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08大著數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1年上字第1038號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1年台上字第58號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 查竊盜未遂罪,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著手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即已構成,不以果有欲行竊之動產存在於該處為必要,上訴意旨謂張○山之車內無白○魁所欲行竊之標的物,且實際未竊走財物,認不應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云云,尚有誤會。 (竊盜行為之著手=開始搜尋財物﹞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乃竊盜罪之加重要件,行為人是否構成該條項之犯罪,自應視行為人已否著手實施同法第320條之竊盜行為而定。 再者,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始能成立,而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同法第320條之加重規定,亦應以著手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故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均屬於加重條件而已,如僅著手於加重條件之行為,尚未著手搜取財物者,仍不能以加重竊盜未遂論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竊盜罪關多久?六大特定加重罪責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20條第2項參照)。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開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 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 民工作權及第 22 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但法院會因雙方已達成竊盜罪和解,考量偷竊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給予竊盜公訴緩起訴、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因此竊盜和解在法院上對於量刑的考量,有很大的幫助,此類偷竊公訴案件建議找律師協助,以取得更大的幫助。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8年上字第1184號上訴人於事前既知行竊之議,臨時復隨同前往,並將所竊之船自行駛回,則其應負共同竊盜之責,實無可疑。 關於知情故買,固有似於故買贓物,但刑法上所謂贓物,係指於財產權之犯罪所得之物而言,某甲與上訴人所立之拼買樹木契約,在未砍以前,並未取得該樹木,固無所謂贓物,厥後上訴人實施砍伐,其砍伐行為之本身,即屬竊盜行為之一種,亦不生贓物罪之問題。 同理森林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自可認為即係刑法上之普通竊盜罪或贓物罪,而為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案件。 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如侵入他人住宅行竊財物,因數量龐大,遂分三次將之搬至路旁以貨車載走,其各次搬贓之行為,在外表上,均係獨立之竊盜行為,本可分別成立竊盜罪,因行為人係以一個竊盜意思接續進行,無論其主觀犯意或依一般社會觀念,均得認係一竊盜行為之三個動作,遂將此三個動作包括地加以評價,認其僅成立一個竊盜罪。

刑法320: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上訴人所開之票號,此項契約原係適用民法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轉於上訴人。 雖播種人對於穀物之培植,不無相當勞力或費用,亦祇能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受領人償還,要不能主張該穀物為其所有。 上訴人以洋車代某甲拉運籮籃等物,由某甲尾隨於後,其籮籃等物仍係某甲所持有,該上訴人乘其照顧不及之時,拉至家中私自變價花用,自係竊取他人之動產,不能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物罪。 (竊佔罪為即成犯﹞92年2月6日修正前水利法第78條所稱之「行水區」,則係指.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與.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而言,此觀諸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42條之規定甚明。 本件之行竊行為,雖時間密接,因各該財物所有權歸屬不同被害人,侵害法益不同,且行竊地點路邊,亦非屬同一監督權範圍,上訴人主觀上對於二次行竊之車輛分屬不同人所有,應有認識,足認其二次犯行,應屬獨立可分,難認係接續犯之理由。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按森林法第51條第1 項之罪,為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竊占罪之特別規定,本質上即含竊占行為在內;又竊占罪為即成犯,於竊占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占,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故予竊占後雖將原有建物修補、改建,僅係竊占狀態繼續中變更其使用之方法,不構成另一新竊占罪。 查上開鴿舍既係於83年間前經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搭建,而非被告所搭建,已難僅憑被告事後翻修鴿舍之行為,遽認其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占基地之行為。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8年上字第177號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除了有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之外,還要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的主觀違法要件,才會符合竊盜罪成立要件。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年上字第534號果因執有契據,致誤認該松樹為其自己所有地內之附著物,從事砍伐,則其後雖經涉訟累年,判定非其所有,而在上訴人亦祇負民事上賠償責任,不負刑事上竊盜罪責。

刑法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持有」並非「所有」,「持有」是持有人對物有利用、管理或支配的權利,而非擁有了物品的「所有權」。 例如像是在「黑吃黑」情形,A 偷了別人的錢包,B 又去偷走 A 的錢包,此時第一個小偷 A 雖然不是錢包的所有權人,但依照 A 持有錢包的外觀上來看,仍然可以被第三人認定為錢包的持有人,因此 B 仍成立竊盜罪。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20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竊盜罪公訴 要符合法定事由才能停止刑事訴訟程序,就算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同意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 但法院會因雙方已達成竊盜罪和解,考量偷竊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給予竊盜公訴緩起訴、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因此竊盜和解在法院上對於量刑的考量,有很大的幫助,此類偷竊公訴案件建議找律師協助,以取得更大的幫助。 指「排除他人使用並且供自己利用的意思」,若沒有不再讓原持有人使用的想法,就只是「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犯罪,例如:未告知雨傘的主人,借用一下雨傘,使用完後馬上放回原處。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三、此外,如果讀者之房屋面臨越界建築問題,首應注意者,就是房屋當初興建時,到底有沒有意識到不動產越界之問題? 如果有,建築物所有人就可能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若無而僅為過失越界,由於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並不懲罰過失犯,建築物所有人自然不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雖然竊盜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 试题186: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试题185: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公司不當禁止股東出席股東會,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益,應認為違反之事實重大,不論該行為對於決議有否影響,法院均不得駁回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請求。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只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意思,自己沒有要利用該物的想法,則頂多構成「毀損器物罪」或「毀損文書罪」,例如:A覺得占用自己機車停車位的腳踏車很煩,所以把單車輪子拆掉並且丟棄到河裡,因為A沒有利用該單車的想法,所以只會構成「毀損器物罪」。 「竊」是指「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若有得到他人同意取得該物,那只是一般借用而已,但要注意,假如是因為詐騙而來的同意,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至於「取」就是「取得」的意思,是指破壞他人的持有後,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也就是拿走他人支配中的物品後,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年上字第509號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是其賣買之目的物,確為不動產而非動產,依照上開說明,則賣買兩方自不能成立刑法上之竊盜罪,或故買贓物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1183號殺人之後,臨時起意行竊,當時縱有攜帶兇器、毀越門閂、於夜間侵入住宅情事,均不過為其殺人所用之手段,與竊盜行為無關,仍應認為普通竊盜。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係數個犯罪行為,時間上先後次序可分,所侵害者乃非同一人管領之個別數法益,則各行為間自均可獨立成罪,不得論以接續犯。 亦即以單一之犯意,同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在犯罪完成以前,其各個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地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始得謂係接續犯。 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刑法320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