚇」行為,跟行為人有沒有打算真的要實現恐嚇內容無關。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如果行為人是以「合法」的提告或報警作為恐嚇內容,實務上則多認為不會構成恐嚇罪(因為提告或報警都是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是合法的行為)。 上述的的「如果再來偷東西,就打斷你狗腿!」是一種附條件的不確定危害通知,不足以構成恐嚇罪。 因為這並不是一個確定的威脅,而是建立在是否偷東西的前提上,且此警告事由出於正當,故難以構成恐嚇罪。 而所謂「買賣人口」,乃指行為人(買方或賣方)與他人(賣方或買方)就人口(被害人)及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並將被害人移置於買方或他人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故行為人基於販賣人口之犯意,已經接洽買方,並就買賣之人口(被害人)及價金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即已經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305條: 恐嚇罪定義為何?被判恐嚇罪刑期要關多久?

本案因為小明並未對小華為惡害之通知,所以並不該當恐嚇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 恐嚇罪法律知識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刑法305條

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是恐嚇個人的威脅行為則屬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除了內容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上的損害」外,還必須要讓「當事人知道」才行,意思就是要將這個「不法的惡害」告知他人並使其心生畏懼才會成立。 行為人不須表述得詳細或具體,只要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項特徵就能成立。 至於威脅和恐嚇的方式,無論是口頭上表達、通訊軟體的文字,或是行為上以球棒、刀械展露等,都可能構成。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就算是吵架、說氣話或開玩笑在網路散播要放炸彈、大屠殺等言論,只要造成大眾騷動不安,不管是不是真的有要放炸彈或大開殺戒都有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要構成恐嚇公眾罪主要的重點是「公眾」,也就是要不特定或多數人,如果不是公眾而是可特定的人,就有可能變成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有正當理由與途徑的立場: 如果生氣的對象講出來的內容是關於「法律權利的行使」,這樣就不會構成恐嚇罪要件。 例如:對債務人說「你不還我錢我就要告死你」、對偷東西竊賊說「不會善罷干休、要打死你」這種。

但而知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犯罪意图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 案例二中的D因為知道C亮出來的手槍只是玩具槍,不以為意還大笑嗆C叫他開槍,看得出他並沒有感到害怕,因此案例二欠缺「使人心生恐懼」的要件,C不成立恐嚇罪。 本站的全部文字在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協議之條款下提供,附加條款亦可能應用(請參閱使用條款)。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若要提告恐嚇罪,則須事前進行蒐證,常見的舉證來源像是:錄音、錄影、Line 的對話紀錄截圖、行車紀錄器影像,或是調閱附監視器。 如果沒有證物可以提供,被恐嚇的當下現場有目擊證人也能請之出庭作證,以作為舉證來源。

  •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 當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即使後來願意原諒不再追究,檢察官仍然可以主動介入偵辦,行為人(恐嚇別人的人)仍得受判決處分。
  • 台北捷運公司近期接到的兩封恐嚇信都是針對捷運站內「往來乘客的生命安全」進行威脅,且造成社會不安,甚至動員警力巡查確保安全,縱然行為人看起來都沒有打算施行預告行為之打算,但仍然成立「恐嚇公眾罪」。
  • A.確實恐嚇罪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就算被害人決定原諒,但檢察官仍然可以主動介入偵辦;但請不要覺得恐嚇罪是公訴罪就放棄和解或態度不佳,能和解的話還是盡量爭取會比較好。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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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